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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1 故意杀人罪

 aajjkkkff 2016-03-06
『记忆导图』



『重点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点清单』

 1.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消极安乐死是指不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使其自然死亡,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为免除患者的痛苦,而采取人为的积极措施提前结束生命的积极安乐死行为,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2.自杀问题:
 (1)相约自杀:如果双方都自杀身亡,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双方互有教唆、帮助对方自杀的行为,一方死亡而一方没有死亡的,没死的一方成立故意杀人罪;
 (2)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当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教唆者、帮助者成立故意杀人罪,这是共犯从属性的例外;
 (3)欺骗或强迫他人自杀的,成立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比如欺骗幼儿自杀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成员自杀。
 3.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或者具有致人死亡危险的,成立本罪。
 4.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以本罪定罪处罚。
 5.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238条);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第247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第248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第289条);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第292条)。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真题链接』


2015/2/58,多
 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
 B.乙、丙的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与该行为能否产生救助胡某的义务是不同的问题
 C.乙、丙的追逐行为使胡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但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丙属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
 【考点】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 
 【解析】甲单独实施的故意杀死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与乙、丙在公园这一公共场所追逐胡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A是正确的;乙、丙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定性的问题,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是追逐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义务犯罪的义务来源问题,是不同的问题,因此B是正确的;乙、丙并不知道甲想杀死胡某的意图,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因此不能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所以C是正确的;胡某死亡的结果与乙、丙的追逐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人无需对死亡结果负责,所以D是错误的。
 【答案】ABC

2014/2/15,单
 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考点】被害人承诺;犯罪故意;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命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了被害人的承诺。考生要注意的是,被害人的承诺并非总是有效,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排除行为的犯罪性。
 【解析】被害人承诺属于犯罪排除事由的一种。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弃了该法益,放弃了对该法益的保护,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没有违法性。但是,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有处分权;(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过承诺的范围。
 A项中,由于人对自己的生命权没有处分权限,因此乙的承诺无效,甲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A项错误。B项中,很难界定甲的犯罪故意是杀人故意还是伤害故意,可以认定为一种涵盖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概括的故意,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结果认定甲所触犯的罪名。B项正确。C项中,乙因为受骗而作出放弃法益的承诺,并非出于真实意志,其承诺无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C项错误。D项中,乙是未成年人,对所承诺事项的意义和范围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其承诺无效。D项错误。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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