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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文明考古研究】尉迟寺遗址大汶口文化聚落陶器使用情况分析

 天宇楼33 2016-02-26


  摘要:安徽蒙城尉迟寺遗址为我们分析大汶口文化晚期社会提供了珍贵标本。我们对聚落中房屋居住面上保存的陶器的统计分析提出,聚落中每个核心家庭的陶器使用量约为15件,甑、箅子、甗和鬹等特殊用具在有些房屋单元集中分布,与之相关的特殊食物的制备和消费可能与地位特殊的核心家庭密切相关。聚落与墓葬中的陶器种类和数量对比发现,豆在葬仪中受到特殊重视。


  关键词:尉迟寺遗址;大汶口文化;聚落;陶器使用


  安徽蒙城尉迟寺遗址是皖北地区发掘规模最大的一处新石器时期环壕聚落遗址,从1989年至2003年先后进行了两个阶段13次大规模的发掘,环壕内的房屋基址基本被完全揭露,大汶口文化晚期成组成排分布的房屋共73间。这是迄今唯一被完整揭露的大汶口文化晚期聚落,且详实的发掘资料已经发表[1](图一),为我们分析大汶口文化晚期社会提供了珍贵标本。遗址房址居住面上保存着大量遗物,器物总数为1077件,其中陶器为948件,约占88%。居住面上保存有如此众多的陶器,在目前发现的史前遗址中是少见的。我们推测这948件陶器很可能非常接近聚落废弃时居住人口的日用陶器总数,在聚落居民迁徙时,因不便携带或因某种原因不愿携带这些陶器,便把它们全部弃置在房屋中。


  笔者曾依据对遗址房屋和墓葬中出土陶器的统计分析对该聚落的人口规模和家庭结构做出了推测[2],提出聚落中面积较大、可能用于居住的房间为58座,每座房屋中居住着3-4人的核心家庭。相连成排的房址构成一个房屋单元,可看作一个更高一级的基本社会组织,对应着包含若干核心家庭的扩展家庭。聚落中有20个这样的单元[3]。其中F39同排中的其它房屋已遭破坏,只剩下它作为该单元的代表。F37、F38与F53~F63连成一排,其中F55与F56间有错位,而且F55的东墙和F56的西墙没有完全相连在一起,故以此两间房屋为分界,将此排分为两个单元,即F37单元(包括F37、F38和F53~F55)和F56单元(包括F56~F63)。小的扩展家庭包括两个核心家庭,人数在6~8人,大的扩展家庭包括如F56单元,则可能有近30人。由现存的大房屋数量看,当时聚落人口大致为174~232人。考虑到有些小房屋也可能住人,并且有些房屋已经被破坏,实际人口可能会达到300多人。


  本文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统计分析陶器在各房屋的分布情况,并通过与遗址墓葬中随葬陶器统计数据的对比,讨论聚落中陶器的使用情况及其中反映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拟解答的问题包括:核心家庭使用陶器的数量有多少?各核心家庭之间和扩展家庭之间陶器使用的数量和种类有何差别?墓葬陶器组合与房屋陶器组合的关系如何?陶器的使用情况反映了食物消费和社会结构的哪些问题?


  一、 核心家庭使用的日用陶器数量

  各房屋单元居住面上保留的陶器中去除陶拍、陶棒和陶纺轮等各类工具,日用器皿为866件(包括16件残陶器),表一统计了这些器皿在各房屋单元的分布情况数量。


  如果以保存在居住面上的866件日用陶器为当时各家庭使用陶器的总数,则各核心家庭使用陶器的总平均数为15件(866 / 58 = 14.9件)。由表一可见,在19个保存较好、居住面陶器较多的房屋单元中,有10个(53%)单元内的大房子平均陶器数与整个遗址房屋陶器平均数比较接近。


  F30、F32和F39单元大房子平均陶器数大大超过15件,但这些房屋都位于遗址破坏较严重的区域,其周围有些房屋可能被破坏了。聚落中的房屋单元多有4-6间房屋,如果原来F30周围还有2-3间、F32周围有2-4间、F39周围有1-2间较大房屋,则三个单元的大房子陶器平均数均会接近15件。


  距离较近的F8和F19两个单元的大房子陶器平均数差别很大,但如果考虑到这两个单元紧密相邻,将它们视为一个更大的房屋组合(下文简称F8F19单元),则大房子陶器平均数为12.6件,接近整个居址的平均数。F37和F56两个单元和F68、F72、F76三个单元的情况与此相似,如果也做类似的合并统计,则F37和F56两单元组成的单元组(下文简称F37F56单元)的平均陶器数为10.1件;F68、F72、F76三单元组成的单元组(下文简称F68F72F76单元)的陶器平均数为16件,也与整个居址的房屋陶器总平均数比较接近。这表明这些相邻的房屋单元可能确实有更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相邻的扩展家庭可能组成了更大的血缘组织。


  这样,除了F64单元外,各单元及单元组大房子平均陶器数都为15件上下,也就是说,尉迟寺聚落每个核心家庭的平均陶器使用数量在15件左右。

河南淅川下王岗遗址仰韶文化第三期遗存也有长排房建筑[4],共有房屋33间,绝大部分房间内没有遗物,但房屋F39遗物较丰富。该房址面积18.79平方米,有火烧痕迹,火烧有可能也是房屋废弃仪式的一部分,屋中的大部分日用陶器被保留在了居住面上[5],共有11件,与尉迟寺房址陶器平均数接近。淅川黄楝树遗址发现有屈家岭文化时期的排房、双间房和单间房屋。双间房屋中,或遗物很少或多为石器等工具,只有F11陶器比较丰富,有33件,平均每间房屋16.5件,与尉迟寺相近,可能也是因某种原因未被带走,几乎全部保留下来[6]


  因此,我们对尉迟寺聚落核心家庭日用陶器使用数量的推测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可能也代表了江淮之间地区大汶口晚期和屈家岭文化时期一般聚落内核心家庭的日用陶器数量。


  二、 居址中日用陶器种类及其分布反映的问题


  按数量排列,尉迟寺房屋居住面上保存的陶器种类有鼎(205件)、杯(161件)、器盖(142件)、罐(124件)、壶(63件)、尊(39件)、盆(31件)、碗和钵(16件)、甑(16件)、瓮(14件)、豆(9件)、鬶(9件)、箅子(7件)、缸(5件)、甗(4件)、盉(1件)、瓶(1件)、盘(1件)和三足器(1件)。其中鼎为炊器;杯和尊形态及功能都近似,均应为饮器;碗和钵为食器;罐和壶各自的形态和规格均差别较大,但均应为存储器,瓮和缸也可列入此类;器盖形态似碗,虽然可能有盖子的功能,但应该也用为食器。如此,则居住面上保存的炊器为205件,饮器为200件,存储器为206件,食器为158件,应是主要的日用陶器种类,从总体数量看,此四大类器物相差不大,若以数量最少的食器的数量为1,则四类器物比例为1.3:1.27:1.3:1,较为均衡。


  如表二所示,在我们合并后的14个房屋单元中,有6个单元四大类器物比例较为均衡,与总比例接近,其余房屋单元中大多也均有此四类器物,可见各房屋单元使用的日用陶器是大体一致的,也反映各单元的日常生活有很强的一致性。但炊器和饮器在整个聚落中的分布却不甚均匀。在F8F19、F37F56和F24三个单元中,饮器的比例明显要高;而在F81、F85和F68F72F76三个单元中,则饮器明显偏少,在F81中炊器鼎明显偏多。值得注意的是,饮器偏多的房屋单元均在西侧的北半部,饮器偏少的房屋单元则均在西侧的南半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不明,或者是因为日常生活中对饮器的使用有差别,或者是与废弃发生时的活动有关;比较明确的是,北部房屋的关系似乎更加密切,自成一大组;南部房屋关系更加密切,自成一大组。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日用陶器外,还有一定数量的甑、箅子、鬹和甗等特殊用具。


  甑和箅子可能是用于蒸制特殊食品的。甑在各房屋中的分布有三个值得注意的特点,一是数量很少,但分布相对较均匀,我们统计的14个房屋单元中,有9个均有甑;二是在每个房屋单元中,除了F81单元外,其它单元内的甑均只出在1间房屋中,F8F19、F24、F44和F39四个房屋单元虽然各有2件甑,但也均出在一间房中;三是未出甑的三个房屋单元有2个集中在聚落西侧北半部,16件甑中,北半部只有4件。箅子共发现7件,其分布有以下特点:一是分布在6个单元中,也比较均匀;二是除了F81单元内有两间房屋各出1件外,其余单元均只有1间房屋出1件;三是其中只有1件出在西侧北半部房屋中,其余均在西侧南半部房屋内。这表明以甑和箅蒸制食品不是每个核心家庭都要进行的日常行为,应该只是在特定的场合,通常由每个扩展家庭中的一个核心家庭完成。


  一般认为也与蒸制食物有关的甗只有4件,分布很不均匀,3件在F68F72F76房屋单元中,1件在F81单元,可见与之相关的食物制作行为更加特殊。鬹共有9件,分布在5个房屋单元中,与甑和箅子相比,分布也是比较集中的,F30单元就出了3件,可见与鬹相关的食物制作或消费也是比较特殊的行为,不是每个核心家庭甚至扩展家庭能够实现的。


  豆的数量较少,只有9件,是比较特殊的食器。这9件豆分布在7个房屋单元,分布比较均匀,可能是消费特殊食物时的用具。


  总观甑、箅子、甗和鬹等特殊用具的分布会发现,它们在有些房屋单元集中分布。F68F72F76中,四种器物兼备,有3件甗;F81单元甑、箅子和甗兼备,甑和箅子各有2件,该单元虽然只有4间大房屋,但有29件鼎;F30和F32都是甑、箅子和鬹兼备,F30单元有3件鬹。可见,聚落中的一些房屋单元和其中的房屋在特殊食品制作和消费中均发挥了特殊的主导作用。


  我们将各房屋中出土陶器的数量分为三个级别,以不同颜色表示,以分析整个居址中的陶器分布情况(图二)。可以看出:陶器比较多的一、二级房屋作为一个整体在各单元中的分布是比较均衡的,除F76单元和残破的F40单元外,每单元都有二级或(和)一级房屋,而且含3间以上房屋的单元多有2间房屋的陶器数量较多,含3间以下房屋的单元多有1间房屋陶器数量较多。同时,图上也清楚地反映出同一单元内各房屋间在陶器数量上的明显差别:绝大多数单元内,陶器集中在一两个房间。如上所述,这种集中摆放不一定是房屋使用时期的情况,而很可能是在废弃时形成的,正如有学者所述,或许与宴饮仪式有关[7]。废弃时之所以把器物摆放在某一房间内,说明该房间的重要性要超过同单元的其它房间,是经常举行单元内集体活动的场所。也就是说,在一个扩展家庭内,有的核心家庭的地位可能要超过其它核心家庭。



  三、 房屋与墓葬陶器组合的对比


  尉迟寺遗址大汶口文化墓葬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瓮棺葬,除了作为葬具的陶器外,绝大部分无其它随葬品。土坑墓共112座,其中多半没有任何随葬品。有随葬品的墓葬有50座,其中有陶器随葬的为41座,为我们对比墓葬与居址陶器组合提供了重要资料。


  墓葬中随葬陶器的种类与居址相似,也包括炊器(鼎)、饮器(杯和尊)、食器(盖,未见碗和钵)、储藏器(罐和壶,未见瓮和缸)及豆、鬹和甗。对比各类器物在墓葬和居址中的百分比(图三)可以发现,最明显的差别是炊器和食器在随葬陶器种类中的比例明显较小,而豆的比例显著增高。鬹在墓葬中的比例略高,甗的比例则基本持平。




  由各类陶器在墓葬中的出土频率看(图四),储藏器(壶和罐)出现的频率最高(在25座墓中出现),以下依次为饮器杯(21座墓)、豆(15座墓)、食器器盖(13座墓)和炊器鼎(12座墓)。此出现频率反映的四大类器物重要程度与居址出土数量所反映的有些差别,但大体相似,只是豆的重要性仍然明显比居址突出。鬶和甗在墓葬中的情况与在居址中相似,数量明显较少。



  由上述对比可以做出以下推论:


  1)在炊器、饮器、食器和储藏器这四大类日用器物方面,随葬品基本反映了日常生活中的情况,即它们既是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器物,也是墓葬中出现率高、数量较多的器物。


  2)只在少数房屋出现的甗和鬹等特殊器物,在墓地中也只出现在少量墓葬里。值得注意的是,随葬鬹的一般是相对富裕的墓葬。有随葬品的50座墓葬中,共出土随葬品248件,平均随葬品数约为5件。随葬鬶的6座墓葬的随葬品平均数约为17件,其中包括墓地中随葬品最丰富的两座墓M126和M136。上面讨论过,与鬹相关的食物制备或消费也是比较特殊的行为,是由扩展家庭以致若干扩展家庭中的特殊成员组织完成的。由墓葬的情况看,这些特殊成员相对较富有,社会地位较高。


  3)对于特殊的食器,例如豆,由其数量反映的重要性在墓葬和居址中会有很大不同。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是在特殊的场合消费特殊食物的特殊用具。在墓葬中或者在死者的世界,可能对此类特殊食物尤为强调,故豆在随葬品中的比重远远高于其在日常生活中的比重。从这个角度上讲,随葬陶器有其特殊性。值得注意的是,随葬品丰富的墓葬多有多件豆,如M126中有3件,M136中有5件,M188、M67和M317则更是分别有6件、7件和11件。可见豆的使用与地位较高的社会成员密切相关。


  4)陶杯是最普遍的随葬器物,共有21座墓葬出土。陶杯在5座墓中是唯一的随葬陶器,其单独出现率仅次于鼎。出土多件陶杯的墓葬多等级较高。如出土有1件觚形杯、2件高柄杯的M136共有29件随葬品,包括猪下颌1件、猪獠牙2件、獐牙5件和玉坠1件。出土有1件觚形杯、1件折腹杯和1件高柄杯的M147为一有二层台的成人墓,随葬品17件,包括獐牙、鳖甲和玉坠等,墓主头骨和胸骨还残留有红彩,觚形杯上也有红色彩绘。可见,拥有多件杯者,多是身份特殊人物。居址中有陶杯和尊集中分布的情况,能够组织与饮器集中使用相关活动的社会成员应该有特殊地位。

 

  综述所述,根据对尉迟寺遗址居址和墓葬陶器的统计分析,我们可以对本文开始提出的问题做出以下推测。首先,该聚落核心家庭使用陶器的数量约在10-20件,各核心家庭使用的日用陶器数量和种类大体一致,表明他们的日常食物储存、加工和消费方面无显著区别。其次,甑、甗、箅子和豆等器物的分布显示,就这些器物而言,各核心家庭之间和各扩展家庭之间是有差别的。有些特殊食物的加工以至消费很可能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由某些核心家庭或扩展家庭组织完成的。第三,陶器的不均衡分布至少表明在聚落废弃时很可能发生过宴饮行为。第四,墓葬和居址陶器组合之间既有相同性又有差异性。一方面,居址中日用陶器也是墓葬中的主要随葬器物;另一方面,墓葬中豆的数量显示,在葬仪中会对与豆相关的某种食物的消费特别强调。第五,随葬品较多的较高等级墓葬的资料显示,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组织特殊食物加工和消费的社会成员很可能社会地位较高。


  陶器的数量和种类在居址和墓葬中的分布情况蕴涵着关于陶器的功能、使用方式及其反映的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信息。本文只是在此方面做出了初步的探讨,相关结论还需要更丰富的资料和多学科结合研究的验证和充实。但我们的研究表明,加强基于陶器考古出土背景的综合分析无疑是陶器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


原文来源于社科院考古所乔玉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蒙城尉迟寺—皖北新石器时代聚落遗存的发掘与研究,科学出版社,2001年。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徽省蒙城县文化局:蒙城尉迟寺(第二部),科学出版社,2007年。

[2]乔玉:《尉迟寺遗址人口及相关问题》,蒙城尉迟寺(第二部),科学出版社,2007年。

[3] F36未计算在内。为简便起见,不对各单元编号,下文以每单元编号最小的房屋代指该单元,如F19单元包括F19至F23一排房址。

[4]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淅川下王岗》,文物出版社,1989年。

[5]李新伟:《我国史前房屋的废弃习俗》,《考古求知集》,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

[6]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考古队河南分队:《河南淅川黄楝树遗址发掘报告》,《华夏考古》1990年第3期。

[7]刘莉:《中国新石器时代——迈向早期国家之路》,文物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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