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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上海律师张春光 2016-08-01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

一般情形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但是“二手房”买卖有其特殊性,即“二手房”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换言之,“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或开发商承担,应根据隐蔽质量瑕疵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若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购房人可向房屋的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反之,若瑕疵并非房屋本身所固有,而是由于出卖人在装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购房人对此亦不知情,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系争房屋(1803室)系被告自房屋开发商处购得。2010年5月10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乙方),被告作为卖售人(甲方),双方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2010年5月12日,原、被告就系争房屋内的“设备装饰有偿随房转让事宜”签订《设备及装修装饰补充协议》一份,约定:随房转让的设备、装修装饰的转让总价为1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及设备、装修装饰转让款。2010年5月27日,系争房屋产权经核准登记于原告名下。2011年6月16日,被告将装修后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2011年12月,1703室(系争房屋1803室的楼下)房屋主、次卫生间顶部发生渗漏,经鉴定,1703室客卫顶板渗漏与1803室客卫地暖回水主管渗漏有关。1703室房主起诉1803室房主(即本案原告)赔偿了相关损失。原告起诉被告承担相应的损失。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932号】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应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现系争房屋主、次卫生间发生渗漏,属隐蔽工程引发的质量瑕疵,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渗漏原因与系争房屋卫生间装修相关,鉴于原、被告就系争房屋分别签订了买卖合同及《设备及装修装饰补充协议》,原告支付的对价系房屋及房屋装修的价款,被告应对卫生间的装修引发的质量瑕疵承担担保责任。至于被告辩称其仅是二手房买卖,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房屋的隐蔽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由出卖人或开发商承担,应根据隐蔽质量瑕疵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若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购房人可向房屋的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反之,若瑕疵并非房屋本身所固有,而是由于出卖人在装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购房人对此亦不知情,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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