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而假离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同行
2016-03-11 17:40
案情回顾 吴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吴某在外地跑船,夫妻基本处于分居状态。2008年6月,吴某以李某不务正业经常赌博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准许。吴某离婚的消息很快被债权人知道,先后有6名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夫妇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在合并审理中发现,债权人起诉的借条累计标的有35万元,均为李某一人所立。从实际庭审角度出发,将李某的借款单独归列成表格发现,李某仅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共计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16笔,吴某则坚称自己长期在外跑船,同时对案件的6名原告也不认识,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李某在离婚后也不知所踪。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的借款已经大大超出家庭家事代理的范围。也不符合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判令吴某不承担李某还款的连带责任。6名原告的债务均由李某一人承担。 面对法院的审理结果,债权人纷纷叫苦不迭。事后,6名债权人向法院反映,李某曾在法院判决后打电话给债权人称离婚是因为还不上债务,希望债权人原谅。因为无法找到李某的下落,案件一直无法进入再审程序。 点评 假离婚,法定意义是指通谋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待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实践中,有的人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购买二套房或申请经济适用房、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或者安置房等等。 那么,为了躲避债务而虚假诉讼离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1、虚假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如何? 若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即使是假离婚。与此同时,即便是法院知道李某当初离婚是假,躲避债务是真,也不能启动再审程序来重新恢复李某与吴某的夫妻身份关系。 2、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债权人可直接申请追加债务人的前配偶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2)追加案外人(被执行人前配偶)为被执行人切实可行。国内已有部分法院形成了对该类案件处理的一致观点,即在当事人申请下启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再根据相关法律认定(离婚逃债)被执行人与其前配偶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由执行局裁决庭(未设裁决庭的由合议庭行使)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前配偶为被执行人,并在整个过程中实行听证制度,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3、诉讼过程中,双方被发现属于假离婚的,法院会如何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假离婚的行为践踏了婚姻家庭的尊严,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冲击了伦理道德底线,造成社会责任感缺失,家庭伦理观念淡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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