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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采购人的“形象”越发鲜明了

 智慧商城 2016-03-22




该市近日发出通知,全面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并推出今年拟开展的改革安排


本报讯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责任主体,采购人究竟担负着哪些责任?如何更有效地发挥采购人的积极性?日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明确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并对今年拟开展的几项改革作出安排。


《通知》明确,采购人实行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其工作责任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单位政府采购责任机构和采购专员。政府采购责任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务,并对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应设立采购专员不少于2名,实行AB角制度。责任机构负责人和采购专员对采购活动负直接责任,对本单位行政首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


二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自行采购项目操作规程,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集体决策、充分研讨、书面记录、有迹可查、公开透明,对上述资料做好档案保管工作,以便检查。


三是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工作。具体包括:根据预算编制并申报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建立健全市场调查、专业论证(咨询)、征求意见和内部会商等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明确地确定采购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时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合同公告和合同备案;履行项目验收、结算、付款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明确履约验收的内部责任分工,按照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约定,对采购的产品、技术、服务等进行实质性验收,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此外,非评定分离项目,采购人委派评标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还应出具《采购单位评标授权书》;评定分离项目,采购人应评审委员会的要求委派代表进行项目介绍或解答询问,不参与具体评审工作;预选采购项目无需委派评标代表。


四是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集中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答复统一由招标机构负责受理,其中,涉及采购需求的询问与质疑事项,以及适用评定分离自定法定标的结果选择问题,可由采购人直接答复质疑人并抄送招标机构,或由招标机构根据采购人的意见回复质疑人;涉及信息公开和评审过程等询问与质疑事项,由招标机构负责答复。


五是强化一级预算单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包括做好信息公开、加强内部培训等。对非公开招标申请、进口产品申请以及依法需审批的采购事项,由一级预算单位把关后报送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还应加强对下属单位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落实内部采购制度,严格依法采购。


《通知》梳理了政府集中采购流程、采购方式及相关要求,同时明确了2016年该市拟推行的几项政府采购重大改革:深化商场供货改革,推行电商采购,商场供货由“以实体商场为主、电商为辅”转化为“以电商供货为主、实体商场为辅”,并将原实行商场供货的138种商品缩减为集采目录内20种特定品目的商品,进一步简化操作;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其中提出公开自行采购信息,即,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转为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将项目预算、项目内容、成交供应商征集筛选情况、成交供应商名称和金额等报送市财政部门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进行公告,不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应将自行采购决策过程及结果在内部进行公示;实行进口产品清单制,简化进口采购流程;加大对高校和科研机构扶持力度,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殊专用设备和服务,且年度采购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采购,财政部门实行后评估。


《通知》还针对该市资格招标、预选采购、长期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四类特殊采购项目的适用情形、具体操作、注意事项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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