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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lizhijian115 2016-02-27



来源:天韵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并且是审理难点,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事实认定困难。对于事实认定,就要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劳动争议案件作为民事案件,仍然遵循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如果一味按照此原则,大多数争议案件将会陷入事实难以查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导致案件难以决断。在此情况下,有必要适时引入举证责任的其它规则来破解这个瓶颈。

本文旨在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入手,就实践中六类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进行归纳梳理,以期能够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37、39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7、18、19、2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7、73条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91、108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3条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9条

 

【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也称证明要求、证明度,是指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法官根据证明的情况对该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性评价的最低要求。

【六类典型案件】

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呈三个递进的关系:劳动者首先负初步的举证责任,如不能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则裁决其和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完成初步证明责任,则举证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举证,则适用推定规则,推定劳动者主张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成立。

 

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的举证责任

    1.劳动者以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而不是以用人单位有过错被迫辞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主张法律关系消灭,故其需就原则规范的要件即劳动合同已解除这一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在此情况下,由劳动者单方负举证责任。至于劳动合同基于何种原因被解除无需考问。

    2.用人单位提出抗辩,解除的理由是劳动者主动辞职或者劳动者自身的过错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用人单位需要对解除理由承担证明责任,因为用人单位持有解除原因的证据,包括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等,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转移给用人单位来承担。

    3.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被迫辞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提是其认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列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有过错,而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显然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来自证清白,劳动者既然行使单方解除权,仍然需就其发起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通常抗辩其不存在38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同样有义务提供证据来支持其抗辩主张,由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主张的违法情形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劳动者主张的违法情形不存在。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案件的举证责任

    1.劳动者以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主张经济赔偿金(即双倍赔偿),不仅要证明劳动合同已解除,而且还要证明劳动合同是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劳动者只需举证证明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书等,便完成了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便转移给用人单位来承担。

    2.用人单位应就“解除的合法性”即其享有的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9条)成立、解除程序合法等进行举证,否则,如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推定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

    3.劳动者如果主张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列六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情形,从而主张用人单位不得适用40条(无过失性辞退)、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而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应当由劳动者就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列六种解雇保护的情形之一负证明责任。

 

四、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案件的举证责任

    1.劳动者仅需就其请求权基础规范(权利存在规范)的构成要件事实(用工事实存在、用工超过一个月而未满一年)承担证明责任。

    2.用人单位如抗辩已签订劳动合同,则就(抗辩规范,劳动者请求权消灭规范)的要件事实(已签订劳动合同)承担证明责任。

    3.用人单位抗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因劳动者拒签,则用人单位需就权利妨碍规范,即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签的事实存在进行举证。



五、支付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应当对劳动报酬请求权发生原因的事实即加班的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同时通过证明妨碍规则的运用达到减轻劳动者证明负担的目的。其构成要件是:1、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存在。2、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3、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六、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且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只需提供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初步证据,证明其享有向用人单位劳动报酬请求权,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银行代发工资卡等,而至于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因用人单位持有该证据,故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当然,对于从工资支付之日超过两年的工资发放记录,由于用人单位无法定保存义务,如果劳动者仍然就此进行主张,则应当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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