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小说中的人物年龄设计常常可以体现出作者的艺术匠心,也往往是作品成功的关键。冯梦龙《古今小说》中的《金玉奴棒打薄情郎》女主角的年龄设计便是如此。金玉奴出场时为十八岁,尚待字闺中,这在一般女性十五六岁就成婚生育的时代,似乎不合情理。她不仅“生得十分美貌”,而且“诗赋俱通”,“女工精巧”,“事事伶俐”。只因其父金老大及其祖上曾经做过七代的乞丐头目——团头,虽然家道殷富,但名声不好,导致玉奴婚事高低不就,一直挨到十八岁尚未许人。这样,二十岁的贫寒落魄书生莫稽情愿入赘,后来苦读,应试,及第,为官,负心杀妻,遭遇棒打,悔过自新等情节,也就顺理成章。可以说,该作品人物年龄的设计十分巧妙,也是小说的艺术魅力所在。
这样的人物年龄设计有何深意呢? 首先,这般年龄设计有助于为人物性格描写服务。薛宝钗的稳重和平,少言寡语,颇有城府,深得人心;林黛玉孤高自许,目无下尘,这固然主要决定于两人不同的性格,但与年龄大小也多少有一点联系。人的城府大小与年龄一般成正比,宝钗年龄较大,阅历较多,城府也深;黛玉年龄小,口无遮拦,比较任性,容易得罪人。这比较符合生活实际。 其次,这样的年龄设计有利于表现人物关系,突出小说主题。脂砚斋批语云:“晴有林风,袭乃钗副。” 晴雯与林黛玉,袭人与宝钗,这两对主仆,如影随形,从思想品格到为人处世,方方面面,惊人一致。晴雯比林黛玉大两岁,袭人比宝钗亦大两岁,显然,作者构思时也考虑到年龄因素,双方对称,严丝合缝,滴水不漏。《红楼梦》的悲剧的反封建意义,就是表现了“人的美、爱情的美和以及这种美被毁灭的主题。这是一支爱情的青春的颂歌,美的人、美的爱情的颂歌。”(蒋和森《红楼梦论稿》,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小说通过爱情去控诉了整个社会,或者说,通过整个社会歌颂了这一爱情。可以说,《红楼梦》就是女性的悲剧,爱情的悲剧。全书描写的重点是宝黛爱情悲剧,宝玉和宝钗的婚姻悲剧。宝黛有爱情而没有婚姻;宝玉和宝钗有婚姻而没有爱情,都是惨绝人寰的悲剧。宝玉心仪比自己小一岁的林妹妹;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事与愿违,只能娶比自己大两岁的宝姐姐,这绝对是抱憾终身的人生悲剧。这一悲剧的制造者是封建家长、封建礼教和封建制度,这是小说的主题之一。 再次,这样的人物年龄设计还微妙地表现了作者的感情流向。具体说来,就是含蓄地表示了作者对木石前盟和金玉良缘的不同态度。一般说来,男女缔结婚姻,男子比女子大一两岁,属于最佳组合。这既符合人类社会男女青年生理发育的特点,具有科学性,也是被世俗社会看好的理想姻缘,具有普遍性;反之,女子大于男子,则不太符合情理,女子比男子年龄大得多的,甚至相差悬殊的,更是畸形婚恋。记得有一首古代民歌写道:“十八岁的媳妇九岁的郎,夫妻携手上牙床。要不是公婆双双在,你做儿来我做娘。”就是批判大女少男的不合理的封建包办婚姻的,虽然运用了夸张手法,但分明可见民间对畸形婚恋的反对态度。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女十八,方可以登记结婚,便是最好的明证。其实,历代文学作品也是如此表现的。王实甫《西厢记》在《楔子》中借老夫人之口交代:“只生得个小姐,小字莺莺,年一十九岁。”第一折张生上场,唱道:“先受了雪窗萤火二十年,”分明是介绍自己的年龄。这里男比女大一岁。在冯梦龙《三言》中,《钱秀才错占凤凰俦》才子钱青十八岁,佳人高秋芳十六岁(《醒世恒言》卷七);《闲云庵阮三偿冤债》中,陈玉兰“青春二八”,阮三“年方二九”(《古今小说》卷四)。明清之交名教中人创作的才子佳人小说《好逑传》,是一部被鲁迅誉为“文辞较佳,人物之性格亦稍异”,又为德国大文豪歌德称许的优秀言情小说。其中的男主角铁中玉出场时“年将二十,尚未有配”,刚好十九岁,女主角水冰心“至一十七岁,尚未嫁人”。这几例都是男比女大两岁。可见,古代小说、戏曲作家有一条潜规则,就是理想的婚姻是男比女大一、二岁。同样在《红楼梦》中,凡作者看好的婚姻,都是男子比女子大一二岁,如贾芸和小红。第二十四回,宝玉问其年纪,贾芸回答:“十八了。”他比宝玉大五岁。第二十七回记同一年的事,红玉回答凤姐:“十七了。” 红玉后来改名小红。这对有情男女年龄相差一岁,是年龄相称的婚姻。反之,第三十五回,记叙贾政的门生、暴发户傅试想与贾府攀亲,将其妹傅秋芳嫁给宝玉,派两个嬷嬷来贾府走动,要见宝玉。小说交代:“目今傅秋芳年已二十三岁,尚未许人。”是年,宝玉才十三岁,女方比宝玉大了整整十岁,明眼人自然知道,这是一桩极不相称的婚姻。作者通过设计的人物年龄就巧妙地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我们有理由认为,关于宝、黛、钗三人这样的年龄设计说明,作者主观上支持木石前盟,而反对金玉良缘。尽管作者竭力表示不偏不倚,绝对公平,表面上对两者采取等距离的态度,但还是有意无意地流露出倾向性。作者除了在人物关系设计上,将木石前盟写成前世天然的因缘,双方安排为表兄妹关系;将金玉良缘写成是后天的人为的(细味小说文字,金锁来历不明,完全可能是薛家有意打造出来的),双方设计为姨姐弟关系,使“木石”略亲于“金玉”之外,还在人物年龄的安排上也作了微妙的暗示。当然,这里也不可避免地烙上了时代的印记,因为,今天的生命科学研究成果证明,表兄妹属旁系血缘关系,属于近亲,为了后代的健康,禁止通婚。而这在封建末期的清朝是没有限制的。在旧社会,民间的表兄妹通婚也是极其正常的普遍现象,《红楼梦》中的描写是符合历史真实的。 又次,可以通过人物结局推测后四十回某些情节。现行的高鹗续书写到贾府统治者采用掉包计,让宝钗与宝玉成亲,而黛玉在同一时刻焚稿断痴魂,制造了一幕空前绝后的震撼人心的大悲剧。其对比鲜明,艺术性很强,是无庸置疑的。悲则悲矣,但不一定真实,也不符合作者原意。这是因为,第一,作为黛玉的亲外婆,贾母绝对不会同意这一方案,尽管她老人家对黛玉颇有微词,但似乎不会采用如此残忍的手段。第二,宝钗知书识礼,也不会愿意冒黛玉之名与宝玉结合,而丧失自己一个少女的人格尊严。古人十分看重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宝钗婚后还有漫长的人生道路,难以为情,难以做人。第三,在具体操作上确实有很大的难度,读者自会想象,姑不具论。显然,根据对于作者感情脉络的分析,原文肯定不会这样构思。可以肯定,黛玉死亡与二宝成亲决不会在同时进行。应该是在黛玉死亡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淡化和转变,经过家长的提议,宝玉不得已而求其次,再与宝钗结合,才是合情合理的。有红学家认为,黛玉本名代玉,隐寓将被替代的内涵,“代玉因病死,而被宝钗替代。”(徐乃为《红楼三论》,中华书局2005年12月,第152页)是说极富见地。这样的悲剧效果可能不如现行的后四十回那么强烈,但比较符合作者原意,也符合生活真实。本文通过小说有关人物年龄的分析,支持了这一未引起学术界重视的人物结局说。 最后,通过以上分析,进一步推测人物原形,再深入一步,研究小说原作者。学术界一致认为,《红楼梦》是以作者自己家庭为原形的。如果说贾府的原型是曹家,林家的原型则是李煦家。故宝黛二人构成表兄妹关系。那么,具体说来,宝玉的原型应为曹寅的儿子,黛玉的原型当为李煦的女儿。写曹家当然不可能不写到曹寅和作者自己。袁枚《随园诗话》云“康熙间,曹楝亭为江宁织造,其子雪芹撰《红楼梦》一部,备记风月繁华之盛。”袁枚生于曹寅死后四年,与曹寅的孙子曹雪芹是同龄人,又做过江宁知县,其所经营居住的随园又在当年雍正皇帝赏赐给隋赫德的曹家西花园故址,还曾经不无自豪地说“大观园即吾家之随园也”,故他对于曹家三代四人担任江宁织造垂六十年的历史了如指掌;对于金陵名宦、文化名人曹楝亭的大体情况也比较熟悉。因此,他虽然不知道曹寅儿子的确切姓名,但对于曹寅与《红楼梦》作者的父子伦理关系的记载当属可靠。而由于《红楼梦》作者的真实姓名当时鲜为人知,他在抄本《石头记》第一回又看到“后因曹雪芹在悼红轩中,批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则题曰《金陵十二钗》”云云,便信以为真,将《红楼梦》作者与曹雪芹联系起来。“伟大的艺术家都是在饱尝人生痛苦与忧患之后才有所成就。”(苏琪《艺术心理学》,第94页)作为文学家的袁枚肯定了解,只有曹寅的儿子的阅历才能创作《红楼梦》,其与自己年龄相仿佛的孙子则是不可能完成这部伟大小说的创作的。曹雪芹出生在曹寅去世三年以后,自然写不出如此博大精深的伟大小说。红学研究的传统观点认为,《红楼梦》作者为曹雪芹,显然值得质疑。根据小说创作的一般规律,小说,尤其是具有生活原形的人情小说,作品的第一号人物一般对应为作者本人,那么,《红楼梦》的原作者则是曹寅的儿子,而不可能是作为曹寅孙子的曹雪芹。曹雪芹只能是部分内容文字的改写者和小说的修订者。 笔者曾在《红楼梦作者献疑》(《明清小说研究》2004年第三期)等论文中对《红楼梦》的原作者问题提出新见,心中诚惶诚恐,不太踏实。现在通过对于小说中几个人物年龄的研究以后,更加坚定了自己的观点。要完成这一课题的研究,取得成功,还有许多难题需要攻克。“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可以预见,关于小说《红楼梦》作者的研究将成为二十一世纪红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当然,我非常清楚,要改变传统的观点殊非易事,更不可能一蹴而就;要靠广大学者和读者来做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相信历史最终将会作出正确的选择,还历史的本来面目。本人才疏学浅,所论未必允当,欢迎方家指正。 丁亥年新正于金陵随园悠然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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