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按照“保障基本、专家审核、逐级诊治、定点医疗”的原则实施。 分统筹地区市辖区常住参保人员在本辖区内分级转院办法由各分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制定。 向自治区外转院,除在外省(区、市)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参保人员、需急诊急救参保人员和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及术后、透析住院治疗患者外,凡赴外省(区、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须经自治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专家组开具转院证明后方可转院治疗。 参保人员违反第六条规定未办理转院手续,自行前往区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和区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按规定报销比例的50%支付。 为方便参保人员,住院转院证明全部在医保信息系统开具,同步实现联网即时结算。门诊转诊证明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开具,同步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暂未联网结算的医疗机构手工开具。 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转诊转院管理工作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年度考核和日常管理范围。 全区转诊转院管理业务规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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