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巡查监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商分局(所)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基层工商分局(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为依托,以网格化监管模式为基础,对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实施巡查监管。
第三条 基层工商分局(所)及其内设机构以及岗位责任人,依据上级工商局规定的职责和本分局(所)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岗位责任制原则,各自履行法定和分工岗位职责,承担岗位责任。
基层工商分局(所)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局(所)长负责制,副分局(所)长协助分局(所)长承担分工工作,责任人负责岗位分工工作。
第四条 基层工商分局(所)合理设定监管责任区,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者,分别对应划归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区和监督检查人员。每个监管责任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管区域内分片承担监管任务,实行各自负责、共同监管的互为AB岗制度。
基层工商分局(所)在办公场所设置本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
第五条 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食品安全年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或者相关部门通报、公布的信息,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县级工商局授权依法做好个体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答复、核实、处理本分局(所)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咨询、申诉、举报;
(四)按照食品质量抽样检验计划,组织实施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
(五)依法以本分局(所)名义或根据县级工商局委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指导,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完成下列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
(一)在本分局(所)登记食品经营主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经营重点行业的特别标注。结合企业年检、个体验照等环节及时补正漏标、错标的标注;
(二)采集、整理、报告规定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录入食品安全监管机读信息,归档、上报监管档案,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接受公众查询;
(四)负责转交办本分局(所)内部需要流转的监管任务,对监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实时督查督办;
(五)完成上级工商局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 监管计划
第七条 根据监督检查任务来源,分别对纳入年度监管计划、专项监管计划的食品经营者以及对申诉举报、抽样检验、食品安全事故等特定食品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根据县级工商局下达的监管计划,制定本分局(所)年度、月度和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并及时将监管任务细化分解到监管责任区和责任人。
第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根据本分局(所)监管方案,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基本检查项目为基础,区分不同监管对象的检查需要,添加必须的法定检查项目,制订巡查计划并生成打印出监督检查表。
涉及申诉举报、抽样检验、食品安全事故等内容的监督检查,依照相关规定制订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条 根据主体分类监管原则,分别对食品店、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企业等食品经营者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检查对象依法确定监督检查项目。
(一)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下列主要项目:
(表1)
(二)对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在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主要项目基础上添加下列内容:
(表2)
(三)对食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在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主要项目基础上添加下列内容:
(表3)
(四)根据食品分类监管原则,对经营散装食品的,在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主要项目中添加下列内容:
(表4)
(五)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监督检查下列主要项目:
(表5)
(六)根据监督检查实际需要,另行添加下列内容的监督检查项目:
(表6)
第十一条 根据年度监管计划,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对下列食品经营者,实时制订巡查监管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一)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安排的;
(二)申诉举报的、销售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工商局转交办的等食品安全案件线索;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新设立六个月内的食品经营企业;
(五)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的;
(六)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中警示、提示,或者在年检中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三章 实施检查
第十二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包括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运输环节,以及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销售的食品的监督检查,均应为实地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监督检查应区别不同的检查对象,突出重点检查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查。
发现巡查计划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行为的检查项目,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采取食品“倒查”等方式检查其保留供货者提供的进货票据和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复印件。
对经营者获得的票、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还要通过食品“倒查”方式对批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属于本分局(所)辖区的批发企业,应报告县级工商局。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在监督检查记录中如实记录,并依法查处,记录查处情况和结果。发现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
第十六条分局(所)长根据县级工商局转交办、本分局(所)内部流转等临时监督检查任务,及时组织巡查。监督检查人员根据职责和监管需要,可自主增加并实施对特定检查对象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七条 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不同情形,按照分工职责或者报经批准,依照本规程分类处置要求,分别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 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根据违法经营行为的不同情形,对照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类违法行为字典库》(苏工商消函〔2010〕6号)分别依法处置:
(表7)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发现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处置:
(表8)
第十九条 发现食品经营主体有退出情况的,分别以下不同情形,依据权限或者报告县级工商局依法处置:
(表9)
第二十条 对食品经营者拒不履行下列义务的行为,依照权限采取措施或者立案查处:
(表10)
第二十一条 有关食品安全的申诉,经核实未发现被申诉人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处。被申诉人涉嫌违法的,按照先调解后查处原则处置;对被申诉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按照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调处。
有关食品安全的举报,发现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查处。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证据不足或者移交其他机关处理的,按照12315操作系统有关销案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对流通环节发生的不需启动应急预案的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县级工商局通知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并进行处置:
(表11)
第五章 反馈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过程中,随时采集、分析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并按规定程序、形式和时限向县级工商局反馈报告:
(表12)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采集、获悉到规定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应逐级报告。根据信息的重大、紧急程度,由分局(所)长向县级工商局局长、分管局长或者职能科室报告。相关责任人在经分局(所)长同意或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县级工商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信息反馈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形式要求报送。情况紧急时,可采用通讯方式报告,并记录报告人、接收人和报告的内容、形式、时间以及答复人和答复内容。对规定书式反馈报告形式的,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报书式材料。
第六章 录入归档和信息公布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结束后,相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对各类书式资料进行汇总校核、报查报批,并分别回填录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或12315系统。
第二十七条 根据经济户口管理规定,除应由县级工商局档案部门管理的有关食品安全资料外,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本分局(所)食品安全监管档案。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应包括监督检查记录以及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计划方案、总结和咨询、申诉、举报以及抽样检验、快速检测、反馈报告等有关资料。参照《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主要归档资料目录》(附表1),及时收集、甄别、整理、归档相关监管资料。
第二十八条 在本分局(所)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转载公示上级工商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省工商局《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苏工商消〔2010〕110号)规定,经上级工商局同意后,公示以下涉及本分局(所)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表13)
第二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和档案管理规定,报批、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接受公众对涉及本分局(所)食品安全信息的查询。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对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环节、具体监管任务完成情况,应采取检查书式材料、机读信息和实地抽查监管对象等方式,实时督查监管任务完成进度,审查监管结果和质量,实施监管质量和效率的动态控制。
对未按规定完成巡查计划、交办任务,或者退回重新监督检查、反馈等事项,由相关负责人负责催办、督办和督促整改,并将情况记入相关人员考核记录。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考核,根据监管工作重点,按照岗位分工职责,可参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基本内容》(附表2)调整确定考核项目。
综合性的检查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阶段性的检查考核,可在专项监管结束后,或者根据阶段性监管工作的进程酌情安排。
第三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66条和省工商局《经济户口管理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监督检查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过错责任:
(一)玩忽职守,应实施检查、行政处罚而不作为的;
(二)虚假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核实、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采集、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披露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的;
(六)其他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的行为。
附件:1、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主要归档资料目录
2、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基本内容
3、常用监管表格
附表1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主要归档资料目录
附表2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基本内容
附表3
食品安全信息采集记录/报告
工商 食信字( )第 号
附表4
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报告
工商 事故字( )第 号
附表5
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登记表
信息公示单位:
说明: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具体内容附此登记后一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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