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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件虚假表示案

 cpgszjt 2010-10-18
工商部门查处的十件有关虚假宣传、表示行为的案件
2010年06月11日 星期五 22:08

一、丰满工商分局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近日,丰满工商分局查处一起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经调查:当事人在销售某牌燃气热水器时,利用宣传单的形式对外发放,宣传该品牌燃气热水器获得“CGC蓝火苗认证”、“以严苛的航天品质管理融合完美工业设计”、“热效率最高可达90%”、“火焰呈现出完美的瀑布状纯蓝火景象,完全燃烧自然废气减少”。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是某品牌的拥有者,是集团性公司,其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宣传等行为是由当事人管理和决定的。该宣传单的内容是由当事人的下属公司设计、印制,经当事人批准同意后,以当事人的名义对外发放。当事人在其商品宣传单上将某牌燃气热水器共计34个型号产品宣传为获得“CGC蓝火苗认证”,事实上只有两个型号产品获得此认证,其余32个型号产品中有10个型号在吉林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火焰呈现出完美的瀑布状纯蓝火景象,完全燃烧自然废气减少”,而实际上即使是蓝火苗,不能做到“完全燃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丰满意工商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2万元。

二、丰满工商分局查处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件

2008年9月21日,丰满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匿名电话举报,反映在吉林市大润发超市销售的×××有限公司生产的×××××油,宣传该产品有利于视力及提高免疫力、世界500强,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自2008年9月,通过地区销售方式在吉林地区销售其生产的×××××油。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其生产的×××××油,在没有任何宣传依据的前提下,直接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维生素A的功效。瓶身标有“您(我)缺维生素A吗?维生素A给您的帮助!××可以有效预防眼结膜和眼角膜干燥、保护视力健康,维A可增强人体免疫力、减少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系统被疾病感染的几率。维A可促进人体生长和骨骼发育。特别是胎儿和新生儿尤为需要。宣传用语直接宣传维生素A的功效,当事人的×××××油产品不是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证书。当事人的该产品在吉林市场上销售数量为1008件,经营额达20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万元。

三、丰满工商分局查处服装虚假宣传案

2010年1月11日,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某品牌服装。

经调查,该公司自2009年11月起开始在吉林地区销售某品牌服装, 在未经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情况下,在该商品标签上,宣称该产品主要成分竹炭纤维“含有丰富的矿物质,能产生负离子,不断释放远红外线,自动调作温度,冬暖夏凉,并具有抗静电、抗磁电波辐射和抗菌除臭促进血液循环等功效”,同时宣称该产品“有美腿、收腹、束腰、提臀等功效,塑造整体流畅迷人的曲线”、“具有较强的吸附分解能力、吸湿干燥、抗菌除臭、抑止微生物生长等保健舒适功效”。授权委托人未能就销售情况提供账册,但其在询问过程中陈述,上述产品在吉林地区的销售额为五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丰满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四、丰满工商分局查处某公司乳粉虚假宣传案

2009年8月1日,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某品牌新西兰纯牛初乳粉,要求查处。

丰满分局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自2008年12月起在吉林市多家孕婴超市发放宣传册,对其标称为新西兰纯牛初乳粉系列产品进行促销宣传。在宣传册中使用了:“金装1段” 适用于婴幼儿、非母乳喂养或母乳不足、早产儿、挑食、偏食、经常感冒发烧、体质差、发育缓慢、病后恢复期、反复腹泻、消化不良、经常打针吃药的宝宝”;“雅装2段”适用于工作压力大、经常感冒发烧、体质差、精神不振、身体状态不佳、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群”;“ 100%新西兰原装进口”、“对具有广谱抗菌抗病毒感染作用的LF乳铁蛋白进行生物性添加,提高了约3.5倍,免疫效果更突出”等语言。对于以上宣传用语,该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人未能就销售情况提供账册,但其在询问过程中陈述,上述产品在吉林市的销售量为每月一箱(24桶/箱),至2009年9月,销售额为9万元。

该公司为婴幼儿乳品经销单位,擅自使用未经国内权威机构认证、核实的数据和语言,对产品的性质、功能等做足够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促销宣传,扰乱了该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2009年8月,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通化市工商局新华分局查处貂皮大衣虚假宣传案

2009年12月15日,通化市工商局新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服装店在橱窗上张贴有“美国进口、顶级水貂”字样的广告,但其所销售的貂皮大衣不是水貂皮所制。该局立即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

经调查得知当事人为了更多地销售店内的貂皮大衣,获取更大的利润,于2009年11月27日采取在其服饰店的橱窗上张贴标有“美国进口、顶级水貂、降价销售”字样的广告,同时在室内设置的内容相同的“易拉宝”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宣传,并且教营业员在向顾客介绍貂皮大衣时宣称店内所经销的貂皮大衣是采用从美国进品的顶级水貂皮制作的。为了配合宣传,当事人又在貂皮大衣的标签上标注上了“面料成分:美国顶级水貂,里料成分:100%进口”字样。后经调查,当事人所宣传的“美国进口、顶级水貂、100%进口”等内容是凭空编造出来的,没有任何根据。其店内所经销的貂皮大衣是从江苏某皮草批发市场批发而来的国产貂皮服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化市工商局新华分局于2010年2月9日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南岸工商分局局查处某公司乳粉虚假宣传案

近日,南岸局龙门浩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岸区涂山镇海棠村合作社一厂房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内正在生产制冷冰柜,并印有大量的宣传册,宣传册封面印有“重庆某制冷设备,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体,公司简介印有“在行业中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强制性‘CCC’产品论证”字体。简介下方印有三幅牌匾和一个金黄色金杯,第一幅印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第二幅印有“品质验证证书”、第三幅印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体。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简介内容都是公司编造的,三幅牌匾和金杯也是在一本过期杂志上改了后复制在册上的。其宣传册是在九龙坡区石桥铺电脑城印制的,共印了2000本包括保修单、说明书,全部印制费用1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用散发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图片对自己的商业信誉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违法行为。该所依法扣押销货款5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七、冯建权对饲料成分作虚假表示行为案

当事人:冯建权(凌海市双羊镇全发饲料厂负责人);男、34,汉族,住凌海市双羊镇双羊村

经查:冯建权(凌海市双羊镇全发饲料厂负责人)从2009年1月开始至2009年8月20日共生产产蛋鸡配合饲料150吨,产品成分标有氯化钠0.8-3.00字样,即应添加加碘盐,而当事人在生产时为降低成本却加入原盐(大粒盐,即无碘盐),构成虚假表示行为。至调查时止,当事人所生产的150吨饲料已全部售出,每吨获利20元。

根据上述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伪造商品的规格、等级、重量、数量、制作成份和含量行为。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3000元。

八、吕某利用广告对保健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案

2009年2月,吕某在呼和浩特市药品交易会上购买了一件“金圣康济祥牌斯伊茸胶囊保健品”(以下简称:金圣康)。其中有单价20元/盒的30盒、单价42元/20盒,共计50盒,购货金额1440元,没有发票。截至检查时止,共售出20盒,其中以单价168元/盒售出4盒、单价100元/盒售出16盒,总销售金额2272元,获得非法所得1784元,未上税。金圣康属于保健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960”。其功能为:缓解体力疲劳。当事人为了促销该保健品,于今年4月开始,在报刊上发布广告,目前当事人还没有给付广告费用。该广告主要内容是:宣传彻底治疗阳痿、早泄、前列腺.....。宣称“10元让你体验60分钟激情.....; 30分钟解决男人早泄问题、3天解决男人阳痿问题、30天解决男人阴茎短小问题”,并用真人的形象照以及患者服用该产品体会宣传疗效。

当事人利用报刊发布广告,对其保健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锦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既“无违法所得或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5000元。

九、济南市工商局济阳分局查处一起销售虚假表示农药案

近日,济阳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济阳县城经一路一农药销售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称河南省安阳市全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根据地牌毒辛杀虫剂,该农药登记证号为LS20091302,标签上标注的防治对象为地下害虫,经执法人员初步核实登记证号为LS20091302的农药登记的防治对象仅为蛴螬、金针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涉嫌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将该中心的药品进行查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十、西安工商局查处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

  案情:某公司在推销其楼盘的过程中,发布的房产广告中含有“首付1万元抢个铺,闲钱从此连轴转”、“唐御坊一间铺,全家人三代富”、“前3年7%、8%、9%超高回报率”、“10年整体反租,购买后月月领租金,年年都是赚、赚足三代人,代代都受益”、“打造某地超市航母”等用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以及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字样。

  由于当事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部的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应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析:该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运用法条适当。本案违法广告用语包含了多种法律禁止的宣传内容,是一个房地产广告违法内容较集中的典型。

文章来源: 一、丰满工商分局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近日,丰满工商分局查处一起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经调查:当事人在销售某牌燃气热水器时,利用宣传单的形式对外发放,宣传该品牌燃气热水器获得“CGC蓝火苗认证”、“以严苛的航天品质管理融合完美工业设计”、“热效率最高可达90%”、“火焰呈现出完美的瀑布状纯蓝火景象,完全燃烧自然废气减少”。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是某品牌的拥有者,是集团性公司,其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宣传等行为是由当事人管理和决定的。该宣传单的内容是由当事人的下属公司设计、印制,经当事人批准同意后,以当事人的名义对外发放。当事人在其商品宣传单上将某牌燃气热水器共计34个型号产品宣传为获得“CGC蓝火苗认证”,事实上只有两个型号产品获得此认证,其余32个型号产品中有10个型号在吉林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火焰呈现出完美的瀑布状纯蓝火景象,完全燃烧自然废气减少”,而实际上即使是蓝火苗,不能做到“完全燃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丰满意工商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2万元。

二、丰满工商分局查处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件

2008年9月21日,丰满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匿名电话举报,反映在吉林市大润发超市销售的×××有限公司生产的×××××油,宣传该产品有利于视力及提高免疫力、世界500强,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自2008年9月,通过地区销售方式在吉林地区销售其生产的×××××油。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其生产的×××××油,在没有任何宣传依据的前提下,直接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维生素A的功效。瓶身标有“您(我)缺维生素A吗?维生素A给您的帮助!××可以有效预防眼结膜和眼角膜干燥、保护视力健康,维A可增强人体免疫力、减少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系统被疾病感染的几率。维A可促进人体生长和骨骼发育。特别是胎儿和新生儿尤为需要。宣传用语直接宣传维生素A的功效,当事人的×××××油产品不是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证书。当事人的该产品在吉林市场上销售数量为1008件,经营额达20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万元。

三、丰满工商分局查处服装虚假宣传案

2010年1月11日,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某品牌服装。

经调查,该公司自2009年11月起开始在吉林地区销售某品牌服装, 在未经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情况下,在该商品标签上,宣称该产品主要成分竹炭纤维“含有丰富的矿物质,能产生负离子,不断释放远红外线,自动调作温度,冬暖夏凉,并具有抗静电、抗磁电波辐射和抗菌除臭促进血液循环等功效”,同时宣称该产品“有美腿、收腹、束腰、提臀等功效,塑造整体流畅迷人的曲线”、“具有较强的吸附分解能力、吸湿干燥、抗菌除臭、抑止微生物生长等保健舒适功效”。授权委托人未能就销售情况提供账册,但其在询问过程中陈述,上述产品在吉林地区的销售额为五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丰满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四、丰满工商分局查处某公司乳粉虚假宣传案

2009年8月1日,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某品牌新西兰纯牛初乳粉,要求查处。

丰满分局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自2008年12月起在吉林市多家孕婴超市发放宣传册,对其标称为新西兰纯牛初乳粉系列产品进行促销宣传。在宣传册中使用了:“金装1段” 适用于婴幼儿、非母乳喂养或母乳不足、早产儿、挑食、偏食、经常感冒发烧、体质差、发育缓慢、病后恢复期、反复腹泻、消化不良、经常打针吃药的宝宝”;“雅装2段”适用于工作压力大、经常感冒发烧、体质差、精神不振、身体状态不佳、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群”;“ 100%新西兰原装进口”、“对具有广谱抗菌抗病毒感染作用的LF乳铁蛋白进行生物性添加,提高了约3.5倍,免疫效果更突出”等语言。对于以上宣传用语,该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人未能就销售情况提供账册,但其在询问过程中陈述,上述产品在吉林市的销售量为每月一箱(24桶/箱),至2009年9月,销售额为9万元。

该公司为婴幼儿乳品经销单位,擅自使用未经国内权威机构认证、核实的数据和语言,对产品的性质、功能等做足够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促销宣传,扰乱了该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2009年8月,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通化市工商局新华分局查处貂皮大衣虚假宣传案

2009年12月15日,通化市工商局新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服装店在橱窗上张贴有“美国进口、顶级水貂”字样的广告,但其所销售的貂皮大衣不是水貂皮所制。该局立即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

经调查得知当事人为了更多地销售店内的貂皮大衣,获取更大的利润,于2009年11月27日采取在其服饰店的橱窗上张贴标有“美国进口、顶级水貂、降价销售”字样的广告,同时在室内设置的内容相同的“易拉宝”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宣传,并且教营业员在向顾客介绍貂皮大衣时宣称店内所经销的貂皮大衣是采用从美国进品的顶级水貂皮制作的。为了配合宣传,当事人又在貂皮大衣的标签上标注上了“面料成分:美国顶级水貂,里料成分:100%进口”字样。后经调查,当事人所宣传的“美国进口、顶级水貂、100%进口”等内容是凭空编造出来的,没有任何根据。其店内所经销的貂皮大衣是从江苏某皮草批发市场批发而来的国产貂皮服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化市工商局新华分局于2010年2月9日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南岸工商分局局查处某公司乳粉虚假宣传案

近日,南岸局龙门浩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岸区涂山镇海棠村合作社一厂房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内正在生产制冷冰柜,并印有大量的宣传册,宣传册封面印有“重庆某制冷设备,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体,公司简介印有“在行业中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强制性‘CCC’产品论证”字体。简介下方印有三幅牌匾和一个金黄色金杯,第一幅印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第二幅印有“品质验证证书”、第三幅印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体。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简介内容都是公司编造的,三幅牌匾和金杯也是在一本过期杂志上改了后复制在册上的。其宣传册是在九龙坡区石桥铺电脑城印制的,共印了2000本包括保修单、说明书,全部印制费用1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用散发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图片对自己的商业信誉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违法行为。该所依法扣押销货款5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七、冯建权对饲料成分作虚假表示行为案

当事人:冯建权(凌海市双羊镇全发饲料厂负责人);男、34,汉族,住凌海市双羊镇双羊村

经查:冯建权(凌海市双羊镇全发饲料厂负责人)从2009年1月开始至2009年8月20日共生产产蛋鸡配合饲料150吨,产品成分标有氯化钠0.8-3.00字样,即应添加加碘盐,而当事人在生产时为降低成本却加入原盐(大粒盐,即无碘盐),构成虚假表示行为。至调查时止,当事人所生产的150吨饲料已全部售出,每吨获利20元。

根据上述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伪造商品的规格、等级、重量、数量、制作成份和含量行为。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3000元。

八、吕某利用广告对保健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案

2009年2月,吕某在呼和浩特市药品交易会上购买了一件“金圣康济祥牌斯伊茸胶囊保健品”(以下简称:金圣康)。其中有单价20元/盒的30盒、单价42元/20盒,共计50盒,购货金额1440元,没有发票。截至检查时止,共售出20盒,其中以单价168元/盒售出4盒、单价100元/盒售出16盒,总销售金额2272元,获得非法所得1784元,未上税。金圣康属于保健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960”。其功能为:缓解体力疲劳。当事人为了促销该保健品,于今年4月开始,在报刊上发布广告,目前当事人还没有给付广告费用。该广告主要内容是:宣传彻底治疗阳痿、早泄、前列腺.....。宣称“10元让你体验60分钟激情.....; 30分钟解决男人早泄问题、3天解决男人阳痿问题、30天解决男人阴茎短小问题”,并用真人的形象照以及患者服用该产品体会宣传疗效。

当事人利用报刊发布广告,对其保健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锦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既“无违法所得或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5000元。

九、济南市工商局济阳分局查处一起销售虚假表示农药案

近日,济阳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济阳县城经一路一农药销售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称河南省安阳市全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根据地牌毒辛杀虫剂,该农药登记证号为LS20091302,标签上标注的防治对象为地下害虫,经执法人员初步核实登记证号为LS20091302的农药登记的防治对象仅为蛴螬、金针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涉嫌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将该中心的药品进行查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十、西安工商局查处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

  案情:某公司在推销其楼盘的过程中,发布的房产广告中含有“首付1万元抢个铺,闲钱从此连轴转”、“唐御坊一间铺,全家人三代富”、“前3年7%、8%、9%超高回报率”、“10年整体反租,购买后月月领租金,年年都是赚、赚足三代人,代代都受益”、“打造某地超市航母”等用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以及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字样。

  由于当事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部的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应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析:该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运用法条适当。本案违法广告用语包含了多种法律禁止的宣传内容,是一个房地产广告违法内容较集中的典型。


  
 

工商部门查处的十件有关虚假宣传、表示行为的案件
2010年06月11日 星期五 22:08

一、丰满工商分局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近日,丰满工商分局查处一起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经调查:当事人在销售某牌燃气热水器时,利用宣传单的形式对外发放,宣传该品牌燃气热水器获得“CGC蓝火苗认证”、“以严苛的航天品质管理融合完美工业设计”、“热效率最高可达90%”、“火焰呈现出完美的瀑布状纯蓝火景象,完全燃烧自然废气减少”。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是某品牌的拥有者,是集团性公司,其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宣传等行为是由当事人管理和决定的。该宣传单的内容是由当事人的下属公司设计、印制,经当事人批准同意后,以当事人的名义对外发放。当事人在其商品宣传单上将某牌燃气热水器共计34个型号产品宣传为获得“CGC蓝火苗认证”,事实上只有两个型号产品获得此认证,其余32个型号产品中有10个型号在吉林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火焰呈现出完美的瀑布状纯蓝火景象,完全燃烧自然废气减少”,而实际上即使是蓝火苗,不能做到“完全燃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丰满意工商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2万元。

二、丰满工商分局查处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件

2008年9月21日,丰满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匿名电话举报,反映在吉林市大润发超市销售的×××有限公司生产的×××××油,宣传该产品有利于视力及提高免疫力、世界500强,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自2008年9月,通过地区销售方式在吉林地区销售其生产的×××××油。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其生产的×××××油,在没有任何宣传依据的前提下,直接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维生素A的功效。瓶身标有“您(我)缺维生素A吗?维生素A给您的帮助!××可以有效预防眼结膜和眼角膜干燥、保护视力健康,维A可增强人体免疫力、减少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系统被疾病感染的几率。维A可促进人体生长和骨骼发育。特别是胎儿和新生儿尤为需要。宣传用语直接宣传维生素A的功效,当事人的×××××油产品不是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证书。当事人的该产品在吉林市场上销售数量为1008件,经营额达20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万元。

三、丰满工商分局查处服装虚假宣传案

2010年1月11日,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某品牌服装。

经调查,该公司自2009年11月起开始在吉林地区销售某品牌服装, 在未经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情况下,在该商品标签上,宣称该产品主要成分竹炭纤维“含有丰富的矿物质,能产生负离子,不断释放远红外线,自动调作温度,冬暖夏凉,并具有抗静电、抗磁电波辐射和抗菌除臭促进血液循环等功效”,同时宣称该产品“有美腿、收腹、束腰、提臀等功效,塑造整体流畅迷人的曲线”、“具有较强的吸附分解能力、吸湿干燥、抗菌除臭、抑止微生物生长等保健舒适功效”。授权委托人未能就销售情况提供账册,但其在询问过程中陈述,上述产品在吉林地区的销售额为五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丰满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四、丰满工商分局查处某公司乳粉虚假宣传案

2009年8月1日,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某品牌新西兰纯牛初乳粉,要求查处。

丰满分局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自2008年12月起在吉林市多家孕婴超市发放宣传册,对其标称为新西兰纯牛初乳粉系列产品进行促销宣传。在宣传册中使用了:“金装1段” 适用于婴幼儿、非母乳喂养或母乳不足、早产儿、挑食、偏食、经常感冒发烧、体质差、发育缓慢、病后恢复期、反复腹泻、消化不良、经常打针吃药的宝宝”;“雅装2段”适用于工作压力大、经常感冒发烧、体质差、精神不振、身体状态不佳、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群”;“ 100%新西兰原装进口”、“对具有广谱抗菌抗病毒感染作用的LF乳铁蛋白进行生物性添加,提高了约3.5倍,免疫效果更突出”等语言。对于以上宣传用语,该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人未能就销售情况提供账册,但其在询问过程中陈述,上述产品在吉林市的销售量为每月一箱(24桶/箱),至2009年9月,销售额为9万元。

该公司为婴幼儿乳品经销单位,擅自使用未经国内权威机构认证、核实的数据和语言,对产品的性质、功能等做足够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促销宣传,扰乱了该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2009年8月,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通化市工商局新华分局查处貂皮大衣虚假宣传案

2009年12月15日,通化市工商局新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服装店在橱窗上张贴有“美国进口、顶级水貂”字样的广告,但其所销售的貂皮大衣不是水貂皮所制。该局立即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

经调查得知当事人为了更多地销售店内的貂皮大衣,获取更大的利润,于2009年11月27日采取在其服饰店的橱窗上张贴标有“美国进口、顶级水貂、降价销售”字样的广告,同时在室内设置的内容相同的“易拉宝”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宣传,并且教营业员在向顾客介绍貂皮大衣时宣称店内所经销的貂皮大衣是采用从美国进品的顶级水貂皮制作的。为了配合宣传,当事人又在貂皮大衣的标签上标注上了“面料成分:美国顶级水貂,里料成分:100%进口”字样。后经调查,当事人所宣传的“美国进口、顶级水貂、100%进口”等内容是凭空编造出来的,没有任何根据。其店内所经销的貂皮大衣是从江苏某皮草批发市场批发而来的国产貂皮服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化市工商局新华分局于2010年2月9日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南岸工商分局局查处某公司乳粉虚假宣传案

近日,南岸局龙门浩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岸区涂山镇海棠村合作社一厂房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内正在生产制冷冰柜,并印有大量的宣传册,宣传册封面印有“重庆某制冷设备,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体,公司简介印有“在行业中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强制性‘CCC’产品论证”字体。简介下方印有三幅牌匾和一个金黄色金杯,第一幅印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第二幅印有“品质验证证书”、第三幅印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体。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简介内容都是公司编造的,三幅牌匾和金杯也是在一本过期杂志上改了后复制在册上的。其宣传册是在九龙坡区石桥铺电脑城印制的,共印了2000本包括保修单、说明书,全部印制费用1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用散发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图片对自己的商业信誉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违法行为。该所依法扣押销货款5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七、冯建权对饲料成分作虚假表示行为案

当事人:冯建权(凌海市双羊镇全发饲料厂负责人);男、34,汉族,住凌海市双羊镇双羊村

经查:冯建权(凌海市双羊镇全发饲料厂负责人)从2009年1月开始至2009年8月20日共生产产蛋鸡配合饲料150吨,产品成分标有氯化钠0.8-3.00字样,即应添加加碘盐,而当事人在生产时为降低成本却加入原盐(大粒盐,即无碘盐),构成虚假表示行为。至调查时止,当事人所生产的150吨饲料已全部售出,每吨获利20元。

根据上述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伪造商品的规格、等级、重量、数量、制作成份和含量行为。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3000元。

八、吕某利用广告对保健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案

2009年2月,吕某在呼和浩特市药品交易会上购买了一件“金圣康济祥牌斯伊茸胶囊保健品”(以下简称:金圣康)。其中有单价20元/盒的30盒、单价42元/20盒,共计50盒,购货金额1440元,没有发票。截至检查时止,共售出20盒,其中以单价168元/盒售出4盒、单价100元/盒售出16盒,总销售金额2272元,获得非法所得1784元,未上税。金圣康属于保健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960”。其功能为:缓解体力疲劳。当事人为了促销该保健品,于今年4月开始,在报刊上发布广告,目前当事人还没有给付广告费用。该广告主要内容是:宣传彻底治疗阳痿、早泄、前列腺.....。宣称“10元让你体验60分钟激情.....; 30分钟解决男人早泄问题、3天解决男人阳痿问题、30天解决男人阴茎短小问题”,并用真人的形象照以及患者服用该产品体会宣传疗效。

当事人利用报刊发布广告,对其保健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锦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既“无违法所得或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5000元。

九、济南市工商局济阳分局查处一起销售虚假表示农药案

近日,济阳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济阳县城经一路一农药销售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称河南省安阳市全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根据地牌毒辛杀虫剂,该农药登记证号为LS20091302,标签上标注的防治对象为地下害虫,经执法人员初步核实登记证号为LS20091302的农药登记的防治对象仅为蛴螬、金针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涉嫌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将该中心的药品进行查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十、西安工商局查处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

  案情:某公司在推销其楼盘的过程中,发布的房产广告中含有“首付1万元抢个铺,闲钱从此连轴转”、“唐御坊一间铺,全家人三代富”、“前3年7%、8%、9%超高回报率”、“10年整体反租,购买后月月领租金,年年都是赚、赚足三代人,代代都受益”、“打造某地超市航母”等用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以及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字样。

  由于当事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部的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应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析:该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运用法条适当。本案违法广告用语包含了多种法律禁止的宣传内容,是一个房地产广告违法内容较集中的典型。

文章来源: 一、丰满工商分局查处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近日,丰满工商分局查处一起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案件。

经调查:当事人在销售某牌燃气热水器时,利用宣传单的形式对外发放,宣传该品牌燃气热水器获得“CGC蓝火苗认证”、“以严苛的航天品质管理融合完美工业设计”、“热效率最高可达90%”、“火焰呈现出完美的瀑布状纯蓝火景象,完全燃烧自然废气减少”。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是某品牌的拥有者,是集团性公司,其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宣传等行为是由当事人管理和决定的。该宣传单的内容是由当事人的下属公司设计、印制,经当事人批准同意后,以当事人的名义对外发放。当事人在其商品宣传单上将某牌燃气热水器共计34个型号产品宣传为获得“CGC蓝火苗认证”,事实上只有两个型号产品获得此认证,其余32个型号产品中有10个型号在吉林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火焰呈现出完美的瀑布状纯蓝火景象,完全燃烧自然废气减少”,而实际上即使是蓝火苗,不能做到“完全燃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丰满意工商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2万元。

二、丰满工商分局查处某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件

2008年9月21日,丰满工商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匿名电话举报,反映在吉林市大润发超市销售的×××有限公司生产的×××××油,宣传该产品有利于视力及提高免疫力、世界500强,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自2008年9月,通过地区销售方式在吉林地区销售其生产的×××××油。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其生产的×××××油,在没有任何宣传依据的前提下,直接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维生素A的功效。瓶身标有“您(我)缺维生素A吗?维生素A给您的帮助!××可以有效预防眼结膜和眼角膜干燥、保护视力健康,维A可增强人体免疫力、减少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系统被疾病感染的几率。维A可促进人体生长和骨骼发育。特别是胎儿和新生儿尤为需要。宣传用语直接宣传维生素A的功效,当事人的×××××油产品不是保健食品,未取得保健食品证书。当事人的该产品在吉林市场上销售数量为1008件,经营额达20万余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对商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万元。

三、丰满工商分局查处服装虚假宣传案

2010年1月11日,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服饰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某品牌服装。

经调查,该公司自2009年11月起开始在吉林地区销售某品牌服装, 在未经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情况下,在该商品标签上,宣称该产品主要成分竹炭纤维“含有丰富的矿物质,能产生负离子,不断释放远红外线,自动调作温度,冬暖夏凉,并具有抗静电、抗磁电波辐射和抗菌除臭促进血液循环等功效”,同时宣称该产品“有美腿、收腹、束腰、提臀等功效,塑造整体流畅迷人的曲线”、“具有较强的吸附分解能力、吸湿干燥、抗菌除臭、抑止微生物生长等保健舒适功效”。授权委托人未能就销售情况提供账册,但其在询问过程中陈述,上述产品在吉林地区的销售额为五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丰满工商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四、丰满工商分局查处某公司乳粉虚假宣传案

2009年8月1日,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销售某品牌新西兰纯牛初乳粉,要求查处。

丰满分局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自2008年12月起在吉林市多家孕婴超市发放宣传册,对其标称为新西兰纯牛初乳粉系列产品进行促销宣传。在宣传册中使用了:“金装1段” 适用于婴幼儿、非母乳喂养或母乳不足、早产儿、挑食、偏食、经常感冒发烧、体质差、发育缓慢、病后恢复期、反复腹泻、消化不良、经常打针吃药的宝宝”;“雅装2段”适用于工作压力大、经常感冒发烧、体质差、精神不振、身体状态不佳、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群”;“ 100%新西兰原装进口”、“对具有广谱抗菌抗病毒感染作用的LF乳铁蛋白进行生物性添加,提高了约3.5倍,免疫效果更突出”等语言。对于以上宣传用语,该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人未能就销售情况提供账册,但其在询问过程中陈述,上述产品在吉林市的销售量为每月一箱(24桶/箱),至2009年9月,销售额为9万元。

该公司为婴幼儿乳品经销单位,擅自使用未经国内权威机构认证、核实的数据和语言,对产品的性质、功能等做足够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促销宣传,扰乱了该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2009年8月,吉林市工商局丰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通化市工商局新华分局查处貂皮大衣虚假宣传案

2009年12月15日,通化市工商局新华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服装店在橱窗上张贴有“美国进口、顶级水貂”字样的广告,但其所销售的貂皮大衣不是水貂皮所制。该局立即根据举报线索进行调查。

经调查得知当事人为了更多地销售店内的貂皮大衣,获取更大的利润,于2009年11月27日采取在其服饰店的橱窗上张贴标有“美国进口、顶级水貂、降价销售”字样的广告,同时在室内设置的内容相同的“易拉宝”广告进行产品质量宣传,并且教营业员在向顾客介绍貂皮大衣时宣称店内所经销的貂皮大衣是采用从美国进品的顶级水貂皮制作的。为了配合宣传,当事人又在貂皮大衣的标签上标注上了“面料成分:美国顶级水貂,里料成分:100%进口”字样。后经调查,当事人所宣传的“美国进口、顶级水貂、100%进口”等内容是凭空编造出来的,没有任何根据。其店内所经销的貂皮大衣是从江苏某皮草批发市场批发而来的国产貂皮服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化市工商局新华分局于2010年2月9日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南岸工商分局局查处某公司乳粉虚假宣传案

近日,南岸局龙门浩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岸区涂山镇海棠村合作社一厂房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房内正在生产制冷冰柜,并印有大量的宣传册,宣传册封面印有“重庆某制冷设备,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体,公司简介印有“在行业中率先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强制性‘CCC’产品论证”字体。简介下方印有三幅牌匾和一个金黄色金杯,第一幅印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第二幅印有“品质验证证书”、第三幅印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重庆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字体。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简介内容都是公司编造的,三幅牌匾和金杯也是在一本过期杂志上改了后复制在册上的。其宣传册是在九龙坡区石桥铺电脑城印制的,共印了2000本包括保修单、说明书,全部印制费用1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用散发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图片对自己的商业信誉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的违法行为。该所依法扣押销货款5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七、冯建权对饲料成分作虚假表示行为案

当事人:冯建权(凌海市双羊镇全发饲料厂负责人);男、34,汉族,住凌海市双羊镇双羊村

经查:冯建权(凌海市双羊镇全发饲料厂负责人)从2009年1月开始至2009年8月20日共生产产蛋鸡配合饲料150吨,产品成分标有氯化钠0.8-3.00字样,即应添加加碘盐,而当事人在生产时为降低成本却加入原盐(大粒盐,即无碘盐),构成虚假表示行为。至调查时止,当事人所生产的150吨饲料已全部售出,每吨获利20元。

根据上述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属于伪造商品的规格、等级、重量、数量、制作成份和含量行为。

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2、罚款3000元。

八、吕某利用广告对保健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案

2009年2月,吕某在呼和浩特市药品交易会上购买了一件“金圣康济祥牌斯伊茸胶囊保健品”(以下简称:金圣康)。其中有单价20元/盒的30盒、单价42元/20盒,共计50盒,购货金额1440元,没有发票。截至检查时止,共售出20盒,其中以单价168元/盒售出4盒、单价100元/盒售出16盒,总销售金额2272元,获得非法所得1784元,未上税。金圣康属于保健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50960”。其功能为:缓解体力疲劳。当事人为了促销该保健品,于今年4月开始,在报刊上发布广告,目前当事人还没有给付广告费用。该广告主要内容是:宣传彻底治疗阳痿、早泄、前列腺.....。宣称“10元让你体验60分钟激情.....; 30分钟解决男人早泄问题、3天解决男人阳痿问题、30天解决男人阴茎短小问题”,并用真人的形象照以及患者服用该产品体会宣传疗效。

当事人利用报刊发布广告,对其保健品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锦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既“无违法所得或非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5000元。

九、济南市工商局济阳分局查处一起销售虚假表示农药案

近日,济阳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济阳县城经一路一农药销售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称河南省安阳市全丰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根据地牌毒辛杀虫剂,该农药登记证号为LS20091302,标签上标注的防治对象为地下害虫,经执法人员初步核实登记证号为LS20091302的农药登记的防治对象仅为蛴螬、金针虫。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涉嫌对商品质量作诱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将该中心的药品进行查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十、西安工商局查处某公司广告违法案件

  案情:某公司在推销其楼盘的过程中,发布的房产广告中含有“首付1万元抢个铺,闲钱从此连轴转”、“唐御坊一间铺,全家人三代富”、“前3年7%、8%、9%超高回报率”、“10年整体反租,购买后月月领租金,年年都是赚、赚足三代人,代代都受益”、“打造某地超市航母”等用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以及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字样。

  由于当事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部的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应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析:该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运用法条适当。本案违法广告用语包含了多种法律禁止的宣传内容,是一个房地产广告违法内容较集中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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