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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留”的区别

 马敬坡 2016-03-02

          “ 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留”的区别
  一、使用条件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是取证措施之一。

“查封扣留”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属于保证行政执法得以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之一。

二、使用目的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全。
  封存、扣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危害社会的物品、工具、场所、材料等潜在危害的扩大,以防止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保证行政执法的顺利实现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实施对象不同。

四、数量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数量不可能是大量的。查封扣留则涉及违法行为的大部分或全部物品。

五、时间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为7日。

查封扣留一般以行政机关查明违法事实为期限,但有的法规也规定了具体期限,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实施查封扣留的最长期限为30日。

六、依据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查封扣留必须根据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依法实施,不得滥用。

七、性质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

封存、扣押则是行政强制措施,是独立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

八法律后果不同:

先行登记保存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算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封存、扣押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完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出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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