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设定了密码,并存入了6万现金。2014年8月,王某发现该银行卡内存款少了10040元,后经调查得知,该银行卡账户于2014年8月在山西某ATM机取款1万元,手续费40元。王某认为某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卡行,有义务维护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王某银行卡被盗刷,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赔偿损失。某银行称依约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王某本人的行为,王某应妥善保管卡片、密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护储户存款安全即是银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合同义务,某银行作为银行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完善的技术设备,包括难以复制的银行卡和能够识别复制卡的交易终端,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与加密保护技术,具备识别其真伪的技术和硬件设施,应当确保储户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确保借记卡内资金的安全。王某的银行卡在山西ATM机上被取款时,其本人却在北京,依常理判断该取款行为并非其本人所为,在某银行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是由于王某的过错导致借记卡内数据信息被窃取使用的情况下,判决某银行对王某损失的合理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银行卡已经成为大家工作和生活的必备品,每个人都有不止一张银行卡,随之而来的便是银行卡的安全问题,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屡见不鲜。为避免银行卡被盗刷,以及在被盗刷后能够有效维权,建议持卡人做到:1、不出借、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2、不随意将交易密码告知他人;3、不在安全保护措施不足的情形下使用网上银行系统;4、在有他人在身边的情形下不要不加防护地输入密码信息;5、不轻信犯罪分子以需要通过电话听取持卡人卡内余额证明持卡人资信能力的说法,违反常规多次输入卡号及交易密码;6、在银行卡丢失后,及时进行挂失。同时做到在银行卡被盗刷后,注意保存、固定“人卡分离”的证据,如向派出所报警,持卡到银行进行转账或取现等,以便通过诉讼维权时具有更大的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