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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法律地位未明 税务处罚对象该选谁

 songsgt 2016-03-06

个体户法律地位未明 税务处罚对象该选谁

    2016.2.24中国税务报 霍颖 何宏福

    2015年8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家名为“家乡片片鱼”的鱼庄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该稽查局随即对该鱼庄进行了查处。经查,该鱼庄系业主王某于2014年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家乡片片鱼”系其工商注册的字号,举报内容属实。但制作处罚文书时,在应当以谁为处罚对象这个问题上,产生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处罚对象,具体到本案中,应对王某进行处罚。

    理由是,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其中并未涉及“个体工商户”这一概念。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未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调整范畴,并无独立的财产和法律地位,其权利由业主享有,债务由业主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处罚对象,具体到本案中,应以“家乡片片鱼”鱼庄为处罚对象。

理由是,虽然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中均未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调整,该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照此规定,可以把个体工商户分为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和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两类。对于前者,应当以经营者(或与实际经营者共同)为当事人,对于后者,则应当以字号为当事人。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应当以“家乡片片鱼”鱼庄为处罚对象,并同时注明经营者王某的信息。

 

    笔者认为,应以该鱼庄的业主王某作为处罚对象为宜,理由如下。

 

    首先,《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本质是经核准登记、依法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与法人存在本质区别,也不属于 “其他组织”范畴。

    其次,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虽然作出了“以字号为当事人并注明经营者信息”的规定,但其效力仅局限于诉讼领域,并不能改变《民法通则》对个体工商户法律性质的界定。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列入“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表明个体工商户只是公民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实质上仍然是公民。无论其是否起有字号,在实体法上,个体工商户都不具有与业主分离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自然也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最后,2015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该文书样式既是裁判文书写作的指引,同时每个文书样式的制作说明,也对如何审理和做好庭审工作提出了明确指引。在“行政诉讼文书样式1:行政判决书(一审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类案件用)”的制作说明中,明确规定,原告是工商个体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民族、住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因此,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践中,均是以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从现行《民法通则》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还是从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行政处罚,都应当以业主为处罚对象。

       读后感:标题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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