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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遭遇延期交房、办证咋办?法官教你维权

 求知无涯123 2016-03-11

今(10)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成都中院发布2015年度成都地区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状况显示,逾期交房、办证已成商品房买卖纠纷主要案件,商品房虚假宣传也成为目前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焦点。

这几方面最易发生纠纷

商品房买卖纠纷主要涉及哪些方面?成都中院对2011年至2015年审理的1735件案件分析发现,纠纷主要涵盖虚假广告、小区配套、房屋质量、商品房交付、房产证办理、银行按揭办理等多个方面。

“随着房地产调控政策改变与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特别是房地产市场本身的变化,与过去相比,近几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具有新的时代特征。”成都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廖方介绍。

一是商品房买卖捆绑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引发纠纷。

二是精装修房收房标准引发纠纷。近年来精装修房越来越多,交付标准以及质量合格标准相应发生变化,由此对违约的认定也发生变化。

三是售后包租等新的销售方式引发纠纷。售后包租由于事先收取房款,经常出现租金难以支付的情况,容易引发群体性的拖欠租金纠纷。

四是房价波动引发的购房人解除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领域“退房”现象增多,出现买房人单方违约、要求补差价、群体性要求退房等状况,而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逾期办证案超6成

是什么原因引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成都中院分析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开发商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或办理相关权属证明,以2015年为例,成都中院受理的492件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中,逾期交房的案件有35件,逾期办证的案件有289件,占案件总数的65.85%。

二是虚假宣传成为引发纠纷。部分开发商或销售人员为提高销售业绩,常常会做出与实际并不相符合的宣传广告或诱人允诺,但交付的房屋却与允诺不符,或者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相关的配套设施等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从而引发矛盾。

三是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矛盾。主要集中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相差较大,或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瑕疵。

90%消费者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2011年至2015年审理的1735件商品房买卖个案中,90%左右的消费者诉求主张全部或部分得到法院支持,但也有10%左右没有得到支持。

成都中院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认真阅读购房合同的具体条款,同时注意在交易的各个环节,保留证据,以防纠纷发生时利用证据依法维权。

成都中院今日发布了两个商品房买卖中的纠纷案例,相信对维权有所启发

维权案例1

逾期6年交房 购房者获赔9.7万

2007年7月30日,宋某与四川省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得93.54平方米的一套商品房,双方约定置业公司2009年2月前交房,交房后六个月办证。

2010年2月1日,天某公司发出交房通知,同年12月23日该楼盘竣工验收,2013年1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2012年12月12日,置业公司在报纸刊登公告,要求未收房业主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因置业公司逾期交房,宋某起诉,要求公司交房、办理相关手续,并赔偿逾期交房的租金损失。2015年3月16日,宋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与置业公司履行了交房手续。为此,置业公司辩解,公司已经具备交房条件并通知宋某收房且违约金已过诉讼时效。

由于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交付房屋,法院不再审理宋某要求交房的诉请,同时按照协议约定,交房后六个月办证。但是,对宋某要求的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法院认为,因置业公司在2010年12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具备交房条件,但置业公司其无法举证竣工验收后对宋某进行过有效的交房通知,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最终判决由天某公司赔偿宋某97808.22元。

法官说法

房屋没有验收合格 有权拒绝收房

逾期交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非常常见,部分开发商在没有验收合格,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交房,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怎么办?成都中院法官提醒,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损失。在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标准或损失赔偿额时,依据本地区房屋租赁现状及案涉房屋具体情况,参照同地段的租金标准计算。

维权案例2

赠送面积不实 购房者获赔13万元

代某与张某根据成都金牛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某公司)提供的户型图,了解到某小区1号楼B户型,建筑面积87平方米、加上赠送的24平方米面积,装修后面积111平方米。

2010年8月30日,双方签定订购合同。代某与张某多次要求将所赠送面积24平方米写入合同,被告知无法写入后,销售人员王某以售楼部名义出具文书,载明所购房屋产权面积87平方米,装修后面积111平方米(含公摊),实际使用面积为84.88平方米。

2012年9月24日,金牛某公司委托测绘确认代某、张某所购房屋套内面积61.24平方米。代某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金牛某公司按照承诺的单价赔偿24平方米的损失。

成都中院认为,王某是金牛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其在工作时间对客户做出的承诺,属于职务行为,应该与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一并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金牛某公司赔偿代某、张某132779.69元。

法官说法

不要盲信开发商口头承诺,保存书面证据

赠送面积一直是各大房地开发商吸引消费者的一大利器。然而,销售人员的承诺仅仅是口头的,并没有书面证据。

本案购房者让销售人员口头的承诺变为书面承诺,成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最大程度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不要盲目相信开发商的各种口头承诺,应收集和保存有效的书面证据。

信息来源: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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