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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根本上瓦解校园欺凌暴力行为滋生的土壤

 今夜星光灿烂 2016-12-28
从根本上瓦解校园欺凌暴力行为滋生的土壤
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
从根本上瓦解校园欺凌暴力行为滋生的土壤

  核心提示:日前,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之后,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9部门,针对学生欺凌暴力问题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从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3个方面,对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提出了更加专业、细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欺负弱小、敲诈勒索、言语和肢体伤害……屡屡发生的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日前,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之后,教育部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9部门,针对学生欺凌暴力问题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积极有效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3个方面,对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提出了更加专业、细致、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与以往不同是,《意见》提出了非常具体的举措,如“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推进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等。《意见》强调,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
  
  早期预警——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

 

    《意见》明确,任何情境下以任何形式诉诸暴力,都是不被允许的。只有在中小学生头脑中树立“欺凌害人害己”“违纪违法必究”的观念,才能指导他们正确判断身边的欺凌、暴力现象,从根本上瓦解欺凌暴力行为滋生的土壤。
  
  “在施暴者的心中,欺凌行为常常被认为是可以被接受的、能够解决问题的,甚至有时是会被‘称颂’的。” 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咨询师裴涛分析,在这种错误认知的引导下,欺凌和暴力才会屡见不鲜。
  
  裴涛说:“正因如此,才更应对欺凌、暴力进行全面教育,强调‘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任何情景下任何形式诉诸暴力都不被允许。”
  
  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程斯辉则强调,有效遏制校园暴力的发生,“心防”和“人防、物防、技防”同等重要。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物防与技防已受到相对的重视,人防问题也有相应的责任制度规定。这次多部门出台的防治学生欺凌与暴力的《意见》,将学校安全管理视为预防学生欺凌与暴力发生的重要举措,凸显了“心防”的重要性,例如“特别要关注学生有无学习成绩突然下滑、精神恍惚、情绪反常、无故旷课等异常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对可能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程斯辉认为,这正是旨在关注师生心理健康安全。此外,应该对学校的优秀学生、贫困生、心困生、留守生给予更多的关注与关爱。
  
  同时,针对早预防的问题,《意见》特别强调了重点监控学校周边、学生上下学重要时段、学生途经重点路段,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动态研判,对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预测预警、实时监控、轨迹追踪及动态管控等。
  
  “早发现,是迅速、妥善应对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基础和前提。”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耿申认为,学校应聘请专业人员对全体教师和学生家长进行培训,使教师和家长能够从学生的行为、情绪、衣着、用品等方面发现卷入欺凌和暴力事件的迹象,及早发现尚处隐秘期的欺凌和暴力现象,并且实施早期干预,将欺凌和暴力遏制于萌芽阶段。
  
  事中处理——既做到真情关爱,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

 

    《意见》强调,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以教育惩戒;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对校外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在校中小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从重惩处。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意见》强调‘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的威慑作用’,体现了‘宽容而不纵容’的原则。”
  
  “每一起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中,施暴者、被施暴者双方都是受害者。被施暴者一方,身心受到伤害;施暴者一方,人格也会受到伤害。因此,对待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无论是用教育的方法还是法治的方法,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学生的人格与心灵健康。”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常务副主任范国睿认为。
  
  裴涛分析说:“我们要惩戒与杜绝的是欺凌和暴力的行为现象,而不是要讨伐和清算一个个迷失自己的孩子。《意见》的出发点是我们始终相信,每个孩子都可以通过教育改正错误,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那么,在校园暴力事件中仅仅是学校的责任吗?
  
  《意见》特别指出,在地方和区域层面,建立学校、家庭、社区(村)、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真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此举意在明确多元主体的共同责任,形成合力,不让欺凌和暴力现象躲过各方的视线。
  
  《意见》还提出,要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通过教育等方式提高学生对欺凌和暴力行为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做到不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
  
  事后干预——避免校园暴力扩散成网络欺凌,对受害者进行二次伤害

 

    发生在网络时代的学生欺凌暴力事件,比起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易传播扩散,由此带来的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和网络暴力更加让我们猝不及防。《意见》反复强调在报告、宣传及处置等各环节均要“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个人及其家庭信息”“防止媒体过度渲染报道事件细节,避免学生欺凌和暴力通过网络新媒体扩散演变为网络欺凌”。
  
  “从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来看,中小学生遭受欺凌暴力伤害后会进入心理创伤状态,安全感被破坏,各方面均不稳定,任何叠加的危险都可能造成更加难以挽回的伤害,必须通过反复确保所处环境的安全稳定才能逐步恢复正常。因此,此时的隐私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虽然传播有警示意义,但我们不能期待尚处于精神崩溃边缘的受害者敢于显露自己鲜血淋漓的伤口。要始终将受害者的身心安全与合法权益放在首位。”裴涛如是说。
  
  《意见》还提到,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要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帮扶,给予其改过机会,避免歧视性对待。有专家分析,这提示了作为教育管理者,不是要对施暴学生一味批判、恐吓、全盘否认,而是要帮助他们看到自身行为的不合理之处,理解自己施暴行为的前因后果,并学习用更加健康积极的方式实现合理的目标。这样才能惩教结合,立德树人。
  
  范国睿还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使中小学生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借鉴相关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监禁执行,强制其参加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对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强化其教育、监护之责。
  
  (本报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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