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外出请假条可不是医院的“免责金牌”

 yg621bxf2000 2016-03-17

住院患者请假外出是各个医院常见的现象,有些医院的医务人员通常会要求患者写请假条,一方面便于管理,一方面也是为了规避患者外出时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然而,这样的请假条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患者坚持要求外出,医院如何最大限度保护患者安全,并同时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医院有权利限制患者离院吗


从法律定性上看,患者写的请假条更多地类似于一份双方对医疗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有协议内容、双方签字,同时还包括协议的注意事项。在某些医院,患者外出所签署的文书名称就叫做《患者住院期间外出请假协议书》。


患者请假离院与自动出院类似,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医疗服务合同是否解除。对于意识清楚的成年患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是其基本的权利。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一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而出院。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一些医疗机构,对于擅自离院外出者按照自动出院办理的原因。此时,医疗机构并无权利阻止合同的解除,因而也无权阻止患者出院。但患者请假出院,并不是解除医疗服务合同,医院还需尽到一定责任。


患者请求离院 医院应尽哪些义务

患者在住院期间请求离院,医务人员需要尽到注意义务、劝阻义务、告知义务。


注意义务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患者病情的充分评估判断,是否可以离院,病情存在哪些风险等,尽到结果预见的义务;另一方面,患者离院之后,如果没有按照承诺的时间返院,医务人员应注意并有义务进行查找,包括电话联系患者或患者家属,仍查找不到的应报警。

医务人员虽不能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但仍然有劝阻的义务。


方面,患者住院接受诊疗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之一,患者单方面违反合同内容,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必然要进行劝阻。另一方面,患者办理住院就说明患者的病情符合住院指征,不适宜在院外,否则会存在相应的风险,因此,医务人员也有劝阻患者离院的义务。

告知义务同样存在两个方面。


方面,医务人员应充分告知患者离院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患者执意要离院,医务人员应告知其在院外发生意外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如救治手段或立即呼叫救护车等。

最好签离院知情承诺书



《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中《患者入院须知》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后,服从病房床位安排,患者不得擅自离院或外宿。擅自外出者,按自动出院处理,确有重要原因必须离院者,需签署离院知情承诺书,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可见,该制度明确规定了患者若非有重要原因,不得离院或外宿。必须离院者,则需签署离院知情承诺书而非协议书,且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承诺书与协议书不同,承诺书是患者单方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承诺,医务人员并未同意患者的离院。而请假手续作为补充协议,准假便意味着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后,认为其可以离院。然而,请假离院期间突发疾病致死致残的例子屡见不鲜。如果患者在院外突发疾病又无法及时得到紧急救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会被认为是由于对病情评估不准确而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增加了患者死亡发生的几率,即可以认为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具备因果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医务人员虽不能限制患者的自由,但不宜同意患者请假;患者确有重要原因需要离院的,则应签署离院知情承诺书,医务人员同时尽到注意义务、劝阻义务、告知义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