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修改《劳动合同法》前有必要对其'功过是非'进行精准评析,并将《劳动合同法》放在整个中国劳动法体系中考虑。近期,关于修法的讨论持续白热,尤其是大量声音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为当前的经济负责,修改《劳动合同法》的主张似乎成为当前语境下最'政治正确'的言论。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先说观点—— 日前,人社部部长答记者问时对当前讨论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声音进行了回应,并指出目前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由此可见,从政府层面的意见来看,突出问题主要在“不够灵活”、“用工成本高”以及“不适应新型就业形式”三个方面。但必须明确的是,暂不论这三方面问题是否找得准,它们都属于当前经济运行和发展中呈现出来的现象或结果,并不必然是劳动法的问题,更不必然是《劳动合同法》的不足。 从问题出发,让我们来一一分析上述问题。 《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成为众矢之的,一则是源于'劳动合同'本身在劳动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另则是由于被'架空'而长期沉睡的《劳动法》越来越为社会所忽略甚至遗忘所致,明证之一即是《劳动合同法》经常被称为'《劳动法》'或'新《劳动法》'。 然而,不论是从法律体系还是法律内容来看,《劳动合同法》不应也不能取代《劳动法》,事实上很多问题的成因远远超出'劳动合同'的范畴。此外,由于《劳动合同法》关注的是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如过于依赖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来解决问题,可能造成劳资关系的另一种失衡,带来新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通过修订来唤醒并重新定位《劳动法》,发挥其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中的统领作用和顶层设计功能,然后带动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的修补完善,将更有利于系统性、根本性地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对于《劳动合同法》及其他专门法中出现的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优先通过最高院司法解释或其他适当方式过渡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