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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专题五 共同犯罪

 aajjkkkff 2016-03-06
复 习 提 要
 1.共同犯罪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知识点,在司法考试第二卷的不定项选择题、第四卷的案例分析题中,共同犯罪是经常被考查的对象。

 2.要重点掌握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共犯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共同犯罪的身份问题与事实认识错误等特殊问题。


知 识 结 构 图


理 论 拓 展
共同犯罪形式及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一般分类
 1.从结构上看,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任意共犯是原本可由一人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必要共犯是指必须由二人以上才能实施的犯罪,包括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对向犯。
 (1)对向犯是指以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包括三种情形:
 ①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
 ②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
 ③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向犯),立法者已经预设另一方不构成犯罪,实际上不属于共同犯罪。如:破坏军婚罪不处罚现役军人配偶。
 (2)聚众共同犯罪,刑法不一定处罚所有的参与者,聚众斗殴罪仅处罚首要分子及积极参加者,有些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如果首要分子为一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3)集团共同犯罪可能是任意或必要共犯,应根据罪名构成要件具体分析。
 2.从分工来看,可以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正犯)。
 (1)共同正犯的责任承担原则是部分实行、共同责任,共谋或者择一的共同正犯都成立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是指利用非正犯的人实施犯罪,将他人作为自己犯罪的工具,包括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他人不具有动作性的行为、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利用他人无目的无身份的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自身行为。
 [注意]间接正犯属于正犯(实行犯),因此无身份者不能构成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可能成立该罪的教唆犯或者其他犯罪。
 (2)教唆犯的教唆对象要求具有规范意识、责任能力,但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对象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
 ①教唆犯与实行犯属于客观层面的特殊样态,不要求教唆者必须产生明确的犯罪故意,只要求被教唆者实施客观违法行为。
 ②如果被教唆的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
 ③实行行为应当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有些教唆行为为独立罪名,比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3)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和心理性帮助,帮助行为只要求具有对危害结果促进的可能性,不要求必须实现其作用。
 ①帮助犯既遂的条件是实行犯已经既遂,并且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有因果关系。
 ②对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判断标准是: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将犯罪;客观行为是否给实施行为起到了实质促进作用。
 ③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属于客观违法阶层内的关系,不要求实施者产生明确的犯罪故意,但帮助者需要有主观认识。有些帮助行为属于独立罪名,比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对共同犯罪“共同”的理解,存在三种观点,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
 (1)完全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人只能在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犯罪,如果某方不构成该罪,则不成立共同犯罪;
 (2)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
 (3)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违法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特殊形式
 1.承继的共同犯罪概念: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实行犯已经实行了部分行为,共犯中途参与进来进行犯罪,若共同行为则为共同正犯,若进行帮助则为承继的帮助犯。至于具体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还是承继的帮助犯,取决于行为的实质作用。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仅参与后一犯罪的,不构成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犯罪。
 2.承继的共同犯罪的责任承担:承继的共同犯罪根据其所起的实质作用。认定为正犯或帮助犯而承担责任,基本原则是:
 (1)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不能归属于后行为人;
 (2)后行为人参与后共同行为引发的结果,都要归属于先前行为人与后行为人;
 (3)如果不清楚是先前行为还是后参与行为引发的结果,但能确定是其中之一引发的结果,只能归属于先前行为人,不能归属于后行为人。
 3.片面的共同犯罪:片面共同是指参与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和别人共同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上的特殊形式。片面的共同犯罪包括片面实行、片面教唆与片面帮助三种情形,对知情的一方要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
 4.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1)共同正犯。
 ①不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例如,夫妻二人看到婴儿高烧不退,都不救助,导致婴儿死亡。二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共同犯罪。
 ②作为的实行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例如,丈夫欲杀死养子,向其养子投毒,妻子看到后默不作声,导致养子死亡。丈夫的作为与妻子的不作为构成共同犯罪。
 (2)共犯与正犯。
 ①作为的帮助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例如,母亲甲不想抚养婴儿,让保姆乙将婴儿抱到集市抛弃。乙成立遗弃罪的帮助犯。(遗弃罪是真正不作为犯,是就实行犯而言的,其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是作为犯。在这一点上真正不作为犯与真正身份犯是相类似的,真正不作为犯也有个保证人的身份)
 ②不作为的帮助犯+作为的实行犯。例如,小偷甲塞给仓管员乙两包烟,让其行个方便,乙便对甲的盗窃行为装作不知道,甲顺利盗窃既遂。乙成立盗窃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
 ③作为的教唆犯+不作为的实行犯。例如,甲不慎致丙重伤后,打算立即救助丙。过路人乙劝说甲不要救助丙,甲接受教唆没有救助丙,导致丙死亡。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④很难成立:不作为的教唆犯+作为的实行犯。因为不作为的方式很难教唆引起他人犯罪。
 三、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1.共同犯罪与身份问题。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结合情形

处理结论

无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

按正犯来定罪(按有身份者定罪)

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

按正犯处理(按无身份者定罪)

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正犯

按想象竞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

A身份者是共犯+B身份者是正犯

按正犯来定罪(按B身份者定罪)

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

按想象竞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

例外的是,对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依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量刑身份: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2.共同犯罪认识错误。

 (1)共同犯罪者在同一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构成犯罪既遂;在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按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即可。但需注意两点:部分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内的过失行为,其他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2)教唆犯与间接正犯可能存在认识错误:教唆者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这两种情况,都以教唆犯论处。
 3.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是指共同犯罪部分正犯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对于未超出者对超出者的超出部分是否要承担责任。判断标准包括客观与主观两方面,若共同行为与超出部分具有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关系,未超出者如果对超出部分有故意、过失的主观状态,则未超出者仍需负责;若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没有预见可能性,则不负责任。
 4.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1)一般情形:共犯人犯罪形态保持一致,若一人着手实行或既遂,则全部算着手或既遂。
 (2)成立中止条件:只有脱离共犯关系,并且消除自己行为的作用或原因力,才能成立犯罪中止。
 ①在预备阶段,如果非主谋想放弃,需明确告知他人并让其意识到;主谋者还需有效阻止他人;教唆犯须打消他人犯罪意图,有效阻止犯罪;帮助犯须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如果采取有效阻止措施,但因其他介入因素导致结果发生,也可成立中止。
 ②在犯罪实行阶段共同正犯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的行为,否则一人既遂,全部既遂,教唆犯与帮助犯在实行阶段的中止与预备阶段相同,须消除自己的作用。


『真题链接』


2013/2/55,多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考点】共同犯罪 
 【命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共同犯罪的认定。
 【解析】教唆犯必须是被教唆人因为教唆人的教唆行为引起犯罪故意,并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A项中,甲虽然实施了教唆行为,但乙杀害丙并不是因为甲的教唆,甲与乙之间不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甲只能成立帮助犯。故A项正确。
 B项中,甲属于帮助犯,帮助犯存在于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但未实行终了以前的阶段,按照敲诈勒索罪承继的共同犯罪论处。故B项正确。
 C项中,乙丙在互殴时,乙向甲购买羊角锤,甲应当预见到乙购买羊角锤的目的在于对丙实施伤害,本应阻止或拒绝卖给乙羊角锤,但却依然放任乙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故C项说法错误。
 D项中,间接正犯的形态,一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2)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例如,甲医生欲杀害病人丙,将毒针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给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医生为间接实行犯,乙视为不知情的工具。本案中甲是自己擅自接受该笔收入且甲本身不符合受贿罪的身份要件,故不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故D项说法错误。
 【答案】AB

2008/2/19,单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考点】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命题分析】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是较复杂的问题。只有部分共犯主动停止犯罪的,其需要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或防止既遂结果发生,其自身才成立犯罪中止。另外注意,共犯的中止的效力只及于自己。
 【解析】在认定共犯的犯罪形态时应注意:(1)共犯的犯罪行为是一个整体,其犯罪阶段都取决于整个犯罪实际到达的阶段;(2)如果只有部分共犯主动停止犯罪的,这些主动停止犯罪的人只有有效阻止了其他共犯人继续犯罪或防止犯罪既遂结果发生,才成立犯罪中止,即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及结果负责;(3)共犯的中止只及于自己;(4)不存在部分共犯人中止,部分共犯人既遂的犯罪形态。本题中,甲、乙共谋盗窃汽车,甲表明放弃犯罪之意且向乙要回钥匙,甲有了中止的意图与行为,但乙在将甲的钥匙还给甲之前配制了一把并且盗窃了汽车,即甲的中止行为并没有有效阻止犯结果的发生,故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D项正确,当选。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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