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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金对企业资金效用及利润的影响

 刘刘4615 2016-03-05
原创 2016-03-04 邹胜 元素说税


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开的步伐越来越近,我想我们有必要对于增值税的一些基础原理再做一些探讨,以期在目前的阶段更好地做好知识准备。

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问题是:增值税金对企业资金效用及利润的影响。

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谈,第一个方面是增值税金对商品成本的影响。

这里所谓的商品成本,指的是从事商品生产、销售企业购进的原材料、产成品等。这些资产不直接在购进时直接计入损益,而是在完成销售时作为成本列支。

      需要说明的是,自1994年开始一般商品已经纳入增值税管理,纳税人采取增值税价外税的会计核算模式和税务处理。我们这里做的探讨更多地是趋于理论上的思维发散,而非对现行税收体制下的多种可选择方案的评价。因此,请遵从于现行规定。之所以我们要探讨这个问题,更多的是提高对尚未营改增的不动产以及资本化利息等类似情况的相关认识。

     企业购买一项商品,假设需要支付100元,在类似营业税价内税的模式下,企业的进货成本即为100元;而在增值税模式下,实行价税分离,分解为进货成本85.47元,进项税额14.53元。(税率为17%)

同是支付100元,这100元的资金,在价内税模式下,需要在货物完成销售时全部扣除成本;而在增值税模式下,进项税额可以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即申报抵扣,这意味着,在当期有其他销项税金的情况下,这14.53元提前起到了效用。当然,另一个极端是,由于增值税这种设计,下游企业在购进商品时需要支付上游企业的销售税金,这就相当于在每一次商品的购进销售中,都是下游企业在为上游企业“解套”,将上游的“销项”转化为下游的“进项”,但是目前我国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以当期本企业销项税金为限发生效用的,即如果当期进项税金大于了销项税金,只能留抵沉淀,不能退税。而这种情况在价内税模式下是不存在的,因此在存在进项税额留抵的情况下,企业的进项税额留抵部分相当于与价内税模式相比资金不能发生效用的部分。

 因此,我们可以大致地得出结论:在增值税模式下,更考验企业对于资金有效利用的规划和合理配置。

第二部分,我想谈谈增值税金对费用化劳务的影响。

这里所谓的费用化劳务,指的是企业取得的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期间费用的劳务、服务等。

这一类更多的涉及“营改增”,面临着从营业税模式到增值税模式的转变,因此对于大家更具有参考意义。

与购进商品不同的是,费用化劳务是在购买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期间费用的。因此,假设企业购进了一项服务,价格是100元,在营业税模式下,当期计入费用的金额是100元,而在增值税模式下为94.34元,剩下的5.66元转化为增值税脱离了抵减利润及企业所得税扣除的范围。(税率6%)

因此,接受服务一方在营改增后利润增高了5.66元。

大家会说,元素啊,提供服务方的收入不含税核算后,利润是不是降低了呢?我们来测算一下:在营改增后,提供100元的服务,实行价税分离后,确认的收入是94.34元,看起来是少了5.66元。但是,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营业税可以抵减利润,即在营改增前,服务提供方缴纳的5元营业税金是可以从利润中

扣除的。因此,对于服务提供方来讲,利润实际只降低了0.66元(100-5-94.34)。

因此,大家可以发现,在税种转换后,对于企业的利润是有所影响的。当然,所谓“结构性减税”本来就是“有增有减”,增值税抵扣范围广了,而所得税可能有所增加,企业需要合理规划。

最后,需要说到的是:1、上述的举例测算主要为了说明问题,不能代表和穷尽企业的实际状况,因此请大家着重关注观点中可取之处,如有错漏及未尽考虑,欢迎留言探讨;2、关于营改增的问题,大家不应该仅仅关注所谓“税负”,而更应该关注对于企业资金、利润、经营管理的影响;3、增值税模式下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环环相扣,因此原来你可以只关注你本身,而现在不得不关心你的上游,上游的一些行为的不利影响将延转到你的企业。比如本文中所有案例均是在能取得上游合规的增值税发票为前提,但假设出现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等情况,结果又会不一样。4、关于本问题,其实拓展的还很多,也希望各位师友多多讨论,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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