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从辽宁省沈阳市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获悉,市民政局会同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分析,对城乡低保标准作出了具体调整方案。据了解,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 2、农村低保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元。 城乡低保边缘标准 1、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540元-64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80-69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465元-55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5元-606元。 2、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15元-378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5元-426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255元-30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95-354元。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 2、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九城区从每人每月6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95元;四县(市)从每人每月5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35元。 据悉,本次调整方案,城市低保标准将提高7%以上,农村低保标准将提高12%以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将平均提高10%以上。 相关阅读: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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