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凯旋商城(以下简称本物业)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物业只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本物业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业主大会职责
第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经营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业主大会通过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章 业主大会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8月份召开,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时;
2.半数以上业主委员提议召开时;
3.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时;
4.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不足本规则规定人数的2/3时;
5.业主公约规定的其它情况。
出现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由本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15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召开时,服从本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决策,同时组织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业主并在本物业区域内公告,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和建议,拟定会议日程和方案,做好会务准备。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有本物业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时,业主应以书面形式表明自己的意见,并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业主代表(联系人)送达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对于常规事项作出的决议,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表决通过。 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经营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等重大决定时,必须经本物业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2/3以上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对未予公告的议题作出的决议无效。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内及时公告,决定对本物业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接到会议通知的,无故不参加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理的,应视为弃权,但必须执行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可邀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派出所,物业管理企业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章 业主投票权和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实行一证一票。业主身份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确定。
业主为房屋产权中的所有权人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购买人。房屋由夫妻共有或由多人所共有的,应推举1人代表所有业主行使投票权。
第十四条 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经营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业户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经营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履行合同;
4.负责业主公约的实施;
5.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6.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组成和选举办法
第十六条 委员会的组织名称为:大连凯旋商城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
第十七条 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9名;聘任执行秘书1名(可由委员兼任)。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的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合理分配。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业主自荐,经过预选产生。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物业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7.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所有业主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当选人数的30%(四舍五入)。候选人得票超过总投票权半数以上且所获投票权数处于前11位的候选人当选为委员,处于第12位至13位的候选人当选为候补委员。
委员在任期内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候补委员顺序递补为正式委员。候补委员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委员会通过,执行秘书的职责是负责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自选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的成立情况、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七章 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每季度应至少例会一次。经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到每位委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的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
委员做出的决定、决议、通告等,委员会主任应当在全体委员签署意见后盖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方可生效,有效文件应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对于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业主,应当做出限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决定,并送达业主本人。
第八章 业主委员会换届与改选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在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换届选举由上届委员会组织实施,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上届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管理的业主共有财产、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物品移交给新一届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经委员会半数以上的委员或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改选委员会或变更委员会的,应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它原因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条 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于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挡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九章 选聘、解聘经营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程序
第三十一条 每届委员会成立后,应听取和公示原有经营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工作报告,并对原有经营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三十二条 2/3以上业主满意原有经营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时,委员会应与原经营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企业在2个月内,协商续签《经营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三条 当2/3以上业主不满意原有经营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时,委员会应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审议确定选聘经营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企业方案和《经营管理服务合同》(草案)或《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授权,在2个月内选聘新的经营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新的《经营管理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经营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经营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十年,中标者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经营风险抵押金后,方可与其签订《经营管理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以及实行酬金制的费用成本测算,应作为合同的必备附件。在同等条件下,原有经营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如决定选聘新物业管理企业时,业主委员会应按合同约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向原有物业管理企业发出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书面通知。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业主大会、委员会应当于解散前,在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同财产的清算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和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由全体业主承担。
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委员会的会务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和牌匾以及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和委员会的印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刻制、使用。印章由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人员管理。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经由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小编注:大连凯旋业主500人超级Q群号码12689944,欢迎广大业主积极参与进来,共商凯旋发展的大计,谢绝非业主的参与。凯旋业主在申请加入时,请在验证信息里写明你的铺位号码,方可加入。
凯旋业主是亲如一家的兄弟姐妹,我们有信心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