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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劳动用工的影响『“劳动・法典”专题正式开启』

 劳动法专业律师 2021-08-05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颁布之后的一段时间在劳动法届有影响但不像其他领域那么大。

就在2020年末的最后几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公布,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尽管司法解释内容在劳动法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但几乎所有劳动法从业者都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制定依据对劳动用工领域将产生很大影响。

我们经过长时间研究,发现民法典很多条款对劳动用工管理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有些是明确直接的、有些是模糊甚至间接的,我们拟按照民法典的条款顺序逐一研究对劳动用工管理的影响,微信公众号“劳动法专业律师”今天正式开启“劳动・法典”专题,逐条全面剖析民法典对劳动用工管理的影响。

一、民法典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并非单纯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而是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种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二条之规定看,民法典调整的范围包含劳动关系。

二、合同编调整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合同。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依据之一。

民法典合同编的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三、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民法典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尽管新内容不多,但劳动法从业者都认为对劳动用工影响最大的还是第一条前的制定依据部分: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以前的前两部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后两部司法解释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然而本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首要依据。

既然民法典已经作为制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然可以使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四、优先适用劳动法律

但民法典施行后不会改变劳动用工的基本法律框架,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领域的相关法律并未废止。

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劳动法律,劳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民法典是相关规定处理。

综上,民法典颁布后不会改变劳动法律框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仍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依据。但对于劳动领域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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