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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药店来了职业打假人……

 茂林之家 2016-03-07

“大家注意!职业打假人最近疯了,按片区骚扰门店,勒索钱财!”近日,某地区药品零售行业协会微信圈中,一位药店经营者的留言引起了区域同行的高度热议。一时间,骗子、流氓、渣滓,各种谩骂在微信群中此起彼伏。


 其实在行业中,职业打假人的身影不时出现,从业者对其的评价也一般持正面态度,个中缘由,是因为职业打假人或多或少能起到监督市场、减少假药劣药流通机会、防治不规范经营药店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出现。


 但为何这次打假事件,部分零售药店会如此气愤?这批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动又有什么新的变化?


一笔3000元的“赔偿”

“实在太令人气愤了,这帮所谓的职业打假人,明显是有备而来。他们就是抓住某些法规条文或执法过程中的漏洞,向我们要钱。”回忆起3天前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过程,单体药店老板陈×全依然愤愤不平。


据陈×全向记者介绍,他目前经营有3家单体药店,分布在同一城市中的不同区域,各类经营都符合相关规定,因此以前从未对时有耳闻的职业打假人有什么顾忌。然而3天前,有一批人分别在他的3家门店中购买了罗布麻茶与数包独立包装的中药饮片后,转身向店员表明“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并表示药店在药品销售上涉嫌违规经营,他们将实名向该片区的食药监所举报。


“当我的店员追问他们具体有什么违规事项时,这批‘职业打假人’转身就走了。以前传闻中的职业打假人都是现场要求赔偿的,这批人却反其道而行,所以店员们当时也懵了。” 陈×全如此说道。


在接下来数天时间里,片区食药监所工作人员接连与陈×全电话联系,表示食药监所接到举报,药店可能在包装生产日期印刷模糊、将药品当食品销售、中药饮片独立包装等方面存在违规问题,要求陈×全主动与“举报人”沟通并处理相关纠纷。


“理论上说,应该是查明这件事情的对错后再做判断与处罚。但食药监所表示人手紧张无法马上处理这件事情,因此要药店先和‘举报人’和解,后续再进行检查。那就等于说我们有理也说不清了,这样一来,客观上助长了‘举报人’的气焰。”


经过多方面考量,陈×全最后选择了妥协,并为此给对方赔偿了3000元,以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


急需厘清的法规条文

据记者了解,这类以包装生产日期印刷模糊、中药饮片独立包装销售等问题为由向药店索赔的案例,在该地区并非独立事件。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另一单体药店老板向记者表示,他上周也遇到同样情况,面对连续两年的门店亏损与数千元的赔偿,他铤而走险,选择“以暴易暴”,威胁对方,最终解决了问题。但他也知道,这种方式存在极大风险,在行业中不值得推崇,而且也不能阻止职业打假人的类似举报行为。


其实,对于此次职业打假人的举报是否合理合法,药店圈人士也存在不同看法,有单体药店老板认为,这批职业打假人就是无业游民,利用行业的灰色地带,以维权索赔为名对药店进行勒索;但也有药店人承认,自身对行业法规缺乏敏感性,才让职业打假人有机可趁,钻了空子。


以罗布麻茶为例,早在2010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发布了通知,表示含罗布麻、苦丁茶、银杏茶等成分的代用茶不做普通食品管理。但2012年农业部发布的《绿色食品代用茶》标准中,叶类代用茶中列出了罗布麻茶、苦丁茶、银杏茶,又意味着这类茶的存在是有出处的,具有合法的身份。


另外在中药饮片能否独立包装销售等问题上,不同地区却有不同的解读。在南方一些地区,这种操作似乎无可厚非,各个药店甚至超市都如此经营,作为销售特色,融合了当地消费者的煲汤文化;可在有些地方,则将其视为违规行为。“事实上,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对上述情况并没有详细的规定。”陈×全反映说,“此外,证件齐全但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因搬运摩擦等原因导致印刷模糊、难以辨认等问题如何处理,也存在同样问题。因此,尽快厘清法规条文与行业准则,是行业避免职业打假人骚扰的当务之急。”


如何避免类似事件?

其实对于“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方式与目的,食药监管人员并非心中无数。


江苏淮安食药监管局副调研员邹晓熔表示,按理来说,行业举报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能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一些职业打假人的举报初衷并非为了打假,降低市场风险,而是利用行业漏洞获取自身利益,因此对市场监管的帮助有限。


邹晓熔透露,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投诉举报通常由食药监局不同的部门处理,负责投诉举报的部门接到举报后,一般是从维权角度出发,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多的是采取调解的方法,认为构成案件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才会移交稽查部门,再由稽查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当负责投诉举报的部门接到打假人的举报时,由于熟悉他们的行为与目的,也知道大部分药店不愿在这些琐碎事情上纠结,因此为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就出现了投诉部门没有把相关举报转到稽查部门,而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调解者身份处理相关事宜的现象,简单来说就是让纠纷双方沟通,赔钱了事。” 邹晓熔解释道。


而在另一名食药监稽查人员看来,在本次职业打假人事件中当地药监所的处理方式,虽然有些欠妥,但可能亦属无奈,“职业打假人擅长制造社会舆论,向各方施压,惹不起!另外药监所作为最基层的派出机构,往往只有一两名工作人员,根本就顾不过来。”


不过,作为一名老稽查人员,站在降低市场风险、保障公众安全用药的角度,邹晓熔认为,纠纷调解私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关键是要找到问题的症结,避免同样的纠纷持续出现。因此他强烈建议,遇到类似事件时,要坚持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被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调查处理的结果,再解决投诉举报人的诉求,该赔偿的赔偿,该奖励的奖励。这样虽然时间会长一点、行政成本会大一点、承办人员也更辛苦一点,但对于事件公平公正的处理、规范净化市场行为、遏制职业打假人谋利性打假,是非常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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