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博士学堂由著名律师项先权博士发起设立,依托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优势,整合中国著名法学家、法律风险管理专家、司法实务部门的权威人士组成。以O2O方式向企业家、商务人士、社会公众开展法律培训、提供法律帮助,旨在传播法律文化,弘扬法治精神。 作者:奚正辉、赫少华 来源:儒者如墨 阅读提示: 最近由于房价快速上涨,房东收取定金后,违约不肯出售房屋的案件频频发生。中介起草的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协议中都约定了定金与违约金,这种案件法院如何处理? 当事人已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了具体约定,但未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时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予以区别对待。上海高院意见,若双方并未明确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 对于确不能继续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易产生争议。 关键词: 居间协议 房价上涨 房东违约 定金 违约金 案情介绍: 2015年5月,买受方王某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出售方吴某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协议》。 王某向吴某购买上海市丁香路一套公寓房,转让总价为700万元,并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万元。 其中协议约定:若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总房款的20%的违约金。 之后,吴某一直拖延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退还定金20万,并要求吴某赔偿20%的违约金140万元。 庭审中,法院追加了中介公司为第三人。 代理律师观点: 1、房地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及显失公平等情形,是合法有效的。 2、协议中即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的约定,守约方有权选择主张违约金。
3、本案中,由于近期上海房价快速上涨,该房屋上涨了约25%,所以被告吴某宁肯违约不卖该房屋,为了谋取更大的利益--房价的25%。 4、由于吴某的违约行为,导致王某不能购买该房屋,也错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导致王某现在要以更高的价高买同样的房屋,造成了王某实际损失25%。 5、其他辩论意见。 法院意见: 鉴于吴某要求降低违约金,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判决如下: 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吴某退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王某违约金70万元。 引申思考: 买卖双方签署了居间协议,通常法院是不会判决继续履行的,不会判决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除非有特殊情形。 在房价快速上涨期间,发生类似案件,买受方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赔偿最高的违约金。出售方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降低损失。 温馨提示:本平台属于公益性质,部分内容来源网络,以供读者学习传播,如原作者有异议,请及时联系删除。 欢迎来到律博士学堂,扫描底部二维码订阅更多法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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