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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典型案例及维权提示(上)

 半刀博客 2016-03-15



争议一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案例一



        

        199810月,某公司股票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600xxx2005117日,某公司因涉嫌存在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被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立案调查,某公司对此在次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公告。2008526日,某公司收到证监会对其作出的决定书,认定某公司2004年年报虚报利润,存在“虚假记载”行为,对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某公司就该情形,于2008527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上予以公告。郑某以200546日至20051223日期间买入某公司股票,而在证监会公告某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后,某公司的股票价格出现波动,给其造成实际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赔偿其实际损失及利息损失。某公司则辩称郑某的损失是由市场风险及操作不当造成的,与某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郑某应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


        某公司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郑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某公司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该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郑某投资某公司股票的损害结果与某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不存在某公司所称的市场系统风险,故依法就郑某诉请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提示: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常就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产生争议,对此,我们认为认定虚假陈述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且不具有以下任何情形: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争议二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二



        

        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2013122日,张某驾驶该车辆与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宋某受伤,两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与宋某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张某过错比例为80%,宋某过错比例为20%。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损失承担了赔付责任,并根据张某投保的车辆损失险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张某的责任部分承担了赔付责任,对剩余20%拒绝赔付,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剩余20%。某保险公司则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其仅对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毁损为目的的保险,而该格式条款约定按责赔付,即将第三者宋某不能赔偿的风险通过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转移给了张某,与财产损失保险的设立目的相违背。且某保险公司提供的该格式条款免除了其赔付责任,排除了张某的权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故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


        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常以保险合同存在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条款多系保险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没有与保险公司协商的余地,属格式条款,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多属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即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免责条款。那么,在签署保险合同后,是否必然要受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束呢?这需要具体分析,被保险人可就免责条款作如下抗辩:1、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或者未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2、格式条款存在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情形;3、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免责条款存在的初衷并非是一方借此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而是为了管理、调控风险,故相关法律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规范。作为消费者,也应正确理解免责条款,防范保险公司通过免责条款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和通过用免责条款的方式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商家作斗争。



(文中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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