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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出现两份居间合同,认哪份?

 荒野40 2016-03-22


房主与中介公司就卖房的中介费用发生争议。诉讼中,房主与中介公司各拿出一份居间服务合同,两合同对居间费的约定各不相同。对此,房主称可能是其未留意误签所致,为补充证据申请撤诉。海淀法院法官提示,房屋买卖是重要的大额交易,签署文件时更应谨慎。


陈女士委托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卖房,签订合同当日由于时值半夜怕不安全,将买房人支付的定金2万元存于中介处,后中介拒不退还,称2万元是中介费。陈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我爱我家公司归还2万元房款。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陈女士诉称,2015年12月15日,她和买方在我爱我家公司中介人员组织下进行背对背谈判,中介在其中传话,他们在谈判时提到中介费谈不下来,让她帮忙出2万元中介费,她并不同意。谈判从晚上7点持续到凌晨2点,最终达成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支付给了她定金2万元。离开时,由于她头晕、且夜里怕丢钱,就将2万元放至中介处,出于信任,也未要求其开具收条。其后,她要求中介还钱,中介说钱交公司了,并且让她签了几项补充协议。为此,她多次拨打我爱我家公司的投诉电话反映情况,我爱我家公司通过系统查询,之前答复她的中介费是6万多元,后来又改口说是8万多元,其中2万应当由她卖方负担。根据她持有的居间服务合同显示,此次交易的居间费为63525元,应由买房人承担。我爱我家公司以收取她2万元中介费的名义,拒不退还她的卖房款,故她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我爱我家将2万元房款归还。


被告我爱我家公司辩称,根据她方持有的居间服务合同,陈女士的此次交易共有8万多元的居间服务费,其中买6万多的居间服务费应由买方支付,另外2万居间服务费应由陈女士支付。


庭审中,原被告各持有一份居间服务合同,陈女士持有的居间服务合同,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一栏显示63525元,甲方支付一栏为空白。我爱我家公司持有的居间服务合同,在甲方支付一栏中增加2万元的内容,其他部分与陈女士持有的合同内容一致。对此,我爱我家公司解释,由于签约当时第一份合同书写有笔误,当即重新签订了一份居间服务合同,故存在前后两份居间服务合同。而陈女士称,其从未见过我爱我家公司持有的居间服务合同,并否认签订过两份居间服务合同。陈女士为证明其所言属实,申请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我爱我家持有的居间服务合同系伪造。经法庭多次释明鉴定风险后,陈女士对我爱我家持有的居间服务合同进行了仔细查看和反复比对,认为该合同上的签字与自己签字极为相像,很可能是在我爱我家公司要求其签订各种补充协议时,趁其不注意塞进去的,其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其后,陈女士为证明实际履行的是其手中的居间服务合同,多次联系买房人,称买房人亦认可手中合同的居间费为6万多元,但不能提供该合同作为证据。为完善其证据,陈女士申请撤回起诉,待补充证据后再行起诉。我爱我家公司也表示,会进一步与店面确认具体情况,尽力达成和解。


【法官提示】


对笔迹真伪存在质疑时,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但笔迹鉴定的费用由申请方垫付,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由于笔迹鉴定耗时长,且费用较高,故诉讼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前应首先自行比对并核算相应风险后再做决定;就陈女士声称误签合同的问题,房屋买卖为大额重要交易,对于交易过程中签署的文件皆应仔细阅读,知悉其法律后果后谨慎签署,切勿因一时疏忽造成严重后果;就双方各持一份内容矛盾的合同之效力问题,由于双方对有关事实各执一词,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需通过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等综合认定,当诉讼中出现事实真伪不明时,诉讼当事人应多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辅助证据,切勿盲目诉讼,导致因证据不利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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