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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第16天学习

 panyunbo 2016-03-05


不知不觉已经第16天了,有多少人已经跟着小编的这一次重发药事管理与法规,养成了学习惯呢?


今天内容有点小多。假劣药是每年必考题。大家一定要分清楚。做为药学人员。是必须掌握的知识!


还是先给大家分享前15天的学习,落上的同学可以补上!

第1天学习

第2天学习

第3天学习

第4天学习

第5天学习

第6天学习

第7天学习

第8天学习

第9天学习

第10天学习

第11天学习

第12天学习

第13天学习

第14天学习

第15天学习

再来学习今天的内容(昨天试题解析在页尾):

1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与特征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界定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药品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如下构成要件。

(一)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二)有法律明文规定

(三)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四)由专门机关追究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行为人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将药品安全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法律责任
假药的认定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依照生产、销售假药的法律责任给予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的行政责任

1.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4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相关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 76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的;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的;④生产、销售假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⑤生产、销售假药,经处理后重犯的;⑥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 11月 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4) 14号)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①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②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③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④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致人重度残疾的;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⑥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⑦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应当酌定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⑧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假: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假药。


劣药的认定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①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②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按照生产劣药论处的行为还包括:①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②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


生产、销售劣药的行政责任

1.单位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 75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个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 76条第 1款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79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①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的;②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劣药的;③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④生产、销售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⑤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生产、销售劣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 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 11月 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4 ) 14号)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①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②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③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④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①致人重度残疾的;②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③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④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⑤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规定,以生产、销售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劣药: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

3
违反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法律责任

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无证生产、经营企业购入药品的法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80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第34条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法律责任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机《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骗取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法律责任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购销活动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责任

①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②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购销活动中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责任

①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58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 (2)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 (3)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4)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 (5)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 (6)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7)其他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或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应药品不予再注册。


(二)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王作的; (2)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3)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三)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60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2)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 (3)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移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不履行与召回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药品生产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


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31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拒绝召回药品的,应处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履行与召回相关的义务

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37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井处两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进口药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81条的规定,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医疗机构向市场销售制剂的法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8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经营违反购销记录要求、药品销售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85条的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没有《药品管理法》第18条要求的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或者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9条关于药品销售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违反药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86条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3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之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4
违反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定点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67条的规定,定点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①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②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③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④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⑤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

定点批发企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68条的规定,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69条的规定,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①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②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③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④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⑤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⑥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⑦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2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0条的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并处分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①未依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②未依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③未依规定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


④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⑤未依规定销毁麻醉药品的。


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3条第 1款的规定,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相关处方,或未按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3条第 2款的规定,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究刑事责任。


处方调配人、核对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3条第3款的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65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③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④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1.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行为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刑法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或者明知是已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依照刑法第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没有证据证明系用于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未达到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2.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行为


以制造毒品为目的,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 347条不予受理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为目的,利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加工、提炼制毒物品的,依照刑法第 350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许可、备案要求的法律责任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38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0倍以上 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 20倍不足 1万元的,按 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40条的规定,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I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④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⑤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⑥除个人合法购买第-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⑦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⑧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3.违反备案、报告要求的法律责任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4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连续停产 1年以上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即恢复管理部门自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3年内生产的;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③麻醉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因特殊情况调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未按规定备案的;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供货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


4.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 42条的规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给予警告或按照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试题解析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招标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抬高标价的

B.低于成本价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的

C.以歧视性语言进行商品宣传的

D.地方政府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


答案:B

解析:教材214页,关于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今日试题
【最佳选择题】

27、违法生产、销售假药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任人员在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个年限是

A.5年

B.8年

C.10年

D.15年

【综合分析题】

在一个研讨班上,学员对假劣药情形、使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展开了讨论。讨论的情形主要包括四个,一是采用多加矫味剂生产儿童退热药;二是多家药用淀粉少用主要生产降压药;三是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四是某抗菌药物的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适应症表述不一致,其外包装上添加了可以作为前列腺炎的二线用药的适应症等。


98.上述信息中所指的四种情形,应按假药或者假药论处的是

A.多加矫味剂生产儿童退热药

B.多加药用淀粉生产降压药

C.药品超过有效期

D.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超过批准的说明书内容的


99.上述信息中所指的生产假劣药情形,属于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的是

A.多加药用淀粉生产降压药

B.药品超过有效期

C.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超过批准的说明书内容的

D.多加矫味剂生产儿童退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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