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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擅自离院后被撞身亡,为法院的判决点赞!

 xiaoeagleyhl 2018-09-28

导 

让医护人员专注于看病,而不是看人!

案    例

2017年6月28日,刘某因病入住佛山某医院外科住院治疗。


入院当天,医院出具了《护理安全知情同意书》告知“防意外(走失、坠床、自杀),留陪人24小时在床边陪护”,及《住院须知》告知不得请假或擅自离院,否则由病人或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及其家属陈某分别签名予以确认。医院在长期医嘱单中记录刘某需“二级护理”。


2017年7月6日晚

陈某因事短暂离开了刘某的病房


当晚22:13-22:19

刘某自行步行离开病房及医院


当晚22:45

陈某及医院发现刘某不在病房后,于22:45时到监控室查看监控录像


次日1:00

双方在监控录像查询到刘某已自行离开医院,后医院对此事作报警处理。


次日00:30

刘某在某路段机动车道内行走,最终与一货车发生碰撞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为了讨个说法,刘某的家属把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28万余元。


刘某的家属诉称,医院在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在深夜放任病人随时离开医院而不过问。为此,本次事故的发生医院存有一定的责任,医院应赔偿其损失。


医院对此表示,刘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不能限制其活动自由,并且住院须知已经明确告知患者不能擅自离开医院,医院的医护人员已经按照“二级护理”规范对患者进行巡视和观察,医院已尽到护理义务。


庭审中,陈某表示刘某当晚的意识正常,也未提及过要离开医院。


一审、二审:医院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中院。


刘某的家属上诉称,医院在《住院须知》中拟定“患者不得请假或擅自离院”等条款,就当然对患者在医院期间负有管理义务。事实上,医院作为一家专业的医疗机构,其不仅有为病人提供治疗的主合同义务,还有专业、尽职管理病人及保障病人人身安全等附随义务。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因病入住医院住院治疗,故刘某与医院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的合同主要内容应为医院为患者提供诊断和治疗等医疗服务,该案中刘某系因自行离开医院发生交通事故而致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医院并无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


刘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需的护理亦仅为二级护理,由家属陪护。因此,医院对刘某住院期间的管理并不包括限制其人身自由,且医院也不可能预料刘某离开医院会发生交通事故,故刘某自行离开医院后发生交通事故并非医院不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所致。


法院认为,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医院管理范围内保障患者或他人安全的义务,而刘某系在医院外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医院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据此,佛山中院驳回了刘某家属的上诉请求。

必须为两级法院的判决点赞!


看太多了充满和谐色彩的判决,无边界的单位安全保障义务令包括医院在内的单位管理者苦不堪言。一旦公民健康生命权受损,无论直接原因是什么,无论单位是否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有关部门总能找到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类似于“未告知爬树危险”的奇葩理由不断考验着我们的想象力。基于这种现实情况,非理性维权越来越多,小闹小赔,大闹大赔的现象一时未得到遏制。


判决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一般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完全责任或补充责任,总有一款适合你!而所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表现为任何你能想象或不能想象到的情况,比如:未告知某区域水深,可能导致溺水、未告知树高攀爬有危险、未告知......


具体到医院管理,患者擅自外出意外事件的发生虽然是极小概率事件,但医疗机构在该类事件的风险防范上不可谓不努力,比如门禁系统的建立、各类风险告知书的签署、安保人员定时巡视、对医疗护理文书记录的详实要求......


某时,笔者曾受邀参加某三级医院的一个有关患者离院风险管理制度的修订讨论,该制度修订起因为该院发生一起患者外出后自杀身亡事件。当时参与讨论的医院管理者为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纷纷提议:加强风险告知、医院门口设立患者签离记录本、保安发现患者外出立即通知通知护士长将患者带回等措施。据统计,该院每日私自外出的患者数量近百位,护士长啥也别干了,光领人吧!笔者当时就发表了和前述案例中法院判决意见的类似意见,即医疗机构的合同义务为提供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自由没有法定理由不受限制,医疗机构没有权力限制患者外出。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其监护人的监护责任不因住院治疗得以免除,患者脱离监护受到损害属于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封闭式管理的精神疾病类医疗机构另做讨论。至于自杀事件,无论是院内自杀还是院外自杀,一旦有关部门认定为自杀,只要没有证据证实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自杀,则侵权责任不成立。


生命健康权是最值得保护的、不可再生和复制的权利,一个生命的离去对于一个家庭或几个家庭带来的伤痛都是巨大和难以修复的。从法律层面,对于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明确的规范或标准,监管也必须是落地的、动态的,不应姑息任何忽视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豆腐渣工程和豆腐渣级别的管理。但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只能是法律的标准,而不是什么事后标准或道德标准。


让医护人员专注于看病,而不是看人吧!


来 源 / 小强热线、马老师话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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