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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违法现象(摘自工商报)

 bslcn 2016-02-18

销售不合格产品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健翔桥店购进原产地东莞市智高文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橡皮泥玩具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该批玩具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该超市超过保质期后继续销售。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认为,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超市罚款69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75.99元。


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市工商局通州分局执法人员与国家纺织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对北京崇文门菜市场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马驹桥店销售的某品牌针织内衣和罗纹背心进行了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通州分局认为,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没收该超市违法所得0.9元,并处罚款149.5元。


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质检人员对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望京分店销售的小乐惠品牌垃圾袋、惠宜品牌垃圾袋、SONGA品牌收纳箱、雨竹品牌皮革卫生桶进行抽检,上述4种商品经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朝阳分局认为,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超市罚款1716.01元,没收违法所得605.19元。


2

违反《商标法》


公示系统显示,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学清路第一超市在其经营场所食品销售区内设立稻香村(玉田)元宵专卖台,专卖台上的元宵包装盒,整体为红色,左侧上方为“御厨坊”3个字,右侧上方“元宵”两个字,中间为圆形,沿圆圈边缘分部“稻香村(玉田)食品有限公司”字样,圆圈中心为龙形图案,该圆形文字属于商标性使用,“稻香村”字体在正上方略小于其他字,其他字在侧方或反向,使“稻香村”区别于其他字体,并与其他字体有一定的间隔,被突出使用。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认为,该超市的上述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罚款10863元。


公示系统显示,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六里桥店在其经营场所三层饮料区销售带有“VITACOCO和图”的组合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记的椰子水饮料,其“VITACOCO和图”的组合标识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实是未注册商标。


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认为,该超市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分局责令该超市立刻停止销售涉案商品,限其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5000元。


3

虚假宣传


公示系统显示,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中踏店在其经营场所开展部分商品降价促销活动,并专门制作了“降价商品标价签”放在该商品显著位置上进行宣传。


北京市工商局延庆分局在调查中发现,该超市3种降价促销商品,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的交易价格均与其宣传的“原价”不符。该分局认为,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了《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指的行为,属于虚构原价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分局责令该超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万元。


公示系统显示,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黄村东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发放标有“牛栏山42度陈酿500毫升,8.8元/瓶”字样的促销海报。而销售货架上的牛栏山42度陈酿500毫升,价签上标明销售价格为9.8元/瓶。


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认为,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开展促销活动后在明示期限内擅自变更促销内容的行为。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分局责令该超市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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