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RESEARCH智善法律新媒体将邀请湖北地区优秀的法律人,分享他们的专业文章、评述、解读,请大家持续关注,也期待您的主动投稿!(投稿请至:zhishantougao@163.com)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能否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制? 1. 依《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应属于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机构。 2. 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应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制。 3. 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制;典当合同有效时,《规定》不规制典当行。 4. 典当行与当户间签订借款合同但没有当物的,应认定典当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争议,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 1.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按照主管部门划型标准属于金融机构。 根据2015年9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中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属于金融机构中非货币银行服务一类。 又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条第2款:“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典当行是否受《规定》约束成为实务中的争议问题。 2. 《规定》可规制小额贷款公司。 最高院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本质上并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且《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方面已经做出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上限的指导意见,故《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不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52-55页) 3. 典当合同有效时,《规定》不规制典当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55条、第56条之规定,明确了典当行的金融属性,并应当按照《典当管理办法》收取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此时典当行不受《规定》规制。 特别要指出的是,典当行与当户间签订借款合同但没有当物的,应认定典当合同无效,则双方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此时应适用《规定》的规制。 附:《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55 .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应认定无效。 56.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应认定典当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本文由“135编辑器”提供技术支持 作者| 李涛 卢青霞 责编| 高丽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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