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房屋买卖典型案例(上)

 荒野40 2016-03-2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微信号:beijingyizhongyuan

微信公众号简介:提供司法服务,传播司法正能量



案例一:一房数卖与阴阳合同



2010年,陈先生从开发商处以64万元购买了13号房屋。2012年,在陈先生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情况下,与丁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56万元,家电、装修42万元,共计98万元。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丁先生交付了房屋,丁先生向陈先生交付房款70万元。


2013811日,陈先生针对13号房屋,又与孟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先生将13号房屋以149万元卖给孟女士。陈先生于2013815日取得13号房屋的产权后,又与孟女士签订了名为《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的网签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价款是65万元,双方于当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孟女士按照65万元的计税金额交纳了相关税费。孟女士向陈先生实际支付房款149万元。


丁先生知道陈先生又将房屋卖给孟女士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先生与孟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即网签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陈先生名下,理由是65万元的房屋价款严重低于市场价值,双方故意避税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811日,陈先生与孟女士就购买13号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完成产权过户,双方于2013815日进行网签,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于20138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2013815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为完成产权过户而签订的网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该网签合同约束。丁先生如认为陈先生与孟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就陈先生与孟女士20138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前,丁先生仅要求确认网签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借名买房



2013年,韩女士想在北京买房,但自己不是北京户口没有购房资格,便找到自己的姑姑,两人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由韩女士出资,以姑姑的名义购买一套普通商品房,待韩女士或其子女具有北京户口后,姑姑将房屋过户至韩女士或者其子女名下。协议签订后,韩女士以姑姑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首付款,同时以姑姑的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并按月偿还银行贷款。2014年,韩女士的姑姑去世,姑父不承认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协议,不认可房屋是韩女士的财产,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他继承。韩女士提出反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女士与其姑姑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两人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韩女士履行了交纳购房款、偿还银行贷款的合同义务,其姑姑应当在具备过户条件的时候,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韩女士名下。现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韩女士的姑姑去世,其姑父作为韩女士的继承人,应当承继合同中的义务。现韩女士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其姑父继续履行其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韩女士的反诉请求却是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因韩女士对该房屋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故本案中韩女士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反诉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韩女士要求姑父协助过户的主张,可另行解决。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