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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级用语广告的认定处罚及相关思考

 铜陵市工商局 2016-02-19
         2010年11月25日,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福州南方化工城内巡查时,发现一面含有“做中国最好的油漆”内容的某品牌油漆广告。该广告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禁止的最高级用语广告,执法人员对此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宜认定为最高级用语广告。理由:“做中国最好的油漆”这句广告用语“一语双关”,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企业宣传自己生产的油漆是中国最好的;另一种是企业只是在宣传自己的奋斗目标,即今后要生产出中国最好的油漆,并没有说现在生产的油漆已经是中国最好的。如果按前一种理解,毫无疑问是违法的广告用语;如果按后一种理解,则不是违法的广告用语。在广告用语含义不明确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最高级用语广告。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认定为最高级用语广告。理由:即使这句广告用语只是在宣传企业的奋斗目标,仍然也是违法的。当人们将“做中国最好的油漆”理解为这种油漆是目前中国最好的油漆时,就有可能产生误认误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其它同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此,只要广告中使用了最高级用语,无论该用语是否存在多种含义,均属于违法的广告用语。
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
当前,工商部门在广告监管中发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直接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的情形逐渐减少,但试图规避法律规定、打“擦边球”的现象则日益增多,花样层出不穷。除了前文所述的“做最×的……”之外,类似的广告用语还有不少:
一、使用“打造最×的……”字样,如某网站称“打造最全面最优质的创业平台”。“打造”的释义(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下同)为“比喻创造或造就”。如前所述,不论该网站是在宣传自己是最全面最优质的创业平台,还是在宣传自己的奋斗目标,都属于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
二、使用“顶级”字样,如某银行在广告中称“为贵宾客户提供顶级医疗增值服务”。1996年11月26日,国家工商局下发的《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第380号)指出:“《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
三、使用“极品”字样,如某茶叶公司在广告中称“喝极品绿茶,保健康长寿”。1997年8月8日,国家工商局下发的《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指出:“《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
四、使用“第一品牌”字样,如某电子邮箱自称“全球邮箱第一品牌”。1997年9月16日,国家工商局下发的《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指出:“‘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无论其称号以何种形式、程序产生,均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五、使用“最×的……之一”字样,如某房产中介自称“福建省最大、历史最悠久的房地产代理公司之一”。目前,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用语、并在后面加“之一”的现象较多。笔者认为,此类广告用语在本质上与最高级用语无异,而且该提法本身在语法上即存在问题。“最”的释义为“表示某种属性超过所有同类的人或事物”,因此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同类的“最×”的人或事物。
六、使用“领先”、“顶峰”、“巅峰”、“登峰造极”、“唯我独尊”等字样,如某净水器广告称“三大核心技术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某房地产项目广告称“风光无限在顶峰”,某汽车广告称“已跨越了豪华车的巅峰”,某智能手机广告称“登峰造极之作”,某笔记本电脑广告称“市场争霸,唯我独尊”。笔者认为,工商部门在判定某广告用语是否与最高级用语含义相同时,可以参考相关权威的工具书,如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辞海》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领先”的释义为“比喻水平、成绩等处于最前列”,“顶峰”的释义为“比喻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最高点”,“巅峰”的释义为“顶峰”,“登峰造极”的释义为“比喻达到顶峰”,“唯我独尊”的释义为“认为只有自己最了不起”。因此,上述广告用语均与最高级用语含义相同。
最高级用语广告影响了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工商部门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办案中,这样的处罚相对于当事人从违法广告中获取的利润而言,简直就是九牛一毛。有的最高级用语广告的载体只是一张纸,如我们常见的经营者在店内贴着用大张纸手写的“全市最低价”,此类违法行为即使按照广告费用的五倍来罚款,也只有区区的十几元,不仅有损于法律权威和执法威信,而且浪费执法资源。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广告法》时,能够借鉴《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做法,将罚则规定为“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这样才能震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让他们重视规范自身的广告行为,更好地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广告法》中未赋予工商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包括最高级用语广告)的相关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经营款等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众所周知,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广告的蔓延和发展,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广告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因此,建议修订《广告法》时补充这方面的内容,并规定若当事人擅自销毁、转移被查封的涉案物品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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