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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共同犯罪三(下)

 xfshok 2017-06-15

2017司考必备——共同犯罪三(下)

三、共同犯罪与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与实行行为、结果有因果关系者——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共同犯罪的范围内)

1、对于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对于狭义共犯(帮助、教唆犯):有因果关系才既遂。

(1)要求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是教唆犯制造,实行犯既遂,才认为共犯也既遂。

(2)如果共犯行为(帮助、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促进关系、造意关系)时,亦即实行犯没有实际利用了帮助犯提供的帮助条件,或者实行犯的犯意不是教唆犯制造,即使实行犯既遂,也不认为共犯既遂。教唆犯可能不成立,帮助可能是未遂。

(二)中止的情形

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是未遂犯或者预备犯。在实行阶段停顿的是未遂犯,在预备阶段停顿的是预备犯。

(三)(共谋犯、帮助犯)共犯关系的脱离(共同犯罪关系的解组)

1、构成条件:

  • 有脱离意思,并向对方明确表示(明示或默示);

  • 脱离的意思为对方接受;

  • 脱离者须从物理上和心理上彻底消除自己之前行为对之后结果的加功效果(切断与之后结果的因果关系),才不对之后对方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2、共犯关系脱离成功的法律后果:脱离者对于脱离之前参与的行为成立共同犯罪(一般是预备犯),系犯罪中止。脱离者对于脱离后的实行犯单独实施的行为不再承担共同责任。

四、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一)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1、概念:身份犯,此处指定罪身份,即真正身份犯:有特定身份才能成立正犯;没有特定身份不能成立正犯,但可成立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2、判断步骤:先看实行者是否利用了特殊身份(本人的身份、他人的身份),再看实行者本人构成何罪(没有利用身份时和利用了身份时),最后看其它共犯人构成何罪。

3、真正身份犯:

(1)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无身份者是共犯;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共犯均按正犯来定罪。

(2)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正犯,想象竞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

(3)A身份者是正犯+B身份者是正犯,原则:想象竞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

例外: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只按主犯定罪,主犯按身份地位、职位高低确定。

4、不真正身份犯: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对于一般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认识错误原则处理;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之间的认识错误,在重合范围(较轻情形)内认定行为性质。

  • 教唆者教唆轻罪,实行者实行重罪;

  • 教唆者教唆重罪,实行者实行轻罪。

  • 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有重合,则在重合范围内(轻罪)成立共同犯罪。

  • 如果轻罪、重罪构成要件没有重合,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从属说)。

(三)共同犯罪与不作为

共同犯罪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不作为共犯的形式包括:

(1)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即共犯人均为不作为;

(2)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3)教唆他人实施不作为犯的教唆犯;

(4)不作为犯的帮助犯;

(5)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

(四)共同犯罪的过剩问题

1、概念:指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的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因为只有正犯(实行犯)才可能超出,所以又称为实行过剩。

2、判断标准:

(1)客观条件:共同部分与超出部分有无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关系;

(2)主观条件:未超出者对超过部分有无故意、过失。

3、判断思路:

(1)不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形: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不负责;

(2)具备客观条件情形:

  • 故意,指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有认识,并希望或放任;

  • 过失,由于过失行为不能评价为双方行为,所以未超出者仅对超出部分造成的结果负责有过失责任,未造成实害结果的不负责任;

  • 意外事件:不负责。


撸起袖子,加油干

司考倒计时117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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