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同犯罪与犯罪未完成形态(一)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者——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共同犯罪的范围内) 1、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1)要求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是教唆犯制造,实行犯既遂,才认为共犯也既遂。 (2)如果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没有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实行犯既遂,也不认为共犯既遂。教唆犯可能不成立,帮助可能是未遂。 (二)中止的情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是未遂犯或者预备犯。在实行阶段停顿的是未遂犯,在预备阶段停顿的是预备犯。 (三)(共谋犯、帮助犯)共犯关系的脱离(共同犯罪关系的解组) 1、构成条件:
2、共犯关系脱离成功的法律后果:脱离者对于脱离之前参与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一般是预备犯),系犯罪中止。脱离者对于脱离后的实行犯单独实施的行为不再承担共同责任。 四、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1、概念:身份犯,此处指定罪身份,即真正身份犯:有特定身份才能成立正犯;没有特定身份不能成立正犯,但可成立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2、判断步骤:先看实行者是否利用了特殊身份(本人的身份、他人的身份),再看实行者本人构成何罪(没有利用身份时和利用了身份时),最后看其它共犯人构成何罪。 3、真正身份犯: (1)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无身份者是共犯;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共犯均按正犯来定罪。 (2)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想象竞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 (3)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原则:想象竞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 例外: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只按主犯定罪,主犯按身份地位、职位高低确定。 4、不真正身份犯: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对于一般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认识错误原则处理;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之间的认识错误,在重合范围(较轻情形)内认定行为性质。
(三)共同犯罪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作为共犯的形式包括: (1)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即共犯人均为不作为; (2)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3)教唆他人实施不作为犯的教唆犯; (4)不作为犯的帮助犯; (5)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四)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 1、概念:指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的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因为只有正犯(实行犯)才可能超出,所以又称为实行过剩。 2、判断标准: (1)客观条件:共同部分与超出部分有无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关系; (2)主观条件:未超出者对超过部分有无故意、过失。 3、判断思路: (1)不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形: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不负责; (2)具备客观条件情形:
撸起袖子,加油干 司考倒计时117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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