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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土地整治后期管护难

 神州国土 2016-03-28

  本报记者  

  年初,一篇关于河南省辉县市土地整治项目质量不尽如人意的报道见诸报端,在当地引起不小的震动。如今,针对媒体反映的问题,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成调查组,通过实地核查得出了项目区耕地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的结论,并及时向社会各界反馈了核查结果,为事件画上一个暂时的句号。

  说是暂时,是因为就土地整治而言,项目建设质量符合要求仅仅是个开始,后期管护对于项目服务寿命的影响更加重大。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建设与管护并重是土地整治的趋势。如何落实明确的管护主体、建立完善的土地整治工程后期管护制度、开拓多方面的管护资金筹集渠道,是各地在土地整治项目完成以后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事件中公众的误解、疑惑折射出的却是当下土地整治质量管护难的现实困境。因此,我们更应该把目光投向土地整治

  土地整治大规模推进

  众所周知,土地整治是指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以及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活动,这是盘活存量土地、强化节约集约用地、适时补充耕地和提升土地产能的重要手段。

  目前,土地整治已经由自然性工程转变为综合性社会工程,逐步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对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和节约优先战略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20105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报经国务院批准的统筹各项土地资金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有关部署,分别与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西等10个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了《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协议》,提出以整体连片土地整治为抓手,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为目标,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在全国发挥示范作用。

  2015年《土地整治蓝皮书:中国土地整治发展研究报告》指出,2014年,国土资源部对以上10个示范省组织开展了建设综合成效评估,结果显示,10个示范省按时完成了部省协议确定的建设任务,共实施示范建设子项目1094个,实际整治总规模2930万亩,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2322万亩,新增耕地面积184.4万亩,整治后耕地质量等别提高了0.84~1.7个国家利用等,合计提高粮食产能66.89亿斤。

  蓝皮书同时指出,10个示范省立足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资源省情,大力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夯实了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成为十二五期间土地整治工作的突出亮点。

  后期管护问题突显

  土地整治是当前扩内需、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土地整治,可以有效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综合人居环境,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拉动农村投资和消费需求。

  但不容忽视的是,虽然近些年来我国的土地整理事业发展迅猛,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了建设事业,但是由于在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等方面还缺少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和制度,没有制订全面详细的后期管护制度和措施,同时也没明确项目成果的所有人和后期管护责人,导致部分己建成的项目成果损坏严重,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在部分地区,一年新,二年旧,三年变得不管用的现象也十分突出,给土地整治工作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有报道称,在南方某县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建设过程中,重建设、轻管护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一些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项目通过了验收就完成了任务。大部分项目在交付使用之后,工程管护常常出现三无,即钱无人出,工无人派,损坏无人管

  这种土地整治后继无人的问题在很多地方均有存在,如田间道路缺乏维护,坑坑洼洼,大部分生产路被农民挖窄或种上了农作物;土沟土渠杂草丛生,有的硬化沟渠被农作物秸杆和杂草杂树堆满,淤塞严重;平整土地后,按规划设计修筑的规则田坎,有的农户不久就按原承包面积范围改变田坎位置,田坎变得弯弯曲曲,极不规则,使得项目工程不能持续有效地发挥功能,影响了项目的投资效益。

  事实上,一个工程投资项目最根本的目的是工程建成后能实现投资目标,并长期、有效、稳定的发挥效益,而工程建设只是其中的环节之一。如果工程建成后,对于形成的各种工程设施不能妥善加以管理,加上所有者主体缺位、部分工程管护责任不明,工程设施老化失修,经营管理不善,效益衰减等问题将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工程效益的正常发挥。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也不例外,如若这些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不但难以调动农民进行土地开发整理的积极性,已有的工程设施也无法巩固,改善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目标将受到严重影响。

  优化管理势在必行

  加强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的田间道路及水利设施后期管护,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整治的效益,使农民在土地整治中得到更多实惠,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近年来,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管护工作,山东、海南等省市均出台了《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护办法》,从后期管护内容、管护方案、管护方式、资金来源、管护职责、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部分地区在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中也探索了一些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如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绰勒工作部兴华二期工程,对土地整治项目区机电井的管理办法是村里派一名电工负责供电,每亩地收水电费8元,流转外来包地的每亩地收10元。项目区供电有了保障,工程能正常运行使用和发挥效益,群众积极提高了,增强了对工程的保护意识。

  此外,还有土地整治项目区在后期管护中对主要工程项目制定管理方案,明确机电井及配套、输水管道、主要以农户自管为主,村部与农户签订管护合同确定管护责任和义务,妥善运行管理;田间道路、防护林属于受益农户较多的工程,由村集体管理;输电线路、变压器转交电力部门统一管理,专业维修。项目区边缘有农业设施工程和养殖户,提供给他们项目内的井灌设施使用,即方便了他人,又起到了看管的作用,一举两得。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要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选好管护主体是关键。有专家指出,要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管护主体。各地应根据受益范围,确定负责管护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还是项目区群众成立的工程设施管护组织。管护主体确定后,自己无力承担田间道路和水利设施维护工作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一家承担具体工作的单位,并围绕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能够正常使用;田间道路通行的畅通,满足项目区的生产生活需要等目标,明确管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要建立长效的制度机制。一旦项目建设完成,后期的诸多管理问题也会接踵而来,项目工程的后期管理同样紧迫与关键。应建立健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评估考核机制和全程风险监管与防范机制,加强资金的整合与管控,定期对项目工程进行质量评估,重点加强村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后期管护和土地综合整治的质量、生态、效益和用途的全程监测,实现全方位、全过程、全领域的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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