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处理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争议需要面临管辖权的确立、实体法律适用以及案件事实认定三大问题。首先,由于国际足联接受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上诉条款,从而使之能够对经国际足联处理的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争议进行管辖。此种管辖须以国际领域为限,但范围常作扩大解释;其次,无论基于《与体育相关的仲裁规则》还是《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所达到的法律适用结果都最终需要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的法予以修正;最后,在这一过程中,具体案情与体育公共政策的相容性构成选用何种法律适用条款及是否承认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的关键因素。此种独特的实体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作法是由体育行业纠纷的特别性质造成,应引起必要的重视。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院;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与体育相关的仲裁规则》;《国际足联章程》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When dealing with the disputes about validity of unilateral extension option clauses, the CAS is faced with three mainly problems about establishing jurisdiction over the dispute, applying law to the merits and identifying the facts of case. First, since FIFA have accepted the appeal provisions of CAS, the CAS is able to have jurisdiction over the disputes about validity of unilateral extension option clauses which has been dealt with by FIFA. Such jurisdiction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nternational dimension, but its scope is often expanded by interpretation; Secondly, whether it is based on the provisions of 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 or the FIFA Statutes, the final result of a case needs to be amended by the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 and règles d’application immediate; Finally, in the process, the compatibility of the specific situation of a case with public policy constitutes the key factor to select which kind of provisions on applicable law and whether to recognize the validity of unilateral extension option clauses or not. The unique way of law applicable to the merits and approach of fact-finding are caused by the special nature of the disputes of the sports, which should attracts attention. Key words: CAS; Unilateral Extension Option Clauses; 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 FIFA Statutes 延期选择权条款旨在将雇佣合同延长至特定一段时间。这可以是双方享有,即合同的任一方都可以行使该权利;也可以是单方的,即仅仅球员或俱乐部一方能够行使。其中争议最大的是由俱乐部单方行使延期选择权的条款。[1]此类条款盛行于南美国家,但在世界范围内十分常见。对俱乐部而言,其主要优势在于同一赛季能以相对低的价格雇佣尽可能多的球员,而无须承担长期的经济负担。 从保障球员自由流动的行业需求出发,赋予俱乐部单方选择权无疑不利于上述竞争目标的实现;从维护缔约公平的私法理念出发,由俱乐部一方来决定球员未来的去留,也很难说是双方自由意愿的表达,有侵害弱势球员权利之嫌。因此是否承认此类条款的效力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极大。从国内法的角度,单方选择权条款已经获得南美等一些国家立法的肯定;但就包括瑞士在内的多数国家的劳动法,虽缺乏立法上的明确禁止,但多认为违反劳动领域的基本政策而无效。目前,随着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以下简称CAS)在解决足球领域纠纷作用的提高,单方选择权条款的效力需要面临国际层面的检验。考虑到已有学者对国际足联处理该类纠纷的实践进行探讨,[2]本文从管辖权的确立、实体法律适用以及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三个方面探讨CAS对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争议案件的审理,以期能够对该国际性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 1. 管辖权的确立 关于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争议的处理,首先要确立CAS对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根据2013年修订的《与体育相关的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体育仲裁规则》)第R27条,CAS的仲裁程序分为普通仲裁程序和上诉仲裁程序。其中普通仲裁程序产生于合同或规章包含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上诉仲裁程序则涉及对联合会、协会或体育有关的组织作出决定的上诉,只要组织的章程、规章或具体协议对此存在规定,并用尽组织内部的救济。 普通程序主要涉及包括劳动纠纷在内的商业争议,但实际上当事人很少达成提交CAS仲裁的协议,故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争议主要通过上诉程序解决。2003年版《国际足联章程》同意CAS对其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决定享有上诉管辖权。[3]不过在《体育仲裁规则》2004年修订之前,特别规定上诉程序的R47条将可上诉的对象规定为“纪律法庭或类似联合会、协会或体育组织作出的决定”,从而引发上诉决定是否限于纪律性质的争论。[4]与体育组织和运动员拥有不同利益的纪律性问题不同,当事人就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合同拥有相反的利益,CAS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实际扮演二审法院的角色。毕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纪律性案件,救济的范围不直接针对国际足联,而是合同的另一方。[5]此后,《体育仲裁规则》明确了所有的联合会、协会或与体育有关组织作出的决定都可以上诉,故因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引起的纠纷理应适用上诉程序。 CAS能否对所有的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争议都具有管辖权,是否需要以案件有涉外因素为前提?根据2012年修订的《国际足联章程》第22条,国际足联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国际领域(international dimension)的争端,从而作为其上诉机构的CAS也仅能够对此类涉外性质的案件进行管辖。然在实践中,国际足联争端解决机构极力扩大此种国际领域的解释,并不以争议的球员和俱乐部来自不同国家为限。对实践中常见的当事人来自一国的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的争议,如果球员不同意延期而与另一国的俱乐部签约,或者在延期之前被俱乐部租借到另一国,都被认为满足国际领域的要求。故此,CAS对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的效力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也相应延伸。 2. 实体法律的适用 在管辖权确立之后,则需要考虑CAS仲裁庭适用何种法律规范以确定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的效力。这不仅要考虑CAS对上诉程序法律适用的规定,还要考虑《国际足联章程》对CAS法律适用的要求,以及瑞士国际私法领域的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2.1 CAS上诉程序对法律适用的规定 关于上诉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根据现行《体育仲裁规则》第R58条,首先,仲裁庭应根据可以适用的章程以及在补充的情形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范解决争议;其次,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则根据作出被上诉决定的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住所地国的国内法,或者根据那些仲裁庭认为适合的法律规范。 2.1.1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情形 就国际足联针对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作出决定的上诉而言,由于解决球员和俱乐部雇佣纠纷的《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没有就此类条款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此时应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果合同约定了某一认定该条款有效的国家的法律,则除非援引公共政策排除该法的适用或存在直接适用的法,否则应承认该条款的效力。 2.1.2 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形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根据《体育仲裁规则》R58条的规定,适用国际足联住所地国的瑞士的法律,以及仲裁庭认为适合的法律规范。虽然条文没有明确表述,但事实上赋予了瑞士法优先适用的地位。 就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争议,仲裁庭有时认为不应适用与案件不存在实质联系的瑞士法,而应选择其认为适合的法律规范。实践中多准用最密切联系这一冲突法的连结因素排除瑞士法。如在CAS/2005/A/973案,同来自希腊的俱乐部和球员就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仲裁庭认为,案件涉及的都是希腊当事人,活动也发生在希腊,雇佣合同完全与希腊存在联系,故应适用明确允许此类条款存在的希腊第2725/99号法。 2.2 《国际足联章程》对CAS法律适用的要求 除《体育仲裁规则》第R58条,在审理经国际足联处理的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争议时,CAS是否要考虑《国际足联章程》对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值得探讨。2012年版《国际足联章程》第66条第2款规定,CAS应主要适用国际足联的各项章程,不足的部分适用瑞士法。与R58条相较,尽管二者都表现为《国际足联章程》的优先,但在处理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的效力时,则有不同之处。根据《国际足联章程》,此时应交由瑞士法;而《体育仲裁规则》仍优先考虑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即使没有选择时,也可能出现仲裁庭运用其认为适合的法律规范取代瑞士法的适用。由于《国际足联章程》第66第1款赋予了CAS对上诉案件的终局管辖权,似乎可以得出仲裁庭必须遵守第66条第2款对法律适用的规定,否则会破坏国际足联对CAS的信任。 在CAS2005/A/983&984案,仲裁庭援引《国际足联章程》第66条第2款的规定赋予瑞士法以补充体育组织章程适用的地位,进而排斥与案件存在最密切联系的乌拉圭法的适用。不过,仲裁庭同时认为,如果国际足联明确解决某个问题,则没有必要考虑瑞士法的规定,即使瑞士法对此存在强制规范。另外,仲裁庭还考虑《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第25条第6款下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认为国际足联的章程旨在为所有的国际球员转让确立统一的规则,故国内规范仅仅在补充或者与国际足联章程相一致时才能得以适用。从而认定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有效的乌拉圭法的能否适用需要进一步验证。 2.3 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乃是法律适用结果的矫正机制。无论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R58条还是《国际足联章程》第66条第2款确立应适用的法律,最终都要接受公共政策和直接适用的法的检验。 2.3.1 公共秩序保留 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法律适用规则指向本应适用的准据法时,因其适用会与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和道德观念乃至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适用的制度。就瑞士的国际仲裁实践而言,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0条的规定,仲裁裁决不得违反公共政策。通常此类公共政策应该从普遍性、国际性或跨国性的角度理解,不应仅仅作为仲裁地的瑞士法观念的构成。[6] 就此CAS2005/A/983&984案认为,表面上看,国际足联的各项章程并不包含违反瑞士法律概念当中的实质性以及广为接受的价值。然而一旦《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第25条第6款下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违反公共政策,则不予以考虑。 2.3.2 直接适用的法 所谓直接适用的法,是指有些法律规则适用于国际性的案件,对制定该法律规则的国家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至于该国需要适用这种规则时,不管该国法根据一般冲突规范能否适用于这种案件。[7]不难看出,直接适用的法基于维护一国重大公益的需要而可以在准据法之外适用,构成独特的法律选择方法。《体育仲裁规则》R58条没有规定直接适用的法,但不应排除此类规范在准据法之外的适用。CAS的仲裁实践将《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8条、第19条作为直接适用的法适用的依据。[8]由此发生两个问题,其一,当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根据应适用的某一国家法律为有效时,此时作为仲裁地的瑞士是否存在否定该条款效力的直接适用的法?其二,当认定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有效的某一国家的法律不具有适用资格时,该国法是否具有直接适用的资格?以下分别论述之。 2.3.2.1 瑞士法的直接适用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8条规定,本法不妨碍那些根据其自身的特殊性质而无须本法指引的瑞士强制规范的适用。就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引起的CAS仲裁纠纷,作为仲裁地的瑞士法是否要求直接适用,从而排除认定有效的国家法的适用?此时一旦存在此类特别强制规范,则仲裁庭必须予以考虑,否则所作出的裁决可能会被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而撤销。 就相关的实体法,为保障雇佣合同的当事人能享有平等解约权,《瑞士债法》第335条要求,雇主和雇员的解雇通知日期应该相同。该规定与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存在冲突。虽然此选择权主要关乎合同的续订,但也涉及合同的解除。赋予作为雇主一方的俱乐部以此种权利会使得球员失去平等解约的自由。由此而言,单方延期选择权与单方解约权有类似之处,二者都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即一方无须对方配合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思解除、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俱乐部不按期行使权利,对单方延期选择权而言,合同将终止;对单方解约权,合同继续有效。只是意思表示的形式不同罢了。如果将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看作一个整体,完全可以将针对后一段时期的单方延期选择权看作在前一段时期经过一方独有的无条件解约权。 即使《瑞士债法》第335条规定的平等解约权与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不容,但该条款能否构成直接适用的法仍存在疑问。平等解约权看似平衡雇主和雇员的利益,实质在于着重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雇员,宜归入保护性强制规范的范畴。与那些体现强烈的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意图的公法措施不同,各国保护理念以及立法条文更为相似的保护性强制规范,可以通过合适的分类以及恰当连结点的选用创设特别冲突规范,[9]实现该领域的国际交换。毕竟冲突规范制定的越详细,则越无须援用作为一般原则的直接适用的法。就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1条第3款已专门设置了冲突规范,限定了双方选择法域的情形。结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3条对准据法范围的规定,可以认为由准据法当中的强制规范决定对雇员的保护。即使在极为特殊的情形下准据法对雇员保护为公共政策不容,也宜借助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无须援用直接适用的法。 2.3.2.2 认定条款有效国家的法律的直接适用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条赋予外国直接适用的法以适用的可能。该条款规定,本法指定外的法律中的强制规范可予以考虑,如果根据瑞士法的概念是合理的,一方当事人明显重要的利益要求这样作,且案件事实与该法存在密切联系。是否考虑此类规范取决于他们的目的以及根据瑞士法的概念能否达到适当的结果。 在CAS2005/A/983&984案,申请人认为,涉案合同由乌拉圭的当事人签订,乌拉圭与案件存在联系。另外乌拉圭集体协议条款构成乌拉圭法下的强制规范。仲裁庭则认为不应该考虑乌拉圭法。即使案件和该法存在联系,也不满足《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条第1款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特别是申请人没有证明根据瑞士法的概念存在合理且明显重要的利益要求适用乌拉圭的强制规范。仲裁庭处理的并非地区争议,而涉及国际转会问题。由此有理由认为争议应受制于全球统一的规则。总之,案件的国际性超出合同当地联系的需要,故不存在利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条考虑乌拉圭法的问题。 不仅如此,如果乌拉圭强制规范的适用发生与瑞士法律概念不一致的结果,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条第2款同样不予考虑。仲裁庭认为,涉诉的乌拉圭法,即那些许可俱乐部行使单方延期选择权以及对抗命球员施加制裁的规定,与保护雇员的最低标准不相容。可以说,即使乌拉圭法因满足《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9条第1款对合理利益需要的规定而有直接适用的资格,仲裁庭仍会拒绝适用此类潜在违反公共政策的规范。总之,理论上有直接适用可能的国内法当中的强制规范不得违反公共政策的范畴。 3. 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 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的效力不仅是法律适用问题,还与案件的具体情形密切相关。从CAS的实践中不难看出,仲裁庭虽然在不同的案件分别援用《体育仲裁规则》或《国际足联章程》的规定,从而得出不同的法律适用结论。但其既没有一概求助于瑞士法的规定使之无效,也没有根据南美等国家的法律认为有效,而是在体育领域公共政策的基础上采取个案分析的方式认定其效力。 在CAS/2005/A/973案,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的例外规定,裁决确认了此类条款根据应适用的希腊体育法为有效的事实,但认为其能否执行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形。首先,合同的整个期限并未违反国际足联关于不超过五年的限制规定;其次,着眼于合同的具体内容,在延长期间内增加球员的工作和奖金的约定构成实质性增长,特别在合同履行的最后一年球员的收入较之前一年翻一番。所谓实质性增长不仅反映在数量上,还体现在缔约时的情形。当时球员尚为一家希腊三级联赛的俱乐部效力,能获得这样一份合同极为难得。故可以认为俱乐部已经为单方延期选择权的获取支付了合理对价。最后,仲裁庭还发现,在俱乐部行使第一次选择权时,球员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而是顺利履行。就第二次延期,球员也曾表达接受的意愿,直到租借于苏格兰俱乐部期间才改变主意。根据契约必须信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球员的行为构成恶意,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CAS2005/A/983&984案,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66条的规定,仲裁庭原则上排除了乌拉圭法的适用,但仍结合《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则》第25条第6款分析乌拉圭法在具体案情下与公共政策的相容性。虽然国际足联的诸多章程没有对此明确规定,但乌拉圭法与国际足联规则框架不一致。首先,运动员的雇佣时间在延期后超过五年;其次,它损害了新规则的基本原则,即通过训练补偿(training compensation)和团结机制(solidarity mechanism)保护训练俱乐部的利益以及通过维护合同稳定保护所有俱乐部的利益。另外,乌拉圭法有违瑞士法律体系的根本价值。当俱乐部将球员列入叛乱名单,则球员不仅不能从该俱乐部取得任何收入,还无法继续从事职业生涯。此长达数年的处罚显然违反法律精神。故仲裁庭认为,在不给予球员充分对价的情况下,给予俱乐部单方延期选择权的条款无效。这既违反《国际足联章程》的精神,又违反普遍接受的法律基本原则。 4. 对CAS上述仲裁实践的认识 4.1 国内案件的国际处理 从一般性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角度,法律冲突表现为国家法之间的冲突,进而需要决定哪一国家具有管辖权并从中作出选择。如案件与一国存在主要关联,则至少那些强制规范应由该国法律支配;从体育这一特殊领域出发,法律冲突表现为体育规则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为维护体育规则适用的统一性,进而实现体育竞赛的公平,即使对那些发生于一国境内的体育纠纷,只有存在微小的国际因素,[10]仍宜由国际体育法(lex sportiva)支配。就CAS管辖的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的争议,构成国际层面处理的国内案件,由此导致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的特殊性。 4.2 法律适用的矛盾心态 当体育组织章程出现不足,CAS仲裁庭谨慎应对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反映了其在适用法层面的矛盾心态。为完成球员的自由流动与合同稳定两大任务,一方面CAS需要维护体育领域自治的权威,希望在《国际足联章程》不足时仍适用统一的规则,不求助于任何的国内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则需要维护司法的权威,满足个案公正审理的需要。就前者而言,CAS仲裁庭需要在实践中创制体育习惯法,作为体育组织规则的有效补充;就后者而言,CAS排斥任何的先例制度,更关注个案的具体情形。 就国内法体系的援用,首先,尽管瑞士法律体系较为完善,但在处理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时并不总能达到希望的效果。毕竟从实体法以及足球国际实践的角度,瑞士劳动政策所能导致的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的一概无效,既无法应对此类条款在足球领域广泛运用的现状,也欠缺必要的适用依据。从冲突法的角度,所谓瑞士法的补缺适用,就该类争议却成了优先适用。由于瑞士法往往缺乏与案件的密切联系,此时它的适用实际上是将一国的劳动政策延伸至全世界的足球领域;其次,那些认定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有效的国家,虽然地理上与案件存在最密切联系,符合传统国际私法指引准据法的要求,但就足球行业而言,会导致法律适用结果呈现破碎化的局面,与体育自治的目标难以相容。 4.3 案件事实的特别关注 由于CAS处理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争议处于矛盾之中,故在个案中既非一概认定有效,亦非一概无效,而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在这一过程中,CAS特别注重具体案件审理的结果与公共政策的相容性。此种公共政策并非纯粹作为仲裁地的瑞士公共政策,而是从体育领域的特殊性所引申出来的足球这一体育行业的国际公共政策。所考虑的更多是足球竞技运动的长远发展,区别于单纯考虑雇员利益的劳动保护。 学者Portmann提出的认定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有效的参考标准值得一提。即延期应在期限上是合理的;延期选择权必须在到期日之前的一段时间行使,以便于球员能不间断地工作;因延期而增加雇佣收益在原合同中规定;能清楚地证明球员在签订合同时意识到此类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的存在等。[11]在CAS2005/A/983&984案,仲裁庭将涉诉的乌拉圭法不满足上述标准的任一规定作为公共政策违反的证明。但在CAS2006/A/1157案,仲裁庭质疑此种判断标准的合理性。可以预期的是,CAS仍将遵循个案分析方法,根据不同的案情与公共政策的能否相容综合决定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的效力,Portmann标准至多在与仲裁庭希望达到的公共秩序目标一致的情况下作为加强说理的依据,不构成此类问题解决的终极标准。 4.4 CAS处理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争议的影响 最后,受CAS实践的影响,即使在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盛行的南美,目前也逐渐转向限制或禁止。据最新报道,在智利,单方延期选择权已经被禁止;在乌拉圭,仅仅因为球员联盟不同意绝对禁止而使之一息尚存;在阿根廷,此类条款只可以存在于21岁以下球员签订的雇佣合同,而且期限不得超过三年。[12]对我国而言,也不应该采取绝对禁止或允许的态度,应该就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在球员雇佣权利保护与合同稳定之间寻找平衡,以实现足球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5. 结论 要实现CAS对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争议的审理,则需要解决管辖权的确立、实体法律的适用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由于国际足联接受了CAS上诉的规定,从而使其能够对经国际足联处理的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争议进行管辖。此种管辖须以国际领域为限,但范围常作扩大解释;无论基于《体育仲裁规则》还是《国际足联章程》对法律适用的规定,所达到的案件审理结果都最终需要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的法予以修正;在这一过程中,具体案情与体育公共政策的相容性构成选用何种法律适用条款以及能否最终承认单方延期选择权条款效力的关键因素。此种独特的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应引起必要的重视。 参考文献: [1] Frans de Weger & Thijs Kroese, The Unilateral Extension Option through the Eyes of FIFA DRC and CA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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