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北京律师: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方式_尹相龙律师

 元宝daddy 2016-03-28

  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有三种方式,即: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启动方式的设置上,存在着对当事人的私权重视不够,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等公权对私权过度干预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方式进行重构。
  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未区分当事人申诉权与申请再审权,当事人申请再审难以启动再审程序。宪法规定的申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其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及追求的目的是表达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意志。现行再审程序把公民的申诉权利与申请再审权等同起来。一方面,申诉权被滥用,当事人常“多条腿走路”,既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还向人大、纪检、党委政法委、信访部门申诉,通过多种渠道要求对生效裁判进行复查以及再审,这些申诉很多没有规定申请时间等条件限制,各级法院时常为这些申诉群体疲于应付,生效的裁判文书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另一方面,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又受到法院的漠视,当事人“申请再审难”客观存在。虽然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启动再审程序。这样,申请再审在实践中变成了人民法院发现裁判错误的一种途径,而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申请再审没有诉权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一种申诉处理,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没有采用裁判的方式,而是采用通知书的形式,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上诉,没有程序保障。实践中,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常被法院随意驳回,因当事人申请而进入再审的案件只占再审案件的很小比例。有法官坦言:“当今再审程序的失序,一方面表现为再审程序泛滥,另一方面则是再审程序申请难。职权主义在启动再审程序中占据了主导作用,当事人的私权在与国家公权抗衡中显得无足轻重,当事人再审申请没有保障。”[1]
  受生效裁判损害的原审案外第三人无法申请再审。有的时候,生效裁判损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如在离婚案件中,把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没有争议,法院根据自认规则作出裁判,由于双方当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