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其统治者虽是从长城以外打入中原的少数民族,但在取得统治后,仍是迅速继承了明以前的儒家思想,立法也是参照明朝立法。 参照明朝立法,清律沿用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刑罚。图为1900年,天津,监狱外面。持枪者是八国联军的日本鬼子狱警 死刑于斩绞之外,还设腰斩、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图为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期间,看样子是要枪决 到雍正帝时废止腰斩酷刑 站笼 晚期受到西方法治思想影响,废止了凌迟等酷刑 《大清律例》在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 共分名例律、吏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当时的刑具亦很残酷:比如其他省充军到云南服刑者,被锁系在一根高与人身相等、重约三十斤的铁杆上,铁杆的两端各有一孔,孔内套着两节铁链,上头的铁链有一个大铁圈套住犯人,下头铁链则锁住犯人脚镣,日夜怀抱铁杆被关在昆明三牌坊外的左廊下。 而死刑中最残酷的当数凌迟,只有特殊重犯如子杀父母、妻害夫、谋反叛逆之为首者才用此刑。凌迟又称剐,俗称七刀半;行刑时先剐双眼,次剐两肩,再剐两乳,再劓其鼻,然后刀尖戳入心窝。 清代的斩立决、绞立决犯人由各府、厅、州、县审讯,有情节重大、罪不可赦罪名者,行刑时罪犯由监狱提出,讯明姓名、验明身首,当堂赏以酒、肉、饭食各一碗,届时一声炮响,刽子手举刀一挥,人头落地,取其首悬挂于市南门城墙 或三牌坊枭首示众。图为戴木枷的人,摄于1902年。 严刑中废除了腰斩、廷杖两刑,表面上有所减轻,实际仍非常残酷。 清代刑法为笞、杖、流、徒、死五刑,死刑分为凌迟、斩决枭首、斩、绞。 泥泞的地面上跪着被定罪的人1900 摄于1900年义和团运动期间。那个在院子里倒卧的男子已经死了。 摄于1900年义和团运动期间,那个在院子里倒卧的男子已经死了。 抓住辫子,斩首。原来辫子可以这么用 抓住辫子,斩首。原来辫子可以这么用 站笼 云南边境州县初审定的犯人须用囚车送到昆明复审,通寄于洪化府西南角的三家村司监(即 按察司监狱),人犯到齐后,按察使报知云南巡抚院,巡抚定期在按察使署,兵差押着一班身着赭色囚衣,项系铁链,脚带镣铐的犯人锒锵 而入,升堂审录。图为摄于1900年,在北京,义和团。 这是站笼,摄于1900年,被定罪的人已经在这里了几天。 他站在一堆木板上 这种姿势不能站起来。 不能坐下。几天之后受刑者是什么样的状态也就可想而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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