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司法会计鉴定究竟有什么作用?或许,这是一个很初级的问题。但就是这个弱弱的一问,却直接关乎很实在的大问题:运用方可以对是否运用司法会计鉴定作出更合理的选择,质疑方,可以快速地作出判断,知道什么诉讼、什么案件根本就不需要或没有条件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有的即便用了,也是白用,甚至可能会留下更多可供挑剔之处,等等。 一、司法会计鉴定并非无所不能 在现阶段的传统主流认识中,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最最普遍的说法就是'发现犯罪、揭露犯罪'。同时,也存在着不论是否超出会计资料反映的范围,也不论是否有会计资料反映,似乎只要是办案需要的,甚至只要你付了钱,都能做司法会计鉴定的现象。我们也经常可以听到这样的官方宣传报道:'司法会计鉴定如何如何协助侦破了有震动、有影响的某某大案要案'等等。给人的感觉,司法会计鉴定似乎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神乎其神。
其实,司法会计鉴定哪有那么神?!!!那些个神话都是出自对司法会计鉴定认识的无知或忽悠!
大道至简。复杂事情简单说!
会计资料的形成是会计技术方法与人文信息(即影响会计信息形成的主观因素。下同)的综合结果。同一项经济业务,由于确认的角度、计量的方法甚至做账人想法等等的不同,可以记入不同的账户,这就使日后的查账并不轻松,往往需要询问或了解相关情况后才能查到。有时,即便查到了,认为是问题,但一经辩解,又不成问题了。因而诉讼中,尤其是在相当大多数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早期对从何处入手查账、在会计资料中究竟能发现什么问题、哪些会计资料能用于支持诉讼等等问题,已知条件是很少的。在此情况下,最应该做、也最能够做的首先就是查账,而不是司法会计鉴定。而且实践证明,这种查账越是与办案活动结合得紧密,效率也就越高。譬如刑事案件,查账人员需要阅读相关的案卷文字材料,甚至随同办案人员一起去参与询问或讯问、搜查等等,否则会两眼一抹黑,无所适从。这样,此时的查账其实已是办案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了,与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完全不是一回事,查账人员的思维也跟着办案走了。若说此时非要搞司法会计鉴定的话,那就必然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坐等办案人员将可供鉴定的会计资料送上门,可能吗?谁去收集这些会计资料?提供的这些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能用吗?即便是一古脑儿不管三七二十一,把所有会计资料都搬给司法会计鉴定人,不是还得有一个查账的过程吗?而要查账,不是还得要结合人文信息吗?所以说,办案的早期,或者说在案件立案的准备期,要想立马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是不现实的。我们经常听到的'协助侦破'案件的,往往是查账,而不是司法会计鉴定。
如果说经过这样一番查账后得出的结论意见足以满足诉讼证明需要了,后续的司法会计鉴定也就完全没有必要了。反之,如果说还需要对其中起主要或重要作用的证据进一步予以证明,并排除其中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的话,那就需要司法会计鉴定出场了。
当然,也并不是说所有司法会计鉴定都需要有这么一个垫脚的。少数情况下,需要查什么、从哪里入手查等等,已知条件是比较充分的,不需要紧密结合办案活动,思维也不会受到办案影响。此时,完全没有必要繁琐地去走先查账后鉴定的程序,可以直接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由此,如果我们将'发现犯罪、揭露犯罪分'看作是初次证明的话,那么,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作用就是在初次证明尚不能满足诉讼证明需要时,对其中起主要或重要证明作用的证据所进行的旨在排除合理怀疑的进一步证明。
二、突破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原则 认同了上述观点,你就解放了你自己!经常听到有人会说,咋办呢?要我们现在就搞司法会计鉴定,可我们手头上一点鉴定资料都没有。办案人员去收集吧,他们又不知道收集一些什么;我们去收集吧,必然又会深度介入办案活动,违反了司法会计鉴定的'独立性'原则。还有人会说,头痛啊!说司法会计鉴定不能用言词材料,还必须要论证,可我们这些结论意见本身就是通过查账,甚至通过引用言词材料综合得出的。不用言词材料怎么可能呢?又怎么进行论证呢?愁死了!试想,如果你能退一步,把这些查账看作是初次证明,而不是拔高看成是司法会计鉴定,言词材料该用则用,也不用挖空心思地去写论证,更不用受'独立性'原则的束缚,你不就会海阔天空了吗?
认同了上述观点,对在什么诉讼中、什么案件中该用司法会计鉴定等等过去纠结的问题,你心里就有了清晰的头绪了!一般来说,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若只要求取得证据优势即可的话,那就没必要用司法会计鉴定了。在有些刑事案件中,会计资料仅起到辅助证明作用的话,譬如会计资料仅证明行贿受贿的可能性,用司法会计鉴定也就无多大意义了。即使在同一案件中,不同情节之间,会计资料也有主要证明、重要证明和辅助证明之别,统一用司法会计鉴定也没必要。甚至,在有些缺乏相关条件、相应鉴定资料的情况下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则会堵死了鉴定人的回旋余地,作用适得其反,也成为了质疑方攻击的靶点。
三、查账与司法会计鉴定各有优势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幡然醒悟:原来查账与司法会计鉴定之间各有优势,各有用武之地,完全没有必要将查账拔高,戴上司法会计鉴定的帽子!是的!这就是你认同上述观点的好处。当然,我们也应当承认,查账意见,在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中找不到其相应的证据地位,这也是很多人将查账意见戴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文书帽子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就需要我们更多地去与办案人员沟通,使他们渐渐地将查账意见更多地看成是诉讼一方结案意见的组成部分,而不再盲目地、强行地要求我们统一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文书。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很失望:既然办案中相当数量的是查账,那么,司法会计鉴定的作用不是很微不足道了吗?如果你从两方面去想的话,也许会不再困惑了。一是初次证明与进一步证明,在不同的诉讼、不同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地位。这么一想,你还会认为司法会计鉴定微不足道吗?当然,我们现行的理念,重初次证明,轻进一步证明,这是客观存在的。随着诉讼制度的完善,它们之间会出现新的平衡。我们的困惑也会随之消除的。二是司法会计鉴定的主要作用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进一步证明,从技术上说,无疑会对初次证明的查账在方法与思维上有一个引导作用。这就像法庭裁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之前所有阶段的证据规格都必然会以庭审证据规格为标杆一样。想明白了这一点,你就会理解司法会计鉴定对查账的引导作用了。
四、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还会生出新的困惑:你说那些都是查账,但其中怎么用的都是我们老师或教科书上说的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告诉你,就像四则运算不是哪门技术专有的一样,司法会计鉴定的方法主要的就是论证,除此之外的大部分方法,基本上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与查账可以共用的!什么成本法呀,流量法呀,市值法呀等等,等等,统统如此!都是会计、审计查账研究熟透了的方法,司法会计鉴定运用,也仅是借用而已,而非司法会计鉴定的专有方法,更不是什么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成果。当然,确有不少专家、专著将很多会计和审计查账的方法换上一顶司法会计鉴定的帽子,当成是自己的理论研究成果,加以吹嘘和标榜。你信的话,自然就会将运用这些方法的工作看成是司法会计鉴定了。你若看透看开了的话,呵呵几下,心知肚明,给其留个面子,和谐一下就行了。
实习编辑/雷彬 为无讼投稿/tougao@wusongtec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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