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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

 昵称32145096 2016-04-01

危化品储存要求

1. 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2.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3.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5. 化学危险品储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6.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储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7. 化学品分类存放要求

7.1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7.2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7.3 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7.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7.5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7.6 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类物质。

7.7 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8. 化学危险品的养护:化学危险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物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9. 化学危险品出入库管理: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化学危险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10. 消防措施: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储存化学危险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化学危险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其喷淋强度和供水时间如下:喷淋强度 15 L /(min·m2); 持续时间 90min。

11. 人员培训: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化学危险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消防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方法。


相关国标(最新版)

化学品分类和储存的相关国家标准包括:

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T 16483-2008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5258-200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30000 -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GB 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7914-2013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2013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2013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8265-200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有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掌握化学品的基本信息

通过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来了解化学品的等基本信息,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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