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论文发表咨询QQ:125-0361-574,电话:153-7703-9930 杂志可以用于正常评审职称加分!可以用于考研保研以及课题申报,均有效! 一、申报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提交以下基础材料: 1.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一份(需经申请人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2.省职称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附件1)一式3份; 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 4.最高学历证书、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现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 5.二寸近期免冠照片1张; 6.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属市(州)人事(职改)部门评审委托函1份。 (二)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反映申请人任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自传一式3份(1000字左右)(需经申请人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参与的、能反映其真实技术水平的《鉴定意见书》3份(需经申请人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并提供申请人所在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参与鉴定的证明材料。 (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业务自传一式3份(2000字左右),重点撰写本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和学术水平(需经申请人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能反映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关专业学术水平的论文1-2篇及申请人参与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一式3份(需经申请人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3.提交不少于10件申请人作为第一鉴定人的鉴定文书一式3份(需经申请人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申报转评司法鉴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从事鉴定工作年限及检案数量证明(需经申请人工作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所需材料的审核、报送及要求 1.申报人员将本人申请材料按通知要求装订成册,由申报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送交本市(州)司法行政部门初审并加盖公章,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省司法鉴定协会审核后,集中统一报省司法厅政治部。 2.最高学历证书和本专业相关的学历证书、现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获奖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装订为1本。自传、论文、鉴定文书等材料合订为1本(共3套)。材料用标准牛皮纸档案袋包装,每人1袋,每个档案袋上贴《材料目录》1份,并填写申请人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3.评审费标准。根据川价字费[1999]第265号文件规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200元/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100元/人。 4.省司法鉴定协会于2015年11月10日前向省司法厅政治部报送评审材料。凡报送材料不齐或逾期送交的,不予受理。 5.评审过程中发现伪造、提供虚假证书、证明或者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或取消其当年已经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各部门职责 1.各市(州)司法局负责协调本市(州)人事(职改)部门出具评审委托函;对本市(州)各司法鉴定机构报送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并盖公章,填写《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附件2);待收申请人缴纳的评审费用;将申请人提交的评审资料和评审费用统一报送省司法鉴定协会。 2.省司法鉴定协会负责通知各市(州)司法鉴定协会,并督促市(州)司法鉴定协会将该通知内容传达到所属各司法鉴定机构,确保各鉴定机构知晓本次评审工作;对省直司法鉴定机构和市(州)司法局报送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附件2);收取各市(州)司法局代收的评审费用;将花名册电子文档及纸质文件、评审费用集中报省司法厅政治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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