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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溺死婴儿,男友在旁等候,构成犯罪吗?】

 望云1120 2016-02-29

【编注】本文系作者向“法律读品”独家赐稿,在此致谢。小编欢迎广大“读友”提出批评建议,更欢迎分享您的观点和思想,来稿请发送至:leo1934@qq.com。


(扫描上图二维码,关注作者公号:刑事办案札记)

案件索引


(2011)穗海法少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梁某(女)、林某未婚同居。梁某被确认怀孕后,林某多次以经济条件不允许等理由劝说梁某堕胎。某日凌晨3时许,梁某因身体不舒服遂准备去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腹痛难忍,故到一网吧女厕内蹲厕,林某则在外等候。在此过程中,梁某与林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凌晨4时许,梁某在该址产下一名女婴,在林某电话告知其自己处理后,梁某将该女婴放入厕所水箱内,致使该名女婴死亡(经法医鉴定系溺死)。随后,梁某、林某离开现场。至同月24日梁某、林某被抓获时至,两人均未返回过上址查看女婴情况。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关键是林某在案发现场外等待女友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男友林某不构成犯罪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林某主观上有共同杀人的故意。同时,本案中虽然女婴被溺死,但该溺死的结果系梁某的杀人行为所致,与林某的遗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林某的遗弃行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不构成遗弃罪。


二、男友林某构成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林某自从知道梁某怀孕以来,就持不想要的态度,其与梁某在遗弃婴儿的方面已经达成共同犯意。在案发当天,梁某在厕所内生产女婴的过程中,与林某进行了多次电话沟通,林某以“你看着办”的示意与梁某进行了犯意联络,该联络是林某遗弃该婴儿主观意志的延续。梁某在厕所内溺死女婴,已经超出了其与林某的共同遗弃故意的范畴,应当由梁某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林某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梁某杀人的结果,但其行为致使女婴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求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三、男友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某与梁某构成共同犯罪,其应对梁某溺死女婴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认定林某为故意杀人罪。


法理分析


林某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一项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认识因素,同时具备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


个体的故意杀人,由于其行为与结果的一致性,认定往往较为容易。


对于共同故意杀人,则必须要分析参与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林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认知到梁某可能会杀死女婴的结果,其对该结果所持的态度,以及其行为与女婴被溺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男友林某是杀婴行为的推动者


第一,分析两人的供述,均证实在梁某怀孕后,林某就表示不要孩子,且林某不要孩子的态度比女方更加坚定。而这一意志的表露,不仅影响了梁某对孩子取舍的决定,更是梁某最终行为的导火索。


第二,从杀婴行为人梁某的供述中我们不难看出,梁某在公厕内最孤立无助、痛苦的一个多小时,林某没有进去帮忙,在其生下孩子后,征询林某如何处理,林某又以经济困难为由将决定权交回给梁某。林某的坚决表态促使梁某实施了杀婴的行为。


二、男友林某在主观上应当知道女友将女婴放置公厕的结局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林某已经明确知道梁某在公厕生下婴儿,且知道梁某将婴儿放在公厕。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凌晨四点,在公厕内,一个刚刚诞生的婴儿被放置在公厕这种环境下,在父母均明确表示不要的态度下,实际上已经预示了婴儿的命运只有死亡。


三、男友林某违反了一个父亲的赡养义务


林某作为婴儿的父亲,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其在明知女友进入厕所生产孩子的情况下,应当履行一个父亲的职责,帮助孤立无援的女友和毫无自理能力的婴儿脱离危险,但其却未履行该职责,其不作为的行为已经使婴儿的生命的处于危险状态。在此情况下,其不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危险发生,还授意女友在厕所内自己处理,造成婴儿死亡的结果。应当说其不作为的行为与婴儿死亡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况且,在梁某孤身一人从公厕出来后,林某从陪着梁某回家到被抓之前,都对婴儿的下落不闻不问,更可以看出林某对婴儿死亡持放任的态度。


综上,我们认为,林某不仅是梁某杀婴主观故意的推动者,更是对梁某杀婴客观行为的放任者。林某与梁某已经达成了不要孩子的共识,授意了梁某自己处理婴儿,并且放任了梁某自行处理婴儿的结果,其不仅与梁某具备了共同杀婴的故意,还与梁某的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婴儿死亡的结果,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共同责任”的原则,应当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林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辅助作用,故认定为从犯。


检察院指控梁某、林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女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男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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