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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重新界定校园暴力了:精神贬低、言语暴力都要纳入惩戒范围

 徒步者的收藏 2016-03-01


面对学校里那些具有暴力倾向的“熊孩子”,现行的法律到底管不管用?当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也开始出现“互联网+”等新形式,给受害者留下的心理阴影明显增大,司法界是否该有所行动?快来听听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刘宪权和讲师李振林的专业解答吧——

 

时下,我国法律对于校园暴力问题仍处于“事故化”处理阶段,在立法上对校园暴力的处理实际上采取了回避的姿态。

   

我们的立法对于校园暴力事件往往以伤害事故或事件予以代替,相关处理和应对措施分散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宏观性法律,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之中。因此,对于相当数量的校园暴力行为,我们的学校仅进行了批评教育等非法律化处理,这实际上是规避或减轻了施暴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缩减了责任范围。


从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实际情况来看,学校对施暴者使用的矫治手段并不多,大部分还局限于传统的教育管理、空间隔离、要求道歉、调换班级等办法。

   


问题1:对大量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理受到民众强烈质疑,到底为什么?


对于校园暴力中的严重施暴行为,我们虽然也会通过司法途径给予治安处罚或刑事惩戒,但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大量校园暴力事件仍引起了民众的强烈质疑。

 

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案件的施暴者因年龄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导致被害人轻伤或重伤等严重危害后果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尽管有时情节恶劣但却无法适用《刑法》予以刑事惩戒。

 

此外,公安机关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量,采取的处理方式也通常是由施暴者家长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施暴者本人则由其家长和学校进行批评教育。

  

那么,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就可以胡作非为,不受法律约束了吗?其实并非如此。

 

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同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和教育。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是初次违法,则不执行行政拘留。

   


遗憾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比如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基本属于空话,有些父母要么不知道怎么管要么根本就管不了;而送专门学校,由于法律并没有规定为强制性措施,而是由监护人或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但试问,一般情况下哪个父母会主动将自己的孩子送进这种专门学校?!由此,走进专门学校的“问题少年”非常有限。


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施暴者,实际上最多口头训诫了之,根本起不了警示和教育作用,以致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直至在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时锒铛入狱。


这实际上也反映了我国缺乏以教代刑的少年司法制度,只能陷入“养猪困局”——等养肥了再杀,即等这些人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再打击。

   

问题2:有哪些举措可以增加校园安全系数,抑制校园暴力产生?


校园暴力不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而且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及早发现,尽早治理。

 

我们认为,针对校园暴力频发的主要因素,必须充分运用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面的资源,分工有序、职责明确、责任到位,形成校园暴力治理的合力,并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比如,在学校方面,应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增强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一线教师的安全意识,要从低龄学生开始加强法治教育。


尤其要指出的是,法治教育和法治意识不仅仅是教孩子学习法律常识以及自身权益保护,更要让他们学会尊重别人,从小就学会用法律的标准来要求自己。


此外,要重视对学生反欺凌意识的培养,开设包括生活和安全常识、培养个人决策能力、保证人身安全等内容在内的生存教育安全课程;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尝试建立校园警察制度和机构,配备专门的校园警察或专业保安人员,并在有条件时装备金属探测器等安全设施,以查看学生是否携带武器进入校园。


在社会方面,网媒、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应对犯罪情节的报道有选择地加以节制,避免为赚取利润,以夸大、煽情的方式将案件膨胀处理。文化管理部门应对媒体实行分级制度,审慎处理暴力在媒体上的传播。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专门的青少年反暴力网站,除了对反暴力政策和法规进行宣传,对校园暴力行为的界定和认识,更重要的是建立渠道,让遭受校园暴力者可以通过网站进行求助。

   

从对近年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的执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唯有宽严相济,才能公平地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从重主义和姑息放纵都会戕害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对于校园暴力中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能简单批评几句便一放了之,但也不能以暴制暴,否则都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唯有秉承“宽容而不纵容”的原则,在刑罚之外规定专门的矫治措施。比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措施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禁止令、赔偿损失、罚款、赔礼道歉、训诫、社会服务令、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假期辅导等具体且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从而真正将部分“半睡眠”的法律条文激活。


问题3:是否该对“校园暴力”的行为进行重新扩展或认定?

 

此外,还应通过加强立法,明确学校、家庭等各方面的职责,以及对受害者救济和施暴者矫治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并实现对校园暴力认定的逐渐扩展。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首先,应明确学校在校园暴力事件中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责任,规定学校必须制定预防校园暴力的规定及执法、员工培训等细则,提供校园暴力事件畅通快捷的举报渠道,并且学校一旦发现校园暴力必须举报、调查和干预,否则将面临处罚。


其次,应明确家长对孩子的管教责任,规定当未成年人因实施校园暴力被送到法院,父母也要共同进入司法程序,承担所有可能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应重视家庭环境影响和家庭教育作用,如认定父母吸毒、酗酒、殴打等不法行为促发孩子出现暴力行为,即可剥夺其对孩子的监护权。如父母在管教方法上出现问题,则应要求父母上训导课程,学习如何合法合理管教子女。

   


最后,应逐渐扩展对校园暴力的认定。校园暴力不应仅限于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而应逐步将精神上的贬低行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言语暴力行为 (如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合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以及网络上的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行为纳入校园暴力的范畴,以实现对校园暴力最大程度的防治。


毋庸置疑,矫正和预防校园暴力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不能仅靠学校或家庭等任何一方,而是需要联合教育矫正组织、心理咨询机构、相关司法和执法部门等打出“组合拳”。总之,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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