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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辨析

 danasu 2016-03-1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辨析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此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是指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内)的产品假冒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此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可能同时触及侵犯知识产权罪和诈骗罪等相关罪名。因为从客观表现来看,这些罪名在此区域存在一定的重合交叉。比如,行为人以假充真的行为,要想达到冒充的目的,必然在伪劣产品上设置一些与真品类似的商标、外观设计等,这就可能同时触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犯罪的区别与界限

其一,侵犯的客体不一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诈骗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市场秩序和公私财物。其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虽然含有欺骗因素,但只限于产品质量方面,而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本身不是经济行为。其三,犯罪主体有所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施,而诈骗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诈骗罪的界限,关键要把握住两点:第一,从客观上看是否交付了标的,以及标的有无价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追求非法利润,具有真实的履行合同的意图,客观上一般都交付了标的,对然标的物并非真的、好的或是合格的,但也并非毫无价值。对于诈骗犯罪来说,由于行为人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不会履行合同,交付标的。即使万不得已交付了标的,标的也是毫无价值的东西。第二,从主观上看有无真实交易意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人有真实的交易意图,进行真实的交易活动,履行合同,只不过在产品质量上做文章。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真实交易意图,交易只不过是其诈骗的手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与界限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一般认为形成牵连关系或者想象竞合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即从一重处断。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为人本身的经营行为就属于非法,而其又在经营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行为。这种情况就属于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不同罪名的情形。对此,理论上一般从一重处断。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区别与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其一,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二,客观方面有所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方式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并不必然在产品中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其又在经营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行为。这种情况就属于想象竞合犯,即一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不同罪名的情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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