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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李小兵000 201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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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案情分析

20133月,职工黄某入职镇江市区某机械制造公司,入职后,单位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办理社会保险。20141月,黄某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左足,致左足趾骨多处骨折、缺损。

机械制造公司及时将黄某送到医院救治,并预支了前期治疗费用。为了达到不承担工伤赔偿的目的,机械制造公司答应全额支付黄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并愿意再支付给黄某一笔钱,与黄某进行一次性了断。

对黄某提出申报工伤的要求,公司不仅拒绝,并表示双方只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在公司辛辛苦苦工作一年,没想到最终公司竟然否认自己是公司职工,黄某很不甘心。20146月,黄某拄着拐杖找到镇江市总工会寻求帮助。

在与镇江市总工会工作人员前期沟通中,黄某一个劲历数自己辛辛苦苦、加班加点,为公司做出了多少贡献;但问及有哪些材料可以证明自己是机械制造公司的职工时,黄某傻了眼:自己既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每次都是自己签字领取,手头也没有工作证之类的证件。

经镇江市总工会的指点,黄某请同事帮忙,拍摄到了贴在车间、有自己名字的考勤表照片,但仅仅靠这个维权,显得证据太单薄了。后来,经过工作人员再三启发,让黄某回忆:只要是盖有单位公章,上面同时有黄某姓名的纸张都有用。

黄某忽然想起来,201311月,黄某申请购房贷款时,机械制造公司曾为他出具过收入证明,当时为了备用,多复印了几张。拿来一看,上面明确写着黄某是机械制造公司职工,每月收入是3500元。

20147月,在镇江市总工会的支持下,黄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庭审前,向仲裁庭提交了考勤表照片和机械制造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20148月,经仲裁委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并裁决机械制造公司依法为黄某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分析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常常面临这种无助又无奈的局面:明明用人单位侵权事实明显,可自己连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都没有。本案就是劳动者好不容易搜集到的证据成功维权的经典案例。


一、何为“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在法律层面上,至少包括这样三层意思: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第三,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也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常态举证规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实际维权中,很多劳动者虽然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但搜集和保留维权证据的意识和观念却比较差,由于缺少证据,常常出现“劳动者有理却寸步难行”的尴尬局面。


二、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哪些情形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他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在劳动法领域,“举证责任倒置”也广泛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起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应该怎么办?

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集中在追索加班费、工伤认定、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等方面。

在这些劳动争议案件的协调处理中,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依法维权的第一步。

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本人手上没有劳动合同文本的情况下,为有效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大量成功维权的实践,要学会搜集和保留以下九大类维权证据:

1.搜集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职工花名册。如无法搜集到上述证据原件,可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2.搜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如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打印自己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3.搜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胸卡”、“门禁卡”、“出入证”、“暂住证”、“健康证”、“资质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职务职位的证件(最好上面有单位盖章)。

4.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采取复印或拍照方式搜集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在加班费争议中,单位的排班表、主管领导签名或盖有单位公章的加班通知,都是证明存在加班事实的初步证据。

6.搜集同事的书面证言,但此类证据需注意,一是打官司时,出具证言的同事一般要到庭作证;二是同事需要有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7.搜集用人单位下发的含有劳动者名字的各种文件、证明、通知等书面资料。比如加盖了用人单位公章的荣誉证书、介绍信、委托书;以用人单位职工名义参加的公益活动、劳动竞赛的凭证等。

8.搜集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与其它实体或个人签订的文件等。比如代表用人单位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

9.用合法的手段取得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QQ聊天记录。此类证据,最好是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双方劳动关系事宜的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

证据一般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是能够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证据;

而间接证据因受到证据本身的效力、证据的来源甚至证据的搜集方法等方面的影响,一般证明效力相对弱些,需要两份及两份以上的证据,才能佐证某一事实。

劳动者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多地搜集所列的九大类维权证据。

本案中,黄某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左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必须提交的重要材料之一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也就是说,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条件。假如机械制造公司拒不承认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黄某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机械制造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那黄某维权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本案的维权实践再一次告诉我们,劳动者拥有的证据越多,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话语权就越大,依法维权的成功率就越高。



法律链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5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文章来源:威海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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