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1万元 | 50元 | 1万元至10万元 | 标的数×0.025-200 |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 标的数×0.02+300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 标的数×0.015+1300 |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 标的数×0.01+380 |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 标的数×0.009+4800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 标的数×0.008+6800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 标的数×0.007+11800 |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 标的数×0.006+21800 |
离婚案件 | 300元 | (1)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2) 超过20万元的,标的数×0.005-700。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500元 | (1)如果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2)超过5万元至10万元,超出部分×0.0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005。 | 其他非财产案件 | 100元 | 每件交纳50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每件交纳10元。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 | 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保全标的额1000元以下 | 30元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 标的数×0.01+20 | 超过10万元以上 | 标的数×0.005+520 |
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 100元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50元(诉讼费收费办法中规定每件50至500元) | 不超过1万元 | 50元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 标的数×0.015-100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 标的数×0.01+2400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 标的数×0.005+27400 | 超过1000万元 | 标的数×0.001+67400 |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受理费; | (二)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受理费。 |
(一)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 (三)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 (四)行政赔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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