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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资讯速递汇编(20160104至今)

 三哥四妹 2016-03-24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资讯速递汇编

2016年资讯速递(20160104至今)


资讯速递第1240期2016.01.04


挂牌公司披露季报的,对披露时间有何要求?

答复: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该符合什么要求?

答复:应符合下述要求:(一)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资讯速递第1242期2016.01.05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针对关联交易应披露哪些内容?

答复:应在重要事项中对本年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内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的金额,与关联方的交易结算及资金回笼情况,并说明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对应股份有何特殊限售要求?

答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公众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


资讯速递第1244期2016.01.06


协议收购过渡期间,收购人能否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

答复: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众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担保事项的,应注意哪些内容?

答复:(一)挂牌公司应当披露本年度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合同(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包括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对象、担保类型(一般担保或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决策程序等;对于未到期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明确说明。(二)应当披露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不含本数)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以及公司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不含本数)部分的金额。(三)公司应当说明本年度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资讯速递第1246期2016.01.07


挂牌公司停牌期间需要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答复:挂牌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第4.4.1条中任意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披露股票暂停转让公告后,应当至少每10个转让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挂牌公司根据《重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的,在股票暂停转让后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说明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


重大资产重组内幕知情人核查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有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提交那些材料?

答复:相关人员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其买卖股票行为是否利用了相关内幕信息;公司及相关方应当书面说明与买卖股票人员相关事项的动议时间,买卖股票人员是否参与决策,买卖行为与该事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书等。


资讯速递第1248期2016.01.08


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转让其所持有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复: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挂牌公司对重组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需要重新履行哪些程序?

答复:因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重新履行申请暂停转让、内幕知情人报备、信息披露及申请恢复转让等程序。


挂牌公司股东若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条件,其股票买卖行为有何限制?

答复: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资讯速递第1250期2016.01.11


挂牌公司披露季报的,对披露时间有何要求?

答复: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该符合什么要求?

答复:应符合下述要求:(一)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收购过程中,被收购公司能否向收购人提供财务资助?

答复:不能;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资讯速递第1252期2016.01.12


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是否应该披露方案具体内容?

答复:需要。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机构和自然人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成为挂牌公司的收购人?

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定期报告若无法按时披露,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复: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资讯速递第1254期2016.01.13


主办券商向业务办理邮箱提交限售和解除限售等业务的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是否应该同时抄送挂牌公司监管员?

答复:需要。主办券商提交业务办理申请,请发送业务办理邮箱的同时抄送对应监管员。


主办券商对股票发行的规范性及结果有效性应发表那些意见?

答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涉及需呈报有关部门批准的,主办券商需对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发表明确意见。


以协议方式收购公众公司的过渡期是指哪个期间?

答复: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资讯速递第1258期2016.01.15


律师在哪些情况下应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发表保留意见?

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予以说明,充分揭示其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影响程度及存在的风险:(一)公司股票发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二)股票发行的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客观情况;(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律师无法取得应有证据;(四)律师已要求公司纠正、补充,而公司未予以纠正、补充;(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如何判定其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答复: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发行对象中涉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的,主办券商是否需要对自身业务隔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答复:需要。发行对象中涉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的,应对其是否严格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隔离制度发表明确意见。


资讯速递第1260期2016.01.18


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中补充哪些内容?

答复: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资讯速递第1262期2016.01.19


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是否应该披露方案具体内容?

答复:需要。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机构和自然人在哪些情况下不能成为挂牌公司的收购人?

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定期报告若无法按时披露,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复: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资讯速递第1264期2016.01.20


发行中涉及的“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两百人”具体怎么判断?

答复:“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股票发行方案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规定的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人数之和不超过 200 人。


股票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方案中董事会应对资产定价合理性进行哪些说明?

答复: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价合理性予以说明。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后是否需要持续披露?

答复:需要。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资讯速递第1266期2016.01.21


律师在哪些情况下应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发表保留意见?

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予以说明,充分揭示其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影响程度及存在的风险:(一)公司股票发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二)股票发行的事实不清楚,材料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客观情况;(三)核查和验证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律师无法取得应有证据;(四)律师已要求公司纠正、补充,而公司未予以纠正、补充;(五)律师已依法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对全部或者部分事项作出准确判断;(六)律师认为应当予以说明的其他情形。


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如何判定其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答复: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发行对象中涉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的,主办券商是否需要对自身业务隔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答复:需要。发行对象中涉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的,应对其是否严格遵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隔离制度发表明确意见。


资讯速递第1268期2016.01.2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哪些情况?

答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若同时购买、出售资产,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判断的相关比例如何计算?

答复:公众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且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于何时生效?

答复: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资讯速递第1270期2016.01.25


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中补充哪些内容?

答复: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资讯速递第1272期2016.01.26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一)—利润分配与公积金转增股本

问: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请问财务数据应当以什么时间作为基准日?

答:实践中,部分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以验资报告或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意时点的财务数据为依据进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下称“权益分派”),这种做法存在超额分配,损害投资者及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公开转让股份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而验资报告仅是对股东是否实缴出资到位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意时点的财务数据也并不具有公开性,不能全面直观反映挂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不能以验资报告或除定期报告之外的任何时点的财务数据为基准进行权益分派。

为规范挂牌公司的权益分派行为,拟进行权益分派的挂牌公司,权益分派方案中应当以公开披露过的仍在有效期内(报告期末日起6个月内)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期末日作为基准日,也就是说挂牌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应当以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如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可以以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基础。基准日的财务数据指的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本基数如无特殊安排,均以股权登记日的股本数为准。权益分派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必须实施完毕,如未能实施则须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具体内容请详见股转系统官网 http://file./upload/A0/B0/C16/F1600.pdf


资讯速递第1274期2016.01.27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二)—发行费用的会计核算

问:挂牌公司在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答:近期,随着市场功能的完善,挂牌公司融资日趋活跃。实践中,部分挂牌公司对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不规范,造成投资者对财务信息的误判误读。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四期)》的要求,特发布本问答。

挂牌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财务顾问费、备案材料印刷费、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冲减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路演费、财经公关费、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挂牌公司以权益性证券作为企业合并的对价,在此过程中涉及的费用一般包括合并费用与权益性证券发行费用。通常情况下,针对被收购方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计、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合并费用;为验资、权益性证券发行备案、股份登记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公司需要合理区分属于企业合并交易的费用和属于发行证券的费用,合并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发行费用直接扣减发行股份产生的溢价。


资讯速递第1276期2016.01.28


以协议方式收购公众公司的过渡期是指哪个期间?

答复:以协议方式进行公众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公众公司收购过渡期。


挂牌公司在编制2015年年报时,在格式和披露事项上有哪些要求?

答复: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应按照《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的要求进行编制,要确保相关章节的完整性,尤其是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及附注部分,并重点关注关联方、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募集资金、股份代持、减值损失、会计估计及政策变更、未决诉讼、仲裁等披露事项(具体详见官网)。


挂牌公司预计无法在4月30日之前披露公告的,公司和券商应履行哪些程序和披露义务?

答复:1、挂牌公司、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16年4月15日前就延期披露原因、延期期限、对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的影响或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等事项进行公告。2、主办券商对预计无法在2016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受理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申请。


资讯速递第1278期2016.01.29


公司年报管理层讨论分析中自行编辑整理或引用的资料和数据应满足什么要求?

答复:披露内容应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分析中如引用第三方资料及数据,应注明来源及发布者,并判断第三方资料、数据是否拥有足够的权威性;公司自行整理编制的资料及数据,应说明,并注明编制依据。披露内容应突出重要性,避免过多披露不重要的信息而掩盖重要信息。


公司进行紧急停牌的,应于何时披露暂停转让公告?

答复:1、挂牌公司在T-1日16点30分至18点30分提交紧急申请的,应在T-1日20点前披露股票暂停转让公告。2、挂牌公司在T-1日18点30分至T日9点提交紧急申请的,应在T日开市前披露。3、挂牌公司在T日9点至15点30分前提交紧急申请的,应立即披露。


会计事务所对挂牌公司年报进行审计时,应特别关注哪些事项?

答复: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有关执业准则,审慎实施审计:

(一)针对挂牌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比例发生变更的情形,充分关注变更的理由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对会计政策变更的有效起始时间、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审议程序的合规性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充分考虑是否存在虚构交易、实质为关联交易的情况。

(三)对挂牌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资讯速递第1282期2016.02.02


挂牌公司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材料,还是需要向窗口提交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吗?

答复:不是。自2016年2月3日起,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时,只需提交原件一份,无需再提交两份复印件,其他要求不变!


公司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后是否需要持续披露?

答复:需要。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定期报告若无法按时披露,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复: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资讯速递第1284期2016.02.03


挂牌公司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材料,还是需要向窗口提交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吗?

答复:不是。自2016年2月3日起,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时,只需提交原件一份,无需再提交两份复印件,其他要求不变!


挂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是否应该披露方案具体内容?

答复:需要。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关联交易是否都需要提前预计?

答复:否。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资讯速递第1286期2016.02.04


挂牌公司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材料,还是需要向窗口提交一份原件两份复印件吗?

答复:不是。自2016年2月3日起,报送股票发行备案文件时,只需提交原件一份,无需再提交两份复印件,其他要求不变!


股票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方案中董事会应对资产定价合理性进行哪些说明?

答复: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定价合理性予以说明。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主要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等问题发表意见,并说明定价的合理性,资产定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后是否需要持续披露?

答复:需要。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违规对外担保或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资讯速递第1290期2016.02.16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包括哪些情况?

答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若同时购买、出售资产,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判断的相关比例如何计算?

答复:公众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且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于何时生效?

答复: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资讯速递第1292期2016.02.17


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中补充哪些内容?

答复: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资讯速递第1294期2016.02.18


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挂牌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复: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挂牌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还应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的有关规定。


挂牌公司使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复:挂牌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判断是否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若挂牌公司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则相关资产总额和资产净额应以何为准?

答复: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相关条款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资讯速递第1296期2016.02.19


股票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是否必须提供标的资产的审计报告?

答复:不一定。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资产,应当提供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如有)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非现金资产若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提供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1年。


关联交易是否都需要提前预计?

答复:否。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是否均需要披露?

答复:否。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资讯速递第1298期2016.02.22


挂牌公司取得新增股份登记函后是否可以自主决定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的时间?

答复:不可以。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股票发行方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是否可以通过索引的方式进行披露?

答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提下,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曾经披露过的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公司可以采取索引的方法进行披露。


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应在发行合法合规意见中补充哪些内容?

答复:主办券商应在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已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改正、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及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资讯速递第1310期2016.03.01


关联交易是否都需要提前预计?

答复:否。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涉及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是否均需要披露?

答复:否。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主办券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作为确定对象的股票发行,股东大会通过后有发行对象放弃认购的,是否算作对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是否需要重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答复:否,不需要。只要最终认购对象在发行方案确定的发行对象范围内。



本文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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