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法律讲堂 来源|法律讲坛 案例一:没想到违章停车犯了罪 孙玉河做梦都没想到,因为自己违章停车,竟造成一人死亡,不仅赔了5万多元钱,还被判了刑。 前不久,孙玉河驾驶农用四轮车在路上行驶时,由于车发生了故障,他便将车头北尾南横放在路上。车修好后,他没有及时移开。受害人林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驶来,摩托车的右侧车把与农用四轮车车厢的右后角相刮,致林先生摔倒在路中。此时,恰有一辆大货车迎面驶到,从林先生身上碾过,林先生当场死亡。车祸发生后,孙玉河驾驶农用四轮车逃离事故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孙玉河不顾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违章停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应依法惩处。 最终,门头沟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玉河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赔偿死者5万余元。(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案例二:违章停车风险大、引发事故也担责 很多人认为违章停车是小事,大不了就是“吃”一张一两百元的罚单。殊不知,如果因车辆违停而导致交通事故,就可能惹上官司甚至赔付上万元。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2014年9月中旬,彭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通过江阴璜土镇的某交叉路口段时,因为非机动车道内自东向西分别停放着三辆私家小轿车,彭某只能驾驶电动三轮车开进了机动车道,却不料撞上了正在机动车道内跟人聊天的束某,彭某当场跌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束某跌地受伤,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损坏。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证明,彭某骑行电动三轮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三辆私家车在禁止停车的地段停车,亦违反相关规定,因无法确定行人束某当时的具体位置,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因彭某死亡造成的损失69万余元无法得到赔偿,彭某的家人将束某以及违章停车的私家车车主陆某等三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错误,束某在机动车道内聊天亦存在错误,而陆某等三人各自将轿车停放在禁止停车的地段,占用了非机动车道,不仅使彭某在事发地段只能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亦不利于彭某发生事故后的避让,故判决束某、陆某等三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无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车友,违章停车风险大,不仅可能被行政处罚,还可能带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广大车主要遵守交通法规,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杜绝违章停车,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作者:卢凤) 案例三:违章停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车主被法院升格判赔19万元 违章停车由交警部门处理,一次也就罚个百把块钱。周某的半挂车违停被诉,竟被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升格判赔19.1万余元。 今年3月1日下午,胡某酒后驾驶电动车自南往北行驶。13时27分许,胡某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伤及车辆受损。交警部门经勘察发现,事故现场有一辆挂重型半挂车停放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占用了人行横道,导致非机动车道无法正常通行。经查,该半挂车的所有人是周某,驾驶员是李某。交警认定骑电动车的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刘某、半挂车驾驶员李某负次要责任。 经对胡某血液抽样检测,乙醇含量为54mg/100ml。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已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63544.45元。 刑事案件了结,民事赔偿案件开始。2015年5月7日,被害人刘某的丈夫向衢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骑电动车的胡某、半挂车的驾驶员李某和半挂车的所有人周某共同赔偿损失,共计50多万元。 开庭时,原告诉称,事发时,被告李某驾驶的挂重型半挂车停在了事发现场东侧非机动车车道内,导致通行困难,进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由于半挂车属于被告周某所有,故要求被告胡某、李某、周某作出赔偿。 被告周某则称,该半挂车因无生意,就一直停放在事故发生地,且自己经济条件不好,难以支付赔款。 被告李某认为半挂车停在那里是周某同意的,该事故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致刘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其相关责任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系被告周某的雇佣驾驶员,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依据交警所查明的事故成因及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中的责任认定和过错大小,认为该案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胡某承担70%、被告周某和死亡人刘某各自承担15%为宜。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由半挂车车主即被告周某赔偿191027.18元;判决骑车人即被告胡某赔偿267915.70元(不含原已付医药费63544.45元)。 [以案说法]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在道路上(自然也包括非机动车道)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就本案而言,周某的汽车停在了非机动车道内,而且停了很长时间,影响了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显然违反了交通法规,由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定责和判决赔偿乃咎由自取。 随着城乡汽车保有量的激增,大家都面临停车难的问题,汽车违规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含人行道)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由于非机动车道被汽车占道,非机动车只能借机动车道行驶,和汽车抢道路,势必增加了安全隐患。在农村,还存在报废车、僵尸车乱停乱放的现象。由此可见,引发本案的重大交通事故并非偶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此应当予以高度关注。(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作者: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钱俊皓) 友情提醒:违章停车,大额赔偿,甚至被判刑!以后您还敢违章停车吗? 法律讲堂(微信号:yunlvshi) 这是最涨姿势的法律类公众号!做您的法律口袋手册、工作生活帮手! 每天学习0.01点,1年进步37倍(1.01的365次方)。这是一所没有围墙的法学院,教您如何知法、懂法、用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长按二维码关注【法律讲堂】(微信号:yunlvs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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