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料工程‖增值税计算方式应该这样选择 作者:叶全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从规定可以看出,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的计算。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建造服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设备、材料、动力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工程的价税合计(即我们通常所说工程总造价)为X,则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X×11%÷(1+11%)-进项税额=9.91%×X-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应缴增值税=X×3%÷(1+3%)=2.91%×X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X-进项税额=2.91%×X 推导出: 进项税额=7%×X 4、由于一般情况下,甲供材料的设备、材料、动力(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进项税额=进项物资价税合计×17%÷(1+17%)=7%×X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需要自行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8.18%×X 【结论】 甲供材料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可以自行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8.18%×工程含税总造价 具体是: 可以自行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8.18%×工程含税总造价,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可以自行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8.18%×工程含税总造价,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动力等物资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根据常理来看,一般情况下,一旦形成甲供材料工程建设,自行采购纯工程使用的材料、动力等物资的比例不会太高,除非在工程建设时集中采购了较大金额的可以取得抵扣凭证的设备(如可以再利用的大型设备、运输机械等)等,则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总之,有了政策,就有了可能,一切依靠智慧,总是可以通过测算,选择对自己最有利又合法合规的方法。 希望有人能够领悟其中的深意,得到启示,不枉我的辛苦! (特别声明:本文原创,严禁未经允许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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