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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控制区燃油使用的工作提醒

 王老轨的资料 2016-03-30

1月19日,长三角区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启动会在沪举行,会议宣布,自4月1日起,船舶在长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包括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五个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的低硫油。

1月29日,中国海事局于签发了《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燃油使用,提出了具体的操作要求,在要求实施以后,航行或停靠于中国排放控制区域的船舶管理人员或船员,应注意如下事项:

1、在排放控制区内需要转换低硫燃油的船舶,应将换油的起止日期、时间、船位、燃油含硫量、低硫燃油的使用量、换油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需要换油的船舶应配备一份书面的燃油转换程序,该程序应作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2、船舶应将供油商提供的供油单在船保存至少3年,油样在船保存至少1年,并直至所加燃油用完为止。

3、如果码头具备提供岸电的条件,且已就供电程序做出了适当安排,在不影响船岸安全的前提下,船舶应优先使用岸电。使用岸电后,船舶应将岸电使用起止日期、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记录在《轮机日志》中。船舶使用岸电的,船岸双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岸电提供方应为船舶提供书面的使用程序手册,和安全作业指南。

4、为保障船舶安全或实施海上人命救助,或因船舶及设备损坏、故障而产生不符合排放控制要求的情况,船舶应及时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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