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一条有关婚检的新闻在网上炸开了锅。河南一位90后小伙去年与女友接受婚检时,医生查出其女方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仅单独告知了女方本人。一无所知的小伙子在婚后感染上艾滋,随后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 医院这种向男方隐瞒女方婚检结果的行为在网上引发了一场口水战。正方觉得医院恪守执业规范,没错;反方觉得医院缺德,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支持医院一方 @ Luke美小Yi :哎,反过来,如果告知那个男性,她未来老婆有艾滋病,如果因此不能结婚,女方被抛弃,那么女方估计要告医院侵犯隐私。那些医生也够为难的,伤医,告医,医闹,是什么让大夫做事只能避免法律的惩罚而不是避免良知的缺失,大夫也很为难,因为不管怎么做,他们都是错的。 @Ayissa:医生真的不能随便散布病人隐私啊,本来就是女方没尽到告知义务。 反对医院一方 @光之卡门:去做婚检不就是想知道对方隐瞒什么疾病吗?连艾滋病都帮着瞒,做婚检还有什么意义?!指望对方良心发现据实相告还要你婚检干什么? @菁菱02:什么叫医德,是生命权重要还是知情权重要!! @蓝河小蟹:这与杀人害命有何区别?假如是医生自己儿子会咋办?医生依法不阻止,法就是恶法,医生就是帮凶。 隐瞒不报导致男方感染艾滋,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网友们争论不休。为此,小编采访了南京袁胜寒律师事务所的徐剑锋律师和南京彦圣律师事务所的张婧律师。 张婧律师:医院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女方 张婧律师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要负主要责任的其实应该是他的妻子,而并非医院方面。当妻子的隐私权和丈夫的知情权相冲突的时候哪个更重要?李律师说:国家是同时保护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不存在知情权高于隐私权的说法。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去医院看病,她是享有隐私权的,医院在没有征得本人的同意下是不能把病情透露给其他人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明文规定医院方面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相关隐私告诉第三人。另外,艾滋病也不在法律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范畴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做婚检的医院,它的义务就是做出正确的婚检,给当事人出示婚检报告。把一方的婚检报告告诉另一方非但不在他的义务范围内,还侵犯了女方的隐私权。所以,医院向男方隐瞒了女方疑似感染艾滋病毒的做法可能不太有人情味,但是不违法。 徐剑锋律师:医院方面的行为构成侵权,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 徐剑锋律师认为,医院在检查出女方疑似感染艾滋病毒,确实有保密的义务,但是不应该包括她的家人和伴侣。医院为了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不受伤害,却伤害了一个更大的权利,导致别人患上了艾滋病,伤害了别人的生命健康权。虽然说《艾滋病防治条例》中规定医院要保护艾滋病患者的隐私,但是法律的效力大于条例。医院的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它应该要承担侵权责任。 婚检这事处于法律真空地带 怎么判还得看法官 虽然观点相反,但最后两个律师都说,其实现在中国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说医院在婚检这种特殊情况下体检结果要不要告知当事人双方。最后怎么判,就只能看法官怎么发挥他的自由裁量权了。 婚检机构真这么“难做人”吗? 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告不告诉男方都不好弄,一不小心就会摊上事。该怎么做才能不陷入两难境地?南京市妇幼保健院说,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婚检报告他们都是只给当事人本人,并告知当事人检查结果他们不能透露,若有疑问,请自行去问对方。 “你问你媳妇的结果?我已经告诉你媳妇了,你去问她吧。我这不能告诉你。”这或许是个不错的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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